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时期河南省已经能够更灵活地根据本省实际,结合中央政策,制定出符合本省实际的高等教育投资政策。
(一)财政投资政策
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国教育领域的重要文件之一,内容涉及面较广,对高等教育的八个方面进行重大改革。1986年10月,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高校的拨款方式开始实行“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的办法,改变了过去那种“基数加发展”的平均分配经费的拨款办法,调动了高校招生的积极性。
1985年8月,河南省委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提出了贯彻《决定》的意见,指出:“教育投资少,经费不足,是当前河南教育方面存在的一个大问题。”“重视教育就要在筹措经费上下功夫。省、市(地)、县各级财政一定要切实按照中央要求,在一定时期内,保证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省、市(地)、县每年的机动财力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教育,一般最少不低于百分之十五。乡财力应主要用于发展教育。征收教育费附加可按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试行。”“对于高等学校的基建投资,应根据招生数量的扩大相应适当增加。”“新建院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多种渠道集资,安排好基建经费。1986年,省用于省属高校的基建经费补助增加到3000万元,用于各级教育学院、师范学校和重点中学的基建投资经费补助增加到1000万元,‘七五’期间每年递增百分之十。”鼓励部门团体投资发展教育事业,鼓励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捐资助学。
同年,河南省委批转了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党组《关于河南省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草案)》,提出要扩大学校办学权限,扩大学校财务管理权限,改进学校内部领导体制。[1]
1986年河南省教育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规定〉的通知》,对各级政府的高等教育投资责任作了规定,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直接管理的高校的基建投资,统配物资设备,事业经费预算的分配和决算的审核。”并对学校的创收用途作了规定,指出“接受委托培养生、自费生、举办干部专修科、函授、夜大学及社会技术服务和咨询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用于发展事业、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对《规定》内容,省教育厅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1987年,国家开始推行非义务教育的成本分担制度,把原来的助学金制度改为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制度,并鼓励高校拓宽经费来源。这样就把地方高等教育的管理权和责任同时交给了地方政府,使它们可以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适当调整本地区的高等教育机构,调动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兴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
1988年8月,河南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了教育及其他问题。会议确定对省教委实行教育经费总包干。即全省每年对教育拨款的增长,按财政年度收入增长比例另加一个百分点计算,年初由财政给予安排,年终按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结算。如果年度财政收入出现负增长,包干的教育经费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的基数。包干后的教育经费由省教委按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并保证投资效益。继续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继续提倡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集资办学、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勤工俭学。[2]
为了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保护办学者和就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1989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指出“社会力量办学的经费自行筹集。学校可向学员收取合理的学杂费。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
为了改革过去单纯依靠国家投资建设住房,缓解高教基建投资不足,解决教职工住房难的问题,1989年河南省教委下发了《关于印发〈河南省属高等学校多渠道筹集资金,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这一政策对缓解高校基建经费紧张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1991年11月27日,河南省教委、财政厅转发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增发高等师范院校等学生生活补助费的通知》,对补助费的来源做了规定: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负担,省地(市)双重领导以市为主管理的新乡师专、开封师专、驻马店师专、平顶山师专、豫南农专,由当地财政解决。
1985—1992年,政府的投资政策逐步发生了变化,开始由原来单一的政府投资模式向多样化投资模式过渡。
(二)学生收费政策(含资助政策)
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高校“可以在计划外招收少量的自费生,学生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培养费。”在此之前,一些高校已经开始了降分录取少量自费生的尝试,逐步推行委培、代培和自费制度。《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人民助学金制度进行改革,规定师范和一些毕业后工作环境特别艰苦的专业的学生,国家供给膳食并免收学杂费,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
1986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取消了人民助学金制度,实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即校内无息贷款)的改革试点。当年河南省先在郑州大学试点,对高校入学新生实行奖学金和贷款制度。1987年在全省高校新生中全面推行。[3]
1987年7月,国家教委、财政部出台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对高校的本科新生全面实施奖学金、校内无息贷款制度。国家奖励学习优秀的学生,并向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解决在校期间生活费用的学生提供无息贷款,学校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催还等全部管理工作。校内无息贷款制度的实施,是高校学生资助历史上的重大改革。[4]
同年,河南省对1987年入学的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全部实行奖学金和贷款制度。“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的院校,按原助学金标准(即六类工资区每人每月22元),按学生人数的60%享受面计算出总额,再按总额的80%~85%转入奖贷基金。其余15%~20%部分,学校可以用于假期学生社会实践等活动费和补充教学经费。”“实行专业奖学金的院校,亦按上述原助学金标准,按100%学生人数享受面计算出总额,在总额中按每人每月2元列作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专业奖学金的标准,每年按10个月发放,其余两个月经费可以用于假期学生社会实践等活动费,以及评定一、二等专业奖学金增加的经费。”但对当年计划内招收的收费走读和自费生,暂不实行学生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
1989年,国家教委、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出台《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打破了高校免费教育的模式,实行以国家任务招生为主、以招收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为辅的“双轨制”。从政策上肯定了高等教育应该实行成本分担和成本回收的制度。当年,全国大部分高校开始收取每年100~300元的学费。尽管学生每年所交的学费仅占生均教育事业费的很小部分,但这毕竟开始了将国家负担全部高等教育费用的旧体制转变为由国家和个人分担高等教育费用的新体制的改革过程。1989年河南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我省普通高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决定从1989学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不含自费生)实行按学年度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制度,每生每年学杂费100元,住宿费20元。对经济十分困难的学生,学校可根据本人申请酌情给予减免。对革命烈士子女可优先减免学杂费。减免额限一般控制在应收费总额的10%~20%以内。[5]1989年1月,河南省政府发布了《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规定社会力量办学的高校经费自行筹集,可向学生收取合理的学杂费,学校应向直接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缴纳学杂费总收入3%的社会力量办学基金,用于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发展。[6]
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和人民群众经济能力的提高,1991年6月,河南省教委、财政厅、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指出从1992年起高校新生每生每年学杂费200元,住宿费20元,享受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的学生只收取住宿费。[7]
为保证急需专业人才的培养,河南省贯彻国家有关通知精神,从1991年6月1日起,对高等师范、农林院校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不含委托培养生、自费生、收费走读生),在原专业奖学金每生每月22元标准的基础上,每生每年增发生活补助费136元。
1992年,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较大范围地推行招生收费制度改革,自费学生的比例得到提高,收费水平也有较大提高。同时为了使高等教育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贯彻教育公平性原则,转变高校的培养机制,激励学生奋发学习,提高教育质量,国家教委提出了逐步实行公费、自费并举的思路[8],也就是以国家任务招生为主、以招收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为辅的“双轨制”改革。
1992年河南省教委、河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河南省人事厅联合下发《关于适度扩大高校招生规模加快培养各类实用人才的通知》,对普通高校招生的自费生收取费用,“每年按2000~2500元的标准向学校一次交清全部培养费用。在校期间享受奖学金,不享受助学金和医疗补助。”
1985-1992年,国家逐渐改变了原来的免费教育制度,进行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制度,对学生收取一定的学杂费,将国家负担全部高等教育费用的旧体制转变为由国家和个人分担高等教育费用的新体制。同时对助学金制度进行改革,由原来的助学金向奖学金过渡。
(三)学校创收政策
1988年6月23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河南省教委印发《高等学校开展有偿社会服务的若干规定(试行)》,允许高校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开展有偿社会服务。该规定可以视为学校的创收政策。规定指出高校可以利用自己在科研、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兴办工厂、商店、养殖场、培训中心,以及其他经济实体,也可以有组织地承包、租赁中小型企业,所得科技性收入,免征所得税。高校原办企业从1988年6月1日起到1991年5月31日止,3年内给予免税照顾;新办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给予免税照顾。高校从事商业经营的企业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免税和税后所得收入的30%可作为校长基金,30%作为学校集体福利基金,30%归直接承包人,并不计入学校奖金总额。鼓励和支持高校技术开发型研究室、所直接进入企业,大力发展多层次的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高校实验室、计算中心等可对外开放,除接受学校的实验教学外,可承担社会科研单位、企业的任务。所得收益除由学校扣除设备折旧、水电费、试剂成本等外,60%可用于学校集体福利基金和工作人员酬金;1988年10月19日,省教委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开展有偿服务及创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高校开展社会有偿服务所得的纯收入和办班收入,40%用于弥补教育经费不足,改善办学条件,60%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酬(奖)金。[9]
1988年11月,首届河南省高校、企业科技新成果交流贸易会在郑州市举行,展示了全省高校在教学、科研、生产中的新成果千余项,会上签订了110项技术转让意向书和合同书,成交额及意向成交额达350万元。[10]
1991年6月,时任河南省委书记侯宗斌同志及其他河南省市领导对郑州市部分大中小学的校办工厂进行视察调研,并在随后举行的勤工俭学座谈会上就发展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事业发表讲话。同年10月4日,省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加快发展校办产业的意见》,指出到“八五”末,所有省属高校都要办起一个校办企业,产值、利润在1991年的基础上翻两番。20世纪90年代校办企业的年增长速度应达到30%以上,高校校办企业免征所得税。[11]其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学校为社会服务,获得办学经费,促进学校发展。
(四)学校融资政策(社会资金及银行贷款)
1985年国家批准河南农业大学利用世界银行贷款94万美元,1986年又批准郑州大学、河南师范大学两校利用世界银行贷款390万美元,1990年又批准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利用世界银行贷款160万美元。上述三个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均用于高校购置图书、教学仪器、设备和人员培训。其新增仪器、设备均超过四校建校以来仪器设备的总和,较快地改善了学校的办学条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