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的界定
与大学自治相关的第一个需要界定的概念就是“自治”。
法语中“autonomie”一词正对中文的“自治”,其词根来自两个希腊词:autos和nomos。Autos有两层意思:首先它指的是人与自我的关系,如果Autos前面加上冠词,意思就变成了自我与他人的相似之处。Nomos最初的本意是游牧民族的定居点或划分给某人居住的那片地方,后来转义出“话语场”的意思,最后衍生为“法律”“规则”。这两个词根的含义非常有趣,可以让我们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理解“自治”:它指一种相互的关系,是一个交流的场,它关注自己在别人眼中的形象,它是相对于他者所拥有的权力,暗含对自身与他者之间关系的处理方式和规则。
《布莱克威尔百科全书》中与“自治”相对应的词有两个,一是autonomie,意指自我统治,与“自决”(self-determination)相关;另一个则是self-government,强调某人或某集体管理自身事物或单独对其行为和命运负责的状态。《罗勒杰哲学百科全书》将自治(autonomie)定义为“自己拥有对自己的主权,能够自我管理或自我决定;如果一个机构或者政治实体是自我管理或自我决定的,那么它就是自治的”。法国学者夏尔·傅里叶(Charles Fourrier)则认为“自治是不指涉个人的,自治的主体是组织,同时对于组织的自治还必须指明它是相对于谁的自治,享受何种程度的自治”[1]。
汉语中对自治一词的理解常常有两种取向:“一种取向是偏向于强调独立、自我管理、自我决定之意义上的自治和自主;另一种取向是偏向于强调自我监督、自我反省之意义上的自律。”[2]本文所指的自治主要是第一种意义上的自主权,并强调法国大学作为组织机构相对于政府所拥有的自治权。
其次需要界定的是“学术自由”(liberté académique)。学术自由的概念始于古希腊时期,以苏格拉底为代表的学者们追求真理的自由探索精神正是学术自由的表现;也有学者认为学术自由“的连续的历史是与从12世纪以来的大学史相伴生的”[3]。然而古希腊学者的自由仅是在行动中不自觉的体现,尚未在思想中自觉[4],而中世纪大学的授课内容受到宗教和世俗势力的控制,更是谈不上学术自由,那个时期,“大学的自主,大体上只限于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换句话说,“在中世纪,大学有相当程度的自治,却很少有学术自由”[5]。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学术自由产生于19世纪初的柏林大学,当大学把追求真理和陶冶心智定义为自己的使命时,“坐冷板凳”和学术自由就成了大学生存的条件。
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有着密切联系的同时又各有侧重。学术自由的主体指涉的是学术个人或团体,而大学自治的主体主要是指大学这一学术机构。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就将大学自治定义为“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享有不受国家、教会及任何其他官方或非官方法人团体和任何个人,如统治者、政治家、政府官员、宣传人员或企业主干预的自由。它是由有能力代表大学、而不是作为个人的大学成员就大学事务做出决定的自由”,而学术自由的主体是学者个人,他可能是学术机构的成员,也可能只是公民[6]。罗伯特·伯达尔(Robert Berdahl)认为学术自由主要是保障学者个体在不受处罚或者失去职位的条件下,从事教学与研究等学术活动的自由权利;而大学自治主要涉及学校的内部管理,确保学者群体自我管理的地位,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的前提下,自行组织教学、科研以及为社会服务,对外以法人身份参与各种活动[7]。
我国学者眭伊凡也认为,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有着必然的联系,它们在“传播和创造高深知识”这一大学内在逻辑基础上的合法性是相似的,但大学自治不包含学者个体的学术自主等诉求,而是指大学作为一个学术组织为避免外界干扰而提出的属于大学整体需要的决策自主和管理自主的要求[8]。1988年联合国在《关于高等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和自治的利马宣言》曾指出,“学术自由”是指学术共同体成员,无论是个人或集体,通过探查、研究、探讨、记录、生产、创造、教学、讲演以及写作而追求、发展、传授知识的自由;而“自治”则是指高等教育机构在国家和其他社会力量面前的独立性,在其内部管理、财务、行政等方面做出决定,并制定其教育、研究、附属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方面的政策[9]。
美国学者麦基弗(Robert M.Maciver)认为学术自由是大学自治的前提,因为“只有作为机构主要成员的学者、学生是自由的,机构才是自由的”。[10]艾瑞克·阿什比(Eric Ashby)则认为大学自治的概念更为广泛,它包括:(大学)在院校管理中免受非学术性干预的自由、分配经费的自由、招收教职员工并决定其工作条件的自由、选择学生的自由、课程设置的自由、设立学术成就标准以及决定其评估方法的自由[11]。在现实的教育生活中,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之间的矛盾可能会表现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冲突。如果大学自治的模式导致行政权力可以经常干涉学术事务,或者决策模式中没有对行政权力的限制,那么政府或大学对于学术自由的保障规定就成了一纸空文,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学术自由离不开大学自治的保障[12]。然而两者的关系又非如此简单,英国学者罗杰·金(Roger King)早年曾做出过一个预测,在“20世纪的大约最后十年中,许多国家大学体制的改革将加强大学的法人自主性,但对大学教师的工作也会增加各种管理上的或其他外部的控制。”[13]事实上,二战后对美国高等教育的分析即证实了金的观点,“学术自由不能由大学自治担保,最近对大学自治的限制并没有太多影响到学术自由……如果被法律或公共观点支持,学术自由可以在大学自治缺失的情况下存在”[14]。而法国学者杜勒蒙(Bernard Toulemonde)则认为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这两个现代大学自治的核心理念相互依存,但在法国,这两个概念却从未有过等同的意义,大学自治意味着“大学行政上的独立”,而学术自由则是指“大学学者学术思想的独立”[15]。
在治理模式中还经常出现的一个概念是管理(gestion)。巴黎八大教授麦雷(Gérard Mairet)认为大学管理仅是对大学人力和物力资源的管理,而自治的内涵首先应该指涉大学对教学和研究政策享有的决定权[16]。“治理”的概念最早来源于经济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后来才被借用到教育领域。“大学治理”这一概念有多层维度,从外部来讲,主要是指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关系、不同学术领域的大学之间的关系、处于不同政府和商业环境下的大学与外界社会之间的关系等;从大学内部而言,其治理则涉及大学对自身价值的定位、组织机构设置、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模式、权力机构及相关的科层制度等。
大学自治与大学治理的关系非常密切,两个概念有相交的部分。一方面,大学自治的程度依赖于大学治理的模式;另一方面,大学自治的实现要求内部治理的改革。法国学者丹尼尔·洛朗(Daniel Laurent)就指出,大学自治是高等教育取得深层次发展的先决条件,然而如果没有好的治理模式,大学的自治也只不过是幻想[17]。法国前总统萨科奇(Sarkozy)也认为,自治是大学的自由,是人事管理、财务、资产、科研和教学等各方面的自由,要想实现这种自由就必须先建立合理的治理模式[18]。因此对于法国大学自治的研究必须从治理的模式出发,而治理模式本身也是多层次的,既包含国家与大学关系中国家的角色及由此引发的学术自由、自我管理的权力,也包含大学内部管理如何实现现代化和职业化,如何建立并完善实现自治的手段。
(二)大学自治的理论研究
不同的人对于大学会有不同的理性认识和追求,人们从不同的大学理念出发进而就会形成自己的教育学观和教育哲学。大学自治是一种对大学本体的看法和理想,常被视为一种经典的源自西方的大学理念。长时间以来,国外学者对于大学自治理念的理解分化出许多不同的角度。
现代大学起源于中世纪的行会组织,法国学者雅克·维尔热(Jacques Verger)认为,12—13世纪的中世纪行会有四个显著的特点:掌控人员的录用,内部自治(有权确立其自身身份、有权确立其官员、有权要求其成员遵守内部规则并开除违规者),公共权力承认的法人地位,持有行会印章(以确认其行为的真实性)[19]。事实上,这些特征也完全适用于21世纪的大学。维尔热这本《中世纪的知识分子》在20世纪50年代出版后迅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其中描述的那些随着中世纪城市的发展进而从事精神劳动、以教学为职业的教士即为现代大学教师的前身。法国学者雅克·勒戈夫(Jacques Le Goff)认为“13世纪是大学的世纪”,自诞生之日起,“它们在有时与教会势力,有时与世俗势力开展的斗争中,获得了自治权”[20],这种法权自治包含“在教会的某些地区性限制范围内有向教皇上诉的权利,罢课和分离独立的权利,独揽大学学位授予的权利。”[21]可以说,中世纪的大学管理处处体现着民主和自治,然而随着政府控制了大学的特许权,作为行会组织的大学亦逐渐失去其自治权[22]。
许多著名的高等教育思想家在论及大学的本质、使命、目的时也都论及自治这一基本的大学理念。比如19世纪初对后世大学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洪堡(Humboldt),他对大学自治论述着眼于“科学”:在“为了科学的大学”中,教授享有Lehrfreiteit(教的自由),学生享有Lernfreiheit(学的自由),这两种自由都必须依赖于大学这一组织,是相对于国家或地方的公共权力、经济权力、宗教、政治团体、家长甚至学生本身所具有的自治权[23]。他认为唯一对大学有所限制的就是“真理”,而这也正是“自治”的最高标准,因为这样的大学既不为学生个人的职业前途,也不受社会政治经济力量的制约,其存在就是为了探求真理本身,在这个过程中也就实现了自治。
在近现代,对高等教育传统价值观满怀热忱的也不乏其人。比如爱德华·希尔斯,他坚持认为大学应当成为基础科学和研究的家园,社会应该赋予个人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免受不当限制的自由,学术机构同样应当为教授提供学术自由和让他们管理大学的自主权。法国著名思想家雅克·德里达(Jacques Derrida)在《无条件的大学》一书中深入分析了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对大学的影响,倡言其心中理想的大学模式,“现代大学应当是无条件的[……]这个大学要求而且应当在原则上享有,除了人们所说的学术自由之外,提问题和建议的无条件的自由,甚至与公开言说对于真理的探求、认知和思想所要求的一切权利[……]大学以真理为业,它宣布并保证毫无保留地为真理而奋斗。”[24]加拿大西蒙弗雷泽大学校长斯蒂文森(Michael Stevenson)认为:“大学自治影响西方和整个世界历史,我肯定相信只要大学能保卫其自主权,不再沦为政治势力和控制的受害者,那么大学还能对人类历史有重大贡献。”[25]
与德里达“无条件的大学”不同,许多学者在维护大学自治理念的同时,也提出自治应当具有限度。美国当代思想家德里克·博克(Derek Bok)认为大学自治就是“智力完整性不受政府条例或其他外部责难的侵扰”[26],但他同时也指出,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政府有时可以对大学做出适当的约束。2001年,雅克·朗(Jack Lang)在任法国国家教育部长时出席了在里尔举行的法国大学校长联席会议——事实上,根据1971年法令,成立大学校长联席会议的初衷也是要保障法国大学的自治,在其成立之初,大学校长联席会议就因为其成员的地位而享有声誉,随后它迅速地开始讨论并影响法国教育部的政策决策——朗在此次会议开幕式的发言中也提出实现大学自治的几个条件:首先,是要发展合同政策[27],其次,是要推广校长负责制,最后,是要加强对大学的评估工作[28]。
林肯大学校长罗杰·金(Roger King)特别强调了法人身份对于大学自治的重要性:“大学以前把自己看成是个人的组合(为了实现自治,这种看法会周期性地出现),但现在大学认为:法人组织是大学合法的‘外表’。这种观念的转变一般是很慢的。近年来,由于各种需要(包括加强对经费的控制、明确经济责任以及对人的管理职能的加强等),这些发展加快了。”[29]也就是说,仅仅构成大学的学者实现学术自由是不够的,大学还需要实现其内政自治权,即包括规章制度制定权、教学研究自主权以及组织自主权。
范德格拉夫(John H.Van de Graaff)主编的《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从权力的角度解构了大学自治的可能与必要性。他指出,“外部的权力(包括政府、市场)和内部学术权力之间的博弈决定着大学自治的程度,也决定着政府和社会能在多大程度上监督大学,使大学对社会负责;能在多大程度上规划大学的发展,使大学不断创新”[30],其实也就是外部智力的关系,即国家与大学之间的关系影响着大学功能的实现。正如1998年欧洲比较教育协会副主席尼夫(Guy Neave)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国际高等教育大会上所做的一份题为“自治、社会责任与学术自由”的报告中所指出的:为了能够让大学承担起社会赋予它的责任,两个条件是必须的:一是大学自治;二是学术自由。不论是从理论还是现实意义上来讲,自治对于大学不仅仅是秉承传统留下的特质,更是大学能够完整地履行其使命的基本条件[31]。尼夫个人在对大学自治进行研究时,分析了四种模式,分别为巴黎模式、博洛尼亚模式、洪堡模式和英国模式[32]。巴黎模式是典型的教师行会,教授制定大学的学术标准、筛选学生、对学生进行考察,并掌握“授课许可”的颁发。博洛尼亚模式则是学生的自治模式。洪堡模式来自19世纪柏林大学改革,它“结合了学的自由与教的自由,并建立其特殊的教学自治形式——教席制度”,教席教授[33]代表大学自我管理的基层组织——学院,掌握着教学人员招聘、课程制定、确定学科发展方向、教授资格考试等重要事务权。这种“教授大学”的模式在当时影响巨大。英国大学在法律上是私立的,或者靠信托财产而生或者靠皇室授予的大学特许状而生,英国的自治模式最符合自由主义理念。
生物学家出身的艾瑞克·阿什比(Eric Ashby)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待大学及其发展,他认为:“大学是继承西方文化的机构。它像动物和植物一样向前进化。所以任何类型的大学都是遗传与环境的产物。”[34]他在与历史学家玛丽·安德森(Mary Anderson)合著的《英国、印度和非洲的大学:高等教育的生态研究》中剖析了大学自治的六项内容[35]。
美国学者希尔斯(Edward Shils)认为大学自治的核心是大学自身处理内部事务上的独立决定权。“这里所说的处理内部事务即为大学内部治理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大学管理的机构模式,另一个是这些内部机构的决策模式。”[36]进行类似划分的还有罗伯特·贝达尔(Robert Berdahl),他在《英国大学的学术自由、自治与财务》一书中将大学自治分为实质性自治(substantive autonomy)和程序性自治(procedure autonomy),“实质性自治指的是大学决定自身的目的和程序的权力,指代的是学术是什么;程序性自治是大学决定自身目的和程序方式的权力,指代的是学术运营方式。”具体而言,实质自治强调的是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程序自治则包括审计、财务及个人决策。上文提到的阿什比和安德森对大学自治的阐释正是基于贝达尔理论中的程序自治。
布鲁贝克(John S.Brubacher)在《高等教育哲学》一书中也论述了自己对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看法,并提出对大学自治的研究应该从治理的不同层次出发,一是大学自治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即政府“为了保证管理效率,有些协调是必要的,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的设施等。只有从整体观念出发,才可能在各个或多或少具有自治性的大学中间公正地分配所提供的资源”;二是大学自治与学术管理之间的关系,“高等教育的管理机构必须是由专家和院外人士两方面组成,学术自治才会有效。没有前者,大学就会信息不准;没有后者,大学就会变得狭隘、僵化,最后就会与公众的目标完全脱节”;三是大学作为一个办学整体与校内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团体的相互关系中,所有成员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在这一群平等的人中,无论在学院还是在系里,原则都是‘一人一票’,没有任何例外。”[37]
法国学者夏尔·傅里叶(Charles Fourrier)在《大学的体制》中首先将法语中franchise(特权、自由)和autonomie(自治)两个词做了区分,在他看来前者指涉的是个体,后者指涉的是团体。傅里叶认为大学与其教育环境的关系,即外部治理模式是不同自治类型的依据。他进一步将自治分为行政自治、财政自治、教学自治以及安全自治四个方面。行政自治又分为办学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当然这两种权力对于大学来讲都是有所限制的,因为(在法国)创办公共机构不同于一般的社团,其身份的取得必须得到政府的认可;对于大学的财政自治情况的考察则是从资金来源、资金的分配条件以及资金使用的监控情况三个维度出发;教学自治包含教师和学生选择的自由权以及大学活动的组织权[38];安全自治源于中世纪大学的自治传统,最早建立这一原则的目的是让教会和国王的警察远离大学校园,即便大学中的人员出现违法行为也需要先接受校内的调查而非法院的审判。而今天安全自治的概念显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似乎大学的校园已经变得没有那么神圣,但大学校长仍然保留拒绝警力踏入校门的权力。傅里叶认为大学与其外部环境的关系是大学自治的基本原则,不同的外部环境会对大学自治造成不同的影响。
巴黎政治学院教授皮埃尔·布勒(Pierre Bulher)认为,大学的活力来自于大学的自治,大学应当有决定其教学过程、文凭的内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等权力。他特别强调自治权应当包括选择学生的权力:高等教育不同于企业的特点之一就是其“顾客”的特殊性——学生在学校中不仅要接受老师的教育,而且教育还发生在学生之间的互动中,学生个人通过这种互动实现自身的社会化,这就是经济学中所说的“顾客投入技术”(customer input technology)。他认为长期以来,法国的大学在选择生源问题上都受到限制,而许多国家(布勒列举了荷兰和德国的大学为例)在近年来的招生改革中则表现出放权的趋势[39]。
威廉·布朗(William Brown)在2001年《经济行为与组织杂志》发表了自己对教授参与大学事务的最优度与决策类型之间的关系的研究结果,其中他将大学的管理决策分为两类,一类是学术事务,比如课程设置、学位设置、业绩考核等;另一类是行政事务,包括资源分配、新学科建设、院长任命等。这种划分清晰明了,与上述阿什比对程序自治的概括有异曲同工之妙。布朗的研究表明,教授参与管理学术事务的程度越高,学校的业绩表现越好;而教授参与管理行政事务的程度越高,学校的业绩表现越糟糕[40]。
不少国际组织曾做过对不同国家大学自治情况的调研,如2003年OECD在年度教育政策分析中对十几个被调查国家中的大学的自治程度进行了统计。OECD对于大学自治的定义偏重于内部治理,而且更为细化,包括大学对校园建筑及设施的自主权、为了达到目的使用预算的权力、自主确定其专业及教学内容的权力、聘用教师及工作人员并确立人员工资制度的权力、授予文凭的权力、确定招生规模及贷款的权力[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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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上,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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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法]雅克·勒戈夫,张弘译.中世纪的知识分子[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0.
[21] 同上.
[22] [法]雅克·维尔热,王晓辉译.中世纪大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23] Charles Fourrier,Les institutions universitaires[M].Que sais-je ?Paris,PUF,1971.p.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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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Derek Bok,Universities in the marketplace: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M],Press of Princeton,2003.http://press.princeton.edu/chapters/s7484.html.
[27] 1984年法国政府开始与大学订立科研领域的合同,1989年合同的概念扩大到大学的其他方面,成为法国大学获取政府拨款的主要形式。合同每四年订立一次,订立合同之前,大学需要向教育部说明自己在4年内的教育科研计划,教育部进行审查,然后与大学代表对话商议合同的具体事宜。
[28] CPU.Les actes du colloque annuel de la CPU.Autonomie des universités,2001.p.7.
[29] 罗杰·金等著,赵卫平主译.全球化时代的大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109~110.
[30] 范德格拉夫等编,王承绪等译.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9.161.
[31] UNESCO,Autonomie,responsablité sociale et liberté académique[R],1998.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1/001173/117320f.pdf
[32] G.Neave,On being Economical with university autonomy:Beijing account of retrospective joys of written constitution[J].In Academic freedom and university responsibility malcom Tight(ed.).SRHE and Open University Press,1998.pp3~48.
[33] 由当时的国王签发委任状的教授,是学术评议会及严格意义上的学院的唯一成员;除教席教授之外,当时德国大学授课教师还有编外教授、私人讲师。
[34] 阿什比,滕大春译.科技发达时代的大学教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3.7.
[35] Ashby ,E.and Anderson,M.Universities:British,Indian,African.A study in the Ecology of Higher Education[M].London,Weidenfeld & Nicolson,1966.p.296.
[36] [美]爱德华·希尔斯.学术的秩序——现代大学论文集[C].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226.
[37] [美]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36~37.
[38] 这里的大学活动包含大学的招生、日常教学组织及授予学位等权力。在法国,大学学位分为国家授予的学位和大学授予的学位两种,大学的自主权只限于授予学校的学位。
[39] Pierre Buhler,Université et mondialisation[J/OL].http://coursenligne.science-po.fr/pierre_buhler/universites.pdf.[2009-12-02]
[40] 转引自张维迎.大学的逻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39.
[41] OECD,Analyse des politiques d'éducation,Evolution des modes de gouvernance dans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R],2003.p.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