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死亡准备(1 / 1)

理解“生”,未必彻悟“死”;唯有透视“死”,才能好好地“活”。思考死亡,做好死亡准备,有助于培养人的恬淡的生活态度,涵养人快乐的生命襟怀。

一、生前预嘱

在传统社会,人们大多死在家中。中国人习惯把“生老病死”视为生命轮回中必不可少的阶段,所以大多数人都能平静接受这种自然死亡。随着社会进步、科技发达,越来越多的人死在医院。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心肺复苏等急救技术的日臻成熟,在各种高科技手段辅助下,专门用于救治危重病人的加护病房更是普及。

医疗高科技使死亡的自然状态**然无存。生命支持系统看上去似乎是延长了人的寿命,但它在耗费了巨额钱财之后,到底是使临终者的生命质量提高还是降低了呢?对这个问题,即使在医疗界也存在巨大争论。在现代人的死亡现实、死亡态度以及医疗照顾体系的强制作用下,一个走到生命尽头的人不能安详离去,反而要忍受心脏按压、气管插管、心脏电击以及心内注射等惊心动魄的急救措施。即使急救成功,往往也不能真正摆脱死亡,而很可能只是依赖生命支持系统维持毫无质量的植物人状态……为了掌握自己的生命归途,“生前预嘱”这个既陌生、厚重又前沿的理念,开始被人们关注和接受。

早在1976年8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首先通过了《自然死亡法案》,允许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来延长不可治愈患者的临终过程,也就是允许患者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然死亡。此后,美国各州相继制定此种法律,以保障患者医疗自主的权利。这项法律允许成年病人完成一份叫作“生前预嘱”(Living Will)的法律文件。只要根据医生判断,该病人确实已处于不可治愈的疾病末期,生命支持系统的唯一作用只是延缓死亡过程,医生就可以通过授权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当然,这项法律还规定,“生前预嘱”必须至少有两位成人签署见证,这两个人不能是患者的亲属和配偶,也不能是患者的遗产继承人或直接负担患者医疗费用的人。在加利福尼亚州通过《自然死亡法案》后,1991年12月,美国联邦政府的《患者自决法案》也正式生效。这项法案的内容也是尊重患者的医疗自主权,通过预立医疗指示,维护患者选择或拒绝医疗处置的权利。

生前预嘱是指人们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某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签署生前预嘱的委托人一旦身处不可治愈的病痛末期或临终时,可以选择放弃使用那些只是在延长死亡过程而生存毫无质量的生命支持治疗,比如人工呼吸器、心肺复苏术或喂食机器等,让生命自然逝去,也就是有尊严地死。

在我国,一批由政府工作人员、医学界和学术界人士组成的志愿者,于2011年推出了中国首个民间“生前预嘱”文本,并建立了“不插管”俱乐部,鼓励人们签署“不过度医疗”生前预嘱。[11]民间生前预嘱全称为《我的五个愿望》,分别是:我要或者不要相关医疗服务,我希望使用或不使用生命支持治疗,我希望别人怎么对待我,我想让我的家人和朋友知道什么,我希望谁帮助我。该文本总的嘱咐原则是,如果自己因病或因伤导致身体处于“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状态”或“生命末期”,不管是用何种医疗措施,死亡来临时间都不会超过6个月,而所有的生命支持治疗的作用只是再延长几天寿命而存活毫无质量时,希望停止救治。

由于对需要签署的协议内容的长时间思考,“生前预嘱”在帮助家人了解病人本身无法表达的想法的同时,也能使签署者在身体健康时从容地考虑和安排自己的身后事。而且,由于对相关问题的深入思考,“生前预嘱”的签署还可能改变自己对死亡的想象,改变自己面临死亡时的谈话内容和方式,甚至改变自己对生命的看法。对于生前预嘱的签署者来说,他们不仅能事先对自己履行最后的责任,更能在病重和临终时得到善良的对待;他们不仅能缓解身体的痛苦,更能在精神上得到极大的安慰;他们在生命尽头感受到了爱与关怀,感受到个人的意愿被尊重,他们的亲人也因此更能面对他们的死亡。

二、预立遗嘱

为死亡做准备的另一个主要内容是遗嘱。人的生命不只是自己的,而是存在于关系中的,具有明显的社会性。亲情、友情、爱情以及一般的人情关系,甚至人与自然环境、社会文化、物质财富等,都构成我们生命存在的重要内容。“生前预嘱”重点在于表达我们在面对死亡时,对于自己自然肉体生命是否愿意以及如何承受相应治疗痛苦的一种自主选择;“预立遗嘱”则重在表达我们在面对死亡时,对于自己社会生命的一种自主选择。

人的生命经过自己一生的活动,已经被赋予十分丰富的精神意义和社会意义。因此,人在死亡时,也就必然会面对一些相关问题。例如,如何处理遗体?是否捐赠可用的器官给急需移植的病患?是否捐赠遗体给学术研究机构作为解剖教学的标本?遗体是采取火化还是土葬或其他方式的殡葬?死者生前如有财产,死后财产如何分配?如果死者生前有未还清的债务,如何处理?凡此种种,死者在生前如能“预立遗嘱”,那么,在其死后,亲属对其身后事便能依所立遗嘱妥善处理,不至于茫然,或者违背死者的意愿,甚至因遗产继承与分配酿成子女或有关亲属间的纠纷。

预立是预先订立的意思,而遗嘱即是遗嘱人在生前就自己的死后遗体如何处理、葬礼如何举办、遗产如何分配等问题所做的嘱咐。从遗嘱的意思表达方式及相应的法律效力看,可以将遗嘱区分为“习惯上的遗嘱”和“法律规定的遗嘱”。

习惯上的遗嘱主要有“遗言”和“遗书”。遗言是死者在临终前通过话语向身边亲属表达的意思,内容不外吐露最牵挂的事、未完成的心愿、身后事的处理、遗产的分配等。遗书是死者在死亡前就切身遭遇、亲情感恩、遗体处理、未竟心愿、遗产分配等问题,以通用文字撰成的、于死亡后遗留给在生亲属的文书。不管是遗言还是遗书,虽然在生之人多会遵照所嘱,努力完成其心愿,但是缺乏法律上的效力。尤其是涉及财产继承和债务等问题时,如果没有遗嘱人的嘱咐和签名,没有见证人的见证,会因为证明力薄弱缺乏法律上的效力。

法律规定的遗嘱尽管也只是遗嘱,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有遗嘱人签字,有见证人见证,[12]所以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法律规定的遗嘱,可以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遗嘱人在设立遗嘱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可以依法变更遗嘱的某些具体内容,也可以撤销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一般应当用原立遗嘱的方式、程序进行,也可以用新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原则上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预立遗嘱作为生前嘱托与吩咐如何处理死亡后遗产及遗体的一种文书,表面上看似乎无关紧要,没有多大用处,但当个人不幸罹患绝症、重疾与急症,面临死亡的命运时,却具有依生前所预立遗嘱处理后事的功效。人生短促,生命无常,一个人在什么时候会突然死亡,不是我们所能预料到的,所以,预立遗嘱在现代社会显得格外重要。

预立遗嘱是生命教育、生死教育提倡的新观念、新思想。它是每一个人在生涯规划中必须制订的“死亡计划”,以便让自己在死亡后,能在后人的协助下,完成未了的心愿。有了遗嘱的预立,可以使预立遗嘱人心无挂碍,勇敢面对未来的生死,不哀伤、不怨恨,安详结束自己的一生。因此,有行为能力人,能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同时其行为又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则可为自己的未来预做生涯规划,预立遗嘱,使自己这一生活得有意义、无牵挂,一旦死亡时,亦有亲人协助处理遗嘱上所吩咐的心愿,不致抱恨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