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等教育投资政策内容(1 / 1)

1999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后,河南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和出台了发展教育的一系列文件和政策,有效地解决了河南省高等教育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科教兴豫”和“人才强省”提供了人才保障。

(一)财政投资政策

针对《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的要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和对各省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的要求,2001年9月6日,河南省教育厅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方案》,对全省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指出要加大对新组建高校的财政投入。

为了实施“科教兴豫”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同时为实现中原崛起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以大力推进高等教育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2004年3月22日,河南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省、市政府要确保国家举办的高校的经费逐年持续稳定增长,确保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并逐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今后要实行省与省辖市分级办学,财政供给体制要保持相对稳定,市级政府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保证对所举办高等学校的经费投入。增加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学校、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人才强校工程’的实施。省、市政府要设立高等学校信贷贴息专项资金,用于所属高等学校经批准的教学、科研和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逐步提高高等学校基础设施投入在省、市政府本级基本建设统筹资金中的比重。”

为了减轻高校经费压力,河南省政府加大了财政投入力度,确保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稳步增长,仅2006年,河南省教育厅预算内财政拨款达26.24亿元,同时加大了对省属高校贷款贴息的力度,2006年,在部门预算安排贴息资金4000万元的基础上,省财政追加贴息经费1.5亿元[1]。

河南省是人口和农业大省,经济基础较弱,对技术人才的需求较大,为促进河南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以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实现中原崛起、构建和谐中原的目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要求,2007年4月24日省教育厅印发了《河南省高等职业教育“十一五”发展规划》,指出对于河南省的职业教育要“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经费筹措机制”。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渠道为辅的经费筹措机制。逐步增加政府对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投入,制定高等职业教育生均经费标准。到“十一五”末,保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生均预算内拨款达到同等类型普通本科院校的生均预算内经费标准。地方财政按照项目学校隶属关系,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师资培训等进行经费支持,对获得中央财政专项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积极稳妥地利用国内、国外贷款,防范信贷风险。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办学、捐资办学,并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高等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

(二)学生收费政策(含资助政策)

1999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积极发展高等教育,扩大招生规模”的要求,当年,全国有几十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上了大学。为帮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1999年6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先后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市进行试点,启动国家助学贷款。这是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用金融手段创新高校资助制度的重要尝试。

从1999年开始,学生资助成为工作重心,并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1999年11月河南省教委、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奖贷学金管理和资助困难学生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在“奖、贷、助、补、减”的基础上,本着“奖优助困”的原则,适当集中资金,加大对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励力度和对特别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进一步完善高校的奖贷学金管理,做好对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把中央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由8个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贷款对象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扩大至研究生。

河南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转发了《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为贯彻有关通知精神,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又联合下发了《河南省助学贷款暂行意见》。

2001年8月国家有关部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开展的通知》,提出“积极在学生家庭所在地开办助学贷款业务”“各省辖市教委和高校要积极配合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同年9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河南省助学贷款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进一步推动了河南省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2002年3月河南省转发了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申请贷款的学生比例和数额做了规定,提出河南省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每人每学年贷款数额不超过6000元。同年下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过设立国家奖学金,帮助家庭困难学生,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随着高校招生和收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校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困难学生的数量也不断增加,对困难学生的资助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为进一步做好对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保证河南省高校的稳定、健康、协调发展,2002年9月10日河南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资助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提出从今年起,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生比例从5%提高到7%,并保证特困生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最低生活标准补助。

2004年6月,国务院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机制、风险防范、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和完善,建立以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机制。200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出台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办法》、《中央部门部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文本》等配套政策,对助学贷款实行了大幅度改革。同年,河南省根据本省实际,下发了相关配套文件。

2004年河南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快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指出,普通高校可以按照学校办学水平和专业类别拉开学费收费档次,允许学校在一定幅度内自主调整。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按照规定的学分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民办高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在学生资助方面,该文件指出,教育、财政、金融部门和学校要通力合作,完善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大力推进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使之逐步成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主渠道。充分发挥“河南省政府奖学金”的作用,奖励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高校继续实行“绿色通道”制度,不断完善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资助体系。

2004年2月,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对我省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的通知》,针对河南省高校本科学费偏低、本专科学费严重倒挂的现状,决定在保持教育收费总体稳定的情况下对全省普通高校本、专科学费标准进行有升有降的结构性调整,调整后本科学费标准平均比专科学费标准高100元。通知同时要求各高校要从学费收入中划出20%的比例作为专项经费,专门用于学生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补助等。

2004年11月河南省教育厅、发改委、人事厅等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指出,对民办普通高校的受教育者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省财政按照省属公办普通高校的贴息办法、贴息比例给予贴息。

河南省是人口大省,经济比较落后。为了更好地保障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政府的领导下,河南省与国家开发银行密切合作,探索建立了“强化高校管理,激励约束并重,各方共担风险”的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解决了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全国率先取得了重大突破。根据国家和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政策以及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签署的有关协议的规定,2005年4月18日河南省教育厅印发了《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开启了助学贷款的“河南模式”。2005年4月26日,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首批1.9亿元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到河南省32所高校的4万名学生手中,这标志着河南省教育厅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合作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全面开始。从此以后,助学贷款的“河南模式”在实践中逐渐取得了成效,并得到了社会的认可,既解决了对困难学生的资助,也解决了原来贷款不好收回的问题。

在高校全面收费的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学校乱收费的现象,增加了学生和家庭的负担,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为了制止此类现象的发生,2006年5月,河南省教育厅印发《河南省规范普通高等教育办学行为八项规定》,其中指出,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向学生收取批准项目和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学校收费需按照年或学期收取,不得提前预收。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规定还指出,高校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拒绝经省招生部门录取的学生注册入学。高校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有关政策规定,开通绿色通道,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获得资助,确保没有一名考入公办普通高校的学生因为经济困难而辍学。

为鼓励和支持地方全日制普通高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大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专款实行奖补结合的分配方式,于2006年12月印发了《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本地区的全日制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

2007年4月下发的《河南省高等职业教育“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指出要“建立健全家庭贫困学生资助体系”。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家庭贫困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全面落实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渠道的“奖、贷、助、补、减”资助政策体系。建立政府助学奖学金制度,重点支持品学兼优的家庭贫困学生;完善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使之逐步成为资助家庭贫困学生的主渠道;建立以生产实习为核心的家庭贫困学生助学制度,通过顶岗实习和半工半读制度,使家庭贫困学生获取一定的报酬,以支付学习和生活开支;建立学费减免制度,每年从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对家庭贫困学生进行了学费减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支持体系的意见》,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并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2007年8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大大提高。包括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其奖励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8000元;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达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完善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认真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的相关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校内无息借款和特殊困难补助等;进一步开通“绿色通道”,对入学家庭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的办法予以资助。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资助政策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2007年8月河南省教育厅转发了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新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继续认真做好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其他各项资助工作。”“在高校新资助政策体系中,国家助学贷款仍然是主要的资助措施之一。”这些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起到了保障性作用。

截至2007年年底,河南省按新的贷款模式累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16.6亿元,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35.2万人次,河南省高校所有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均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已成为高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渠道。

2007年,国家及河南省出台了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通过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特殊困难补助及社会捐助等措施,建立和完善了河南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体系。按新的资助政策,2007-2008学年度,全省用于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资助资金达到28.1亿元,其中:各级财政和学校投入约22.6亿元,相当于上一学年的3倍;发放国家助学贷款5.5亿元,较上年略有增长。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达249万人次,其中高校资助82万人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得到了有效资助[2]。

2008年年初,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罕见的雨雪冰雹灾害,河南省对在本省上学的受灾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了特殊资助。

该时期河南省在收费、资助政策上有明显的特征:一是收费政策较为稳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本未作调整;二是国家开始重视对学生的资助工作,资助政策日渐完善,力度加大,重点突出;三是河南省结合本省实际,探索出了一条发放助学贷款的“河南模式”,不仅使学生得到了有效资助,同时减少了银行损失,使贷款政策得到了有效执行,在全国形成了一定影响。

(三)学校创收政策

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2004年,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其中对高校创收在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做出了减免性的鼓励性规定。如“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些优惠措施为高校扩大创收、增加经费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

2004年3月,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提出“坚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办学、捐资助学,并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通过资产置换、结构调整、资产重组等方式盘活存量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学校规模。通过兼并、股份制、买断等形式将企事业单位闲置的资源转换为办学资源。”

为了满足扩招的需要,很多高校开始购买大量土地设立新校区,导致资金缺口过大。为此,2005年9月,河南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工作的意见》,对有的高校老校区利用率不高,造成资源浪费的现象,提出通过对老校区土地进行置换或处理,来筹集建设资金,加快新校区建设。文件中对置换对象与范围、置换原则与要求、置换收益与用途以及组织领导做了详细规定。当月,河南省教育厅等又印发《关于高等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确保老校区土地出让所得资金上缴财政部分,于五日内,全额返还高校用于新校区建设。

2007年3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为校办产业的税费减免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学校融资政策(社会资金及银行贷款)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快河南省高校后勤服务及教学科研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解决制约高校发展的“瓶颈”,实现“高层次突破”的发展战略,2000年2月17日,河南省教委等八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利用信贷资金加快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利用信贷资金,采取“学校还本,政府部分贴息”的办法,改善河南省高校的基础设施、教学科研条件,以提高高校的培养能力和培养质量,进而拉动国内需求,促进河南省经济的发展。其中对于信贷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贷款主体、贷款程序和贷款项目的审批、贷款偿还及信用风险的防范、配套政策等多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指出信贷资金的用途一是后勤、教学科研用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二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及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各高校为贷款主体。贷款高校应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根据自身实际向省教委提出贷款项目、额度以及还款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经省计委和省教委批准后向所在地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项目批准后报省教委备案。各贷款高校以各种收费以及其他非财政补助收入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对高校贷款资金,国家实行减免税费、政府部分贴息、特事特办、利率优惠等政策。该政策出台后各高校纷纷抓住有利时机,申请贷款,用于校园的扩建,短短几年使全省总的校园面积迅速扩大。

为加强利用信贷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高校校舍、仪器设备、基础设施等建设,以满足“十五”期间河南省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并为21世纪河南省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2001年2月,河南省教育厅印发了《河南省高等学校利用信贷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项目的资金总额为40亿元,各高校的贷款额度由省教委下发的《关于下达高等学校利用信贷资金额度的通知》确定,其中还对贷款的偿还和贴息做了规定:学校负责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省教育厅对所下达的利用信贷资金项目给予部分贴息。

2004年3月,河南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指出,要坚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按照谁办学谁投资的原则,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稳妥地利用国内、国外贷款,防范信贷风险。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办学、捐资助学,并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通过资产置换、结构调整、资产重组等方式盘活存量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学校规模。通过兼并、股份制、买断等形式将企事业单位闲置的资源转换为办学资源。

虽然政府千方百计增加教育收入,但教育投入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却更加突出,一些高校在资金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为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利用银行贷款改善办学条件,解决了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部分高校对贷款的风险认识不够,还贷的责任意识不强;个别高校贷款论证不充分,贷款规模大大超出高校的经济承受能力;有的高校缺乏勤俭办事业的思想,不切实际地依靠贷款铺摊子、上项目,盲目追求高标准。针对这些问题,2004年7月15日教育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同年9月8日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转发了该文件,提出“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大额贷款备案制度,加强贷款宏观管理;建立预警提示制度,强化风险控制能力;建立专项检查制度,加大宏观监控力度等要求。并要求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省辖市教育局、财政局及所属高校参照执行。

2004年11月河南省教育厅、发改委、人事厅等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指出,要“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支持民办高等学校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国有商业银行积极为民办高校提供信贷支持,提供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服务。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民办高校,解决融资困难问题。支持民办高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发展民办高等教育。

为进一步加强对河南省高校贷款行为的规范和管理,明确还贷责任,防范财务风险,确保河南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结合河南省实际,2006年11月10日河南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高校发展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高校的筹资、融资规模进行了规定,指出“各高校必须正确处理好事业发展需要与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的关系,量力而行,合理确定贷款规模,制定切实可行的还贷计划和措施,建立校内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防止脱离实际大搞建设,形成债务风险。”同时还提出了“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必须高度重视贷款管理工作,坚持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认真开展贷款自查自纠工作,坚决纠正不规范筹资行为,坚持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消除各种隐患,务保高校稳定大局。”截至2006年年底,全省高校贷款余额共133.6亿元,为避免贷款引起的债务风险的增加,教育厅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放缓了高校贷款的步伐。

针对河南省高校贷款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高校银行贷款的管理,积极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河南省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2007年4月20日,河南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银行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要建立健全以校(院)长负全责的学校经济责任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新增贷款审批和备案制度、严格控制贷款资金使用方向、进一步完善贷款风险预警提示制度等,加强了对学校贷款的宏观管理与监控。

针对不少高校在利用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征地建设新校区或对原有校区进行扩建过程中,资金需求量较大,融资渠道主要依靠银行贷款,且贷款结构不甚合理,集中还款压力较大等问题,2007年5月9日河南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新校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从2007年起,原则上不再审批高校新建或扩建校区”,“已经批准新建或扩建校区的高校,要根据轻重缓急,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分期建设、规避风险’的原则进行建设”,“继续强力推进全省高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工作,盘活现有高等教育资源,最大限度地缓解河南省高校新校区建设资金的压力”。

为鼓励省属高校加快贷款偿还,减轻债务负担,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2007年8月22日,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省属高校发展贷款及其偿还情况季报制度的通知》,指出从2007年第三季度起,建立省属高校发展贷款及其偿还情况季报制度。对使用老校区置换资金偿还贷款的和贷款余额比上年同期减少的省属高校,省财政厅将重点给予贷款贴息奖励。

自1999年高等教育扩招以来,河南省高校抢抓机遇,大力开展“扩容建设工程”,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教学、后勤服务设施等基本建设,高校校园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图书、仪器设备和专任教师都成倍增加,有效地改善了高校的办学条件,满足了连年扩招的需要,但也增加了高校的财务负担和风险。

(五)社会捐赠政策

199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并于当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案将社会和个人、团体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包含其中,除了在对受赠人(或单位)在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等方面提出相关法律要求外,还实行给予捐赠人(或单位)在所得税以及各种增值税上给一定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3]

为了拓宽社会捐赠渠道,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4年3月,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提出“坚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办学、捐资助学,并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7年3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该法案文本及其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企业对教育的捐助行为进行了政策性引导,《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捐赠政策是为了鼓励社会投资高等教育,但该时期其效果在河南省十分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