气候问题是一个全世界的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气候政策涉及政府目标和全球治理之间的复杂关系,而欧盟在全球气候治理和谈判中占据重要影响力,在中国对外开展国际绿色低碳竞争与合作的过程中是不可忽视的国际组织,针对欧盟在气候领域展开的一系列动向,中国必须时刻关注并加以重视。
2021年,欧盟集中开展了一系列气候计划与行动,例如,7月14日宣布气候变化一揽子措施,包括碳边界调节机制(CBAM碳关税)、欧盟碳市场改革等十一个立法草案。其中,以碳关税对国际绿色贸易和低碳竞争格局的影响最大,涉及的范围最广。在世界范围内,欧盟是气候领域国际政策的重要领导者之一,其完善的碳市场和碳定价政策也为其低碳发展路径提供了基础支持;同时,欧盟是
第一个在国家或高于国家级别范围内推出碳关税的地区,对于碳中和时代的国际绿色贸易和全球碳减排进程将产生不可忽视的重大影响。2021年年初,中国超越美国成为欧盟最大贸易伙伴,2020年欧盟从中国进口额达3835亿欧元,使得“气候贸易”“气候关税”“气候倾销”成为新阶段国际贸易的最重大问题。
碳关税,即碳边境税、碳边境调节机制,主要指运用贸易关税手段减少国际碳排放,最早在2007年由法国前总统雅克·希拉克所提出。欧盟计划对钢铁、水泥等导致高碳排放的进口产品征收一定比例的关税,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碳关税的争议较大,将会影响国际贸易公平性,甚至对全球绿色贸易规则产生阻碍和破坏。为此,中国以及以制造业出口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必须重视欧盟碳关税下隐含的国际绿色经贸问题与政治问题,重视自身发展权益,提前制定更为有效的应对举措,在全球气候治理中抢占优势领先地位,争取发展中国家的气候话语权。
一、欧盟加大绿色低碳投入以重振气候影响力
欧盟自20世纪《京都议定书》时期以来,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上所开展的行动成效有限,国际气候影响力日益减弱。最近一年内,碳中和迅速成为国际政治经济最热门、最前沿的核心议题,欧盟集中出台大量措施加大力度开展气候转型,不仅大幅提高了成员国的计划减排量,还积极开展碳市场、绿色金融市场改革,意图尽快在全球碳中和竞争中占据优势,并重拾气候领导力和影响力,与中国、美国等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展开绿色博弈。
从战略规划角度,欧盟通过“欧洲绿色协议”开展一系列绿色新计划,重建欧洲可持续发展体系。
欧盟高度重视碳中和时代绿色发展机制的重要性,意图建立起气候适应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绿色经济发展模式,作为核心指导,推动“欧洲模式”成为发达国家群体的碳中和路径参考标杆。
第一,确定了区域碳中和减排目标承诺,在2019年12月由欧委会公布的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欧洲绿色协议”中,欧盟提出到2050年令欧洲成为全球首个实现整体碳中和的地区。为确保欧盟所承诺的2050年净零排放,欧盟整体提高了减排量约束,计划在2030年实现将温室气体净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至少减少55%,其所需的减排努力大幅集中在未来十年内的具体行动与规划之中。
第二,从实施路径的角度,欧盟在产业上制定了详细的路线图和政策框架,聚焦清洁能源、循环经济、绿色科技等方面,政策措施覆盖工业、农业、交通、能源等几乎所有经济领域,以加快欧盟经济从传统模式向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型。例如,在交通运输行业,欧盟计划通过提升铁路和航运能力,大幅降低公路货运的比例,并加大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2025年前在欧盟国家境内新增100万个充电站,德国、英国等汽车工业发达的国家则计划逐步减少并禁售燃油汽车。
第三,从货币政策与金融投资的角度,欧盟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货币政策,但计划将参考气候变化与向可持续经济过渡这两个客观和主观因素,通过对通胀、产出、就业、利率、投资和生产率等宏观经济指标的影响,来影响价格稳定、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的传导,根据其具体作用方式来将气候因素纳入政策框架之中,包括信息披露、风险评估、抵押品框架和企业部门资产购买等货币政策中,并通过税收、贸易、公共采购等内外政策,推动欧盟气候行动和经济转型顺利进行。同时,大力推动气候投资与低碳投资,政府与市场共同发力,带动私营部门的积极性,推出“可持续欧洲投资计划”,在未来欧盟长期预算中开辟出至少25%专门用于气候行动。欧洲投资银行启动新气候战略和能源贷款政策,到2025年将把与气候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投融资比例提升至50%。
从绿色金融角度,欧盟出台欧洲绿色债券标准维护绿债市场,占据绿色金融支持气候行动的先手优势。
2020年,欧盟绿色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当年全球有49%的绿色债券以欧元计价,包括德国和法国均在绿债发行量上超越了中国,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欧盟所提出的为了应对“漂绿”现象、保护投资者;二是欧盟收紧2030年的减排目标(包括此前提到的绿债革命计划下的新绿债标准、碳边境税草案、碳市场改革)以挽回欧洲气候治理影响力的意图必须依靠大规模的资金予以支持,并推动绿色资金与欧盟减排目标之间的联动性,例如,绿色债券标准与可再生能源和减排目标相挂钩、碳市场改革将与交通领域和航空业的碳定价挂钩、碳边境税和相关的货币与财税政策产生联系等。
欧盟将出台的绿色债券新标准是对现有标准的补充,具备自愿性,虽非强制法律规定,但将采用在欧盟登记并受监管的外部审查人员检查的方式进行项目核查,确保募集的资金100%用于符合欧盟绿色项目分类的用途(作为对比,中国绿色企业债则要求用于绿色项目的金额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50%,而绿色公司债则要求不低于70%,另外30%的募集资金可以不用于绿色项目,可用于补充自身流动性需求,偿还其他未到期债务或应付利息,中国比例也低于国际惯例,国际惯例要求95%以上的资金投入绿色项目)。欧盟绿债新标准也将加大力度推动疫情后的欧洲绿色经济复苏,在新冠肺炎疫情之后欧盟所推行的7500亿欧元的复兴计划,将至少有30%的资金由绿色债券市场提供支持,并通过绿色升级大大提振生产效率。
欧盟绿债的市场化以及民营资本参与程度较高,中国则以国企和央企等优质发行人作为扩大绿色债券发行规模的主要组成部分,央企绿债的票面利率低于国企,二者也低于其他类型的债券,民营企业和资本开展绿色债券发行和绿色项目的积极性与欧盟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在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基础模式下,未来碳中和目标下的绿色发展进程需要大量社会资本的进入才能满足具体减排目标的资金、技术、管理等需求,欧盟在此方面存在一定的优势。
从减排路径角度,欧盟大幅提升减排目标以全力应对21世纪中叶的全球碳中和气候治理目标。
为及时推进欧盟碳中和进程,欧盟计划将交通和电力这两个领域未来十年内的短期减排目标进行大幅提高,预计欧盟将把2030年可再生能源的终端消费占比目标从32%提高到最新的39%,整体占比将比2020年扩大近一倍,并将可再生能源在交通领域中的占比从当前的14%提高到26%,其水平普遍高于欧盟成员国当前的2030年减排计划。
从能源目标来看,2020年,欧盟可再生能源终端消费占比约20%,相比于2004年(9.6%)提高了一倍,当年实现此前设定的旧目标,但当时的目标是按“国家行动计划”的方式分配给各个成员国,绝大部分国家均在2020年得以完成,新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考验各成员国加快部署清洁电力的决心。为此,欧盟竞争监管机构正在考虑修改国家援助法,计划允许成员国对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最高100%的补贴,提供政策支持,而不仅仅是依赖市场。欧盟可再生能源计划反映出两点:第一,欧盟大力提高减排目标,包括2019年计划的绿色债券革命与欧洲绿色新政,具备一定的必要性。因为欧盟2020年人均碳排放量近8吨,高于中国,且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改善幅度极低,欧盟的减排优势主要在于成员国人口较少且经济发达,从而总排放量低且经济发展综合质量高。欧盟要在2050年左右实现碳中和的难度高于各界预期,并且欧盟自《京都议定书》时代以来就逐渐在丧失气候治理的国际话语权和主导权地位,在光伏等清洁能源产业上的发展增速和优势也不及中国,不得不通过建立更激进的减排目标来弥补差距。第二,欧盟的计划表明电力部门减排在碳净零排放目标中占据核心地位,并且欧盟清洁发电目标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终端电气化进度和终端能源消费需求的增速,该过程将伴随着电力供应的清洁替代。
从减排路径来看,欧盟预计将在能源领域开展两项基础性工作,一是将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约束性目标进一步提高到40%以上,并将该比例通过各成员国具体进展状况和未来阶段性目标来进行分配,细分为成员国的清洁能源替代承诺,同时建立起成员国目标考核机制;二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整个欧盟大范围层面上提高具备约束性的强制节能目标,成员国按照统一的能效标准开展能源行业的技术升级。而欧盟在减排辅助领域的交通方面则更为激进,2026年起欧盟的道路交通将被排放权交易覆盖,并考虑将航空业也纳入碳市场之中。
二、欧盟启动碳关税的目的与影响
当前,全球各国还未就碳边境调节机制(碳关税)的具体规则、模式、实现方式等达成一致,并没有建立起全球气候治理框架下符合各国低碳减排利益的公平机制,也没有专门的国际碳关税同盟或协定。而欧盟启动碳关税所宣称的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针对全球其他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因为欧盟本身的减排政策较为严格,国内生产商面临较大的碳约束成本,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竞争,特别是境内的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
但是,碳关税的性质在当前碳中和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格局中发生了变化,碳关税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欧盟推出碳关税之举本身却将加剧全球范围内的贸易不平等,不利于广大以制造业生产和工业化出口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与欧盟贸易往来频繁的国家。
首先,欧盟计划推出的碳边境税损害了发达国家和工业化国家之间的碳减排的公平性,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合理权益。
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议案》中提出,计划自2023年起,与欧盟有贸易往来的国家如果不遵守相关的碳排放规定,其出口至欧盟的商品将面临碳关税的征收。碳排放规定、关税额度等几乎均由欧盟单方面决定,没有任何谈判与协商,其目的和意义必然存在争议。
从企业角度,欧盟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将直接削弱那些具有较大碳排放足迹的石油、钢铁和其他行业的外国供应商的合理利润(据相关机构预测,欧盟实行碳关税后平轧钢产品、半制成金、烟煤、机械和化学制浆等行业的潜在利润将下降10%—65%,平轧钢材行业的平均利润将下降高达40%),并使部分清洁产业的公司具有暂时性的竞争优势,使得跨国企业面临更大的减排压力和转型难度。
从碳减排的国际公平问题的角度,碳边境税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利益,因为在国际贸易和全球产业链中,部分发展中国家处于产业链的中下游地区,从事高污染、高消耗、高排放的工业生产和产品组装等,既没有实现GDP的高质量和高效率发展,也负担了较高的碳排放量。以欧盟为主的处于产业链上游地区的部分发达国家消费了这些商品,但并没有为商品所隐含的碳足迹进行补偿,反而有大部分第三产业占比较高的发达国家已经早早实现碳排放达峰,此时欧盟推出碳边境税将进一步加剧国际碳减排责任划分的不公平性。发展中国家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在气候问题谈判上不得不为了共同利益而加强合作和共同发声,综合生产端和消费端的碳排放足迹对国际碳减排责任进行气候治理谈判。
其次,在“隐含碳”问题的客观背景下,欧盟碳关税颠倒了“隐含碳”问题的责任分担。
从国际角度,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隐含碳”问题,例如,中国作为“世界工厂”,制造业发达,生产了大量被其他国家进行消费的产品,从而本土滞留了大量“隐含碳”,属于由发达国家产业链外包形成的碳排放转移,该问题在进口原材料进行生产并出口成品的国家较为普遍。据统计,中国的“隐含碳”在2015年的总量大致为2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数据停留在2015年,原因在于投入产出表存在一定的数据时间滞后性),大约占当年全国温室气体排放量的1/4。
根据碳排放生产者原则,这些处于工业化进程和产业链下游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碳总量核算压力,例如,中国制造业占全球比重高达约30%,大量生活消费品在中国生产并出口到他国消费,而生产过程所产生的“隐含碳”按照生产者负责的原则将被计入中国。但国际社会并没有统一完善的核算机制明确全球碳足迹的来源和去向,尤其是在中国的碳排放量中有7%—14%是为了供应美国消费市场,有更高比例供应欧盟国家市场。欧美发达国家虽然消费了商品,但没有为其碳排放负责,使以中国为首的部分发展中国家同时成为贸易净出口大国和碳排放净进口大国,高估了这些国家在气候问题上的真实责任,令其面临更严峻的减排压力,严重缺乏碳减排国际责任分配的公平性。
同时从国内角度,“碳锁定”的问题也在“隐含碳”的基础上困扰着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尚未实现工业化,以化石能源为基础的技术系统和能源利用系统所建立的经济发展模式具有强大的惯性,例如,火电厂的寿命周期长达数十年,即便提前退役,也要面临资产搁置和满足稳定用电需求的矛盾,并且对于不同地区而言也存在对于地方财政的不平衡影响和矛盾,最终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相当严峻的减排压力。
综合国内外面临的压力,碳关税推出后,发展中国家不仅没有在“隐含碳”问题上得到发达国家的碳补偿,反而还要面对碳关税带来的损失,加剧了国际绿色减排进程的不公平性。
最后,欧盟碳关税对本国企业的保护属性大于其气候治理的国际属性。
欧盟相继推出了碳关税和欧洲碳市场改革等十一个立法草案,这些措施虽然是欧盟实现减排目标的内部政策工具,并且打着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旗号,但事实上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欧盟的一己私利,并对其他国家的气候政策乃至全球贸易规则产生的负面影响高于正面影响。
从客观事实来看,欧盟的碳关税增加了其他国家出口到欧盟的成本,尤其是以制造业出口为主的发展中国家。但欧盟却认为,欧盟制定碳关税是为了防止“碳泄露”问题,因为欧盟减排政策收紧后,部分欧洲企业会倾向于外迁到减排政策宽松的国家和地区。欧盟碳关税的真实目的其实并不是为了应对全人类气候危机和共同减排,而是应当源于欧盟本身减排成本较高,使得高碳产品的最终价格较高,同时绿色产品的绿色溢价也较高,从而不具备成本优势,那么外流的企业在低减排成本条件下生产的产品进入欧洲后会产生“碳倾销”,因此欧盟需要碳关税来防止本国企业遭受损失。
但同时,欧盟在建立碳市场后,对于减排成本较高的欧洲企业会发放一些免费的碳排放权配额以防止企业外迁,碳关税和免费配额的功能产生了重复,欧盟正在讨论碳关税是否可以用来替代免费配额,甚至在2021年3月进行了议会表决,但最终并没有顺利通过。碳关税推出后,据外界估计,未来欧盟可能将对受碳关税保护的相关产业取消免费碳排放配额。从其他国家的视角,欧盟碳关税的影响远不止防止欧盟地区产业外流和“碳泄露”(此前议会表决中也对于碳关税是否能起到与免费配额同等级别的效果还无法证实),而是会深刻影响全球贸易体系和规则,尤其是在中欧投资协定叫停后和中国之间的贸易关系。
三、中国应对碳关税的战略举措
欧盟碳关税在正式施行并推广后将带来一场潜在的国际低碳贸易之争,也是气候治理的国际话语权之争。对此,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必须积极应对并争取自身合理权益,反对带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碳关税机制。
首先,碳中和时代的国际绿色贸易并不应该以欧盟碳关税战的形式进行,而应坚持包容、开放、互利、共赢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中国可在此基础上发展并完善环境产品降税清单机制。
2021年7月16日,习近平主席应邀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发表讲话,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呼吁,包括加强抗疫国际合作、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坚持包容可持续发展以及把握科技创新机遇。在可持续发展方面,中国再次重申了“30·60”重要目标,并强调中方将支持亚太经合组织开展可持续发展合作,完善环境产品降税清单,推动能源向高效、清洁、多元化发展,最终推动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涵盖了经济增长、社会包容和环境保护三大维度的结合。由此可见,面对日益严峻的国际碳中和竞争形势,中国开展环境产品降税清单将是中国在亚太经合组织以及更大范围内开展绿色合作、建立正确的国际绿色贸易多边机制的重要举措。
环境产品降税清单多年间一直受到国际间的重点关注,此前涉及大气污染控制、废物处置、可再生能源、环境友好产品等多个领域,特别是污染治理产品纳入了清单的多个领域。降税清单过去曾对我国的贸易影响很大,不仅带动出口贸易额增长,更对环境方面具有特殊利好,例如,在成员国内相互降低关税以减少环境方面的进口成本,并将其继续用于环保投资产生乘数效应,同时也有利于环境技术引进以及环保企业“走出去”,应对欧盟的碳关税战略,构建自己的绿色贸易伙伴和规则。
中国应积极向世界展现如何建立起符合各国共同利益的贸易合作机制,在国际碳中和进程下的新合作阶段中不断完善亚太经合组织环境产品降税清单。具体来看:第一,碳中和时期的环境产品降税清单需要在环保的基础上加强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考虑,尤其是联合国在2021年以远高于过往的频率反复强调全球气候变化的重大问题,令全球气候治理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地位不断提升,相比于欧盟的碳关税,APEC(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环境产品降税清单更符合进出口双方的环境利益;第二,应不断改善环境产品的生命周期评估问题,在绿色低碳领域需要进一步加强具备气候效应产品的生命周期评估,包括碳排放和碳足迹测算等方面,尽快
建立起区域标准;第三,在环境产品的基础上,环境合作中的低碳减排服务合作也是清单机制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
其次,绿色贸易上的合作与竞争并非国际气候治理的唯一领域,应在气候格局大框架下积极寻求区域气候投资与产业合作。
气候治理和可持续发展是独立于其他大部分国际事务的,无论原有的国际关系如何,各国面对全球气候变化必须共同探索人类的出路,而《巴黎协定》控制温度上升2摄氏度的目标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尽力争取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且气候变化合作应当独立于政治层面的道路,和意识形态无关。在此背景下,欧盟碳关税显然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宗旨,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下追求不平等、不公正的自身利益。
无论国际间在基本政治问题上存在何种分歧或摩擦,在气候变化上的工作仍应当与其分开,并且要讲事实、讲科学、讲证据。这一理念体现在过去自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后,中美之间国家与联邦层面的合作有所停摆,但是像加州这样的地方政府依然与中国上海和广东等地有良好而紧密的合作,并且受到联邦两党执政窗口期的影响程度较小。地区性的气候变化合作相对更具优势,比国家层面和跨国区域层面更具备灵活性,且目标更为明确,国际关系层面的顾虑较小,客观阻碍因素(国际战略互信、长期不确定性、相关标准的讨论和制定)在省市的视角下也并不突出。
在具体气候治理与减排行动合作方向上,可按多个细化层面开展:一是能源转型合作,以清洁能源对化石能源的替代为主,开展区域清洁能源技术更新与基础设施建设合作;二是产业转型合作,主要包括推动高耗能产业的耗能提升以及生产技术低碳升级,打造跨国绿色产业链价值链;三是技术升级合作,广泛开展绿色技术创新合作攻关;四是市场体系升级,包括推动地方政府和跨国市场双向发力、建立和完善生态价值评价体系、发展碳市场与碳金融等多个方面。
最后,应注重在“十四五”期间积极寻求绿色国际合作机遇,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的国际气候治理打下基础。
在2021年春季提出的“十四五”规划中,关于国际合作方面提出要“共同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和“全球金融市场稳定”,并“参与国际金融治理能力”,以及“加强绿色发展领域对外合作和援助”。欧盟碳关税折射的不仅仅是国际绿色贸易竞争,更是气候治理话语权之争与碳中和综合竞争。面对欧盟碳关税下的气候打压和遏制,中国应积极寻求绿色合作与出路。
对于“十四五”期间的国际绿色发展与合作而言,中国从国家层面还需要继续开展以下多项工作:
第一,将绿色合作作为“十四五”国际合作的具体方向之一,努力在全球绿色产业链供应链中占据有利地位,发展新型绿色贸易伙伴关系,反对碳关税下的贸易保护主义,推动绿色产业的相关原材料、生产技术、终端产品的进出口贸易,降低贸易壁垒,在相关产业政策上提供一定的贸易关税优惠便利,推动数字经济、绿色经济、绿色贸易、低碳治理的多重结合。
第二,开展“十四五”国际金融的绿色升级,应不断提升本国绿色产业与项目的融资吸引力,提高开展绿色项目的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企业加强项目的绿色透明度,增强绿色资金的国际流动性。同时,提高融资流动性需要推动国际性的绿色产业分类标准和绿色金融体系标准的统一建立和国际互认。此外,还可考虑建立国家级的绿色产业投资基金并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对国际绿色融资的吸引力是建立国际绿色投融资伙伴关系的重要基础之一。
第三,需建立稳定的绿色对外长期合作机制,比如,跨国绿色合作高级别论坛,也包括建立新型绿色合作组织并对外提供技术援助和授权,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地区提供持续且实质的政策、技术、资金支持,从而在国际绿色产业投资和国际气候环境治理中做好引领和牵头工作,真正成为21世纪全球气候治理的领导者。
四、碳关税背景下中国绿色发展的对策建议
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碳中和已经成为全球共识,但具体应当用何种路径实现碳减排以及建立何种国际合作机制还需要国家之间不断进行谈判和博弈。全球碳中和世纪目标会带来广泛的国际气候合作,也会带来一系列绿色金融战、绿色贸易战、低碳科技战等,其中就包括欧盟掀起的碳关税战。面对碳关税,中国应积极思考应对举措,按自身节奏开展碳中和目标下的国际绿色合作与竞争,加强对话和谈判,推动自身和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进程,具体而言:
第一,碳关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全球绿色贸易格局的方向,但其影响对中国而言是可控的,中国需要按自身计划和节奏做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的绿色低碳发展阶段性工作。
中国拥有全球范围内最完善的产业链和供应链,面对碳关税下的国际贸易格局演变和斗争,从根本上看仍要中国强化自身绿色产业实力和竞争力,调节和重组进出口资源。为此,在碳中和时期,不仅要推动能源利用、工业生产的绿色转型,也要注重绿色产业链、绿色供应链的国际化、标准化和绿色升级,大力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升级,提高绿色产品的低碳附加值,建立和完善绿色低碳技术的国际授权转让机制,最终不断提高在国际绿色价值链中的地位。同时,需要在数字赋能时代加强数字技术和数字化转型对于绿色升级的支持,例如,将区块链广泛运用到绿色运输之中、将大数据和云计算普及运用到绿色消费之中、将分布式能源管理大范围运用到清洁能源发电和输送之中,带动高耗能行业与企业开展数字化和低碳化融合升级,利用数字转型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城市规划、社会治理的低碳变革。
第二,中国需要重视争取在国际绿色贸易中的话语权和舆论主导权。
众多“隐含碳”、碳净进出口和碳关税等问题,不仅反映了发达国家的碳霸权:在全球工业化时代产生了大量累积碳排放,是造成21世纪气候变化和极端天气问题的最大元凶,却不仅没有为此付出实际代价,还在“隐含碳”问题上打压工业化国家,并在碳关税问题上进一步加剧国际贸易不平等;也更反映出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尚未完全实现工业化,在应对气候变化上却主动承担了比理论和道义上更大的国际责任。为此,中国应在国际绿色贸易背景下正确向世界指出“隐含碳”、碳关税等问题所带来的不公平性,提高工业国家的低碳话语权,向以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和碳排放消费者争取合理利益,积极向欧盟和其他发达国家展开关税和贸易的对话与谈判,及时做好国际低碳舆论战和话语权争夺的充分准备,并完善自身碳排放核算与核查机制,建立符合自身利益以及国际减排公平的碳排放信息披露规范。
同时,为有效应对碳关税,还可考虑对国内出口的部分高排放商品向欧盟等碳排放消费国征收一定比例的碳消费溢价,或积极争取并充分利用未来将开展的碳减排国际转让市场,令他国利用自身技术改造和碳汇开发所获得的减排量,按一定比例向中国转让以弥补其进口高碳产品对中国产生的生产者碳排放。
第三,中国需开辟自己的绿色国际合作道路,发展低碳盟友。
碳关税缺乏公平性,也不利于全球绿色可持续发展,建立全球碳关税机制并没有足够的可能和必要。欧盟碳关税的影响是覆盖全球的,不仅中国将面临巨大压力,俄罗斯等其他对欧盟出口较大的国家也会大幅降低竞争力。在全球气候治理环境下,碳关税成为全球体系的前景较小,但也应注重防范欧盟和其他发达国家共同建立碳关税同盟,联合对外打压工业出口国家。
中国应在欧盟推出碳关税损害全球绿色贸易公平和气候治理进程的对立面建立自己的低碳盟友与绿色合作伙伴,以重视发展中国家、工业国家和欠发达地区的基本诉求为合作理念,广泛开展绿色产业升级合作、绿色资金国际支持、建立和完善区域间跨国碳市场和碳价机制,以互利共赢为原则开展气候治理与气候合作,并在国际气候谈判与博弈中联合发展中国家群体共同发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