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生育伦理中的道德抉择(1 / 1)

人类有两种最基本的生产,即物的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生育”是人类的自身生产行为。生育的本质在于,它是人类的自身生产和再生产,它既是一种自然现象,又是一种社会现象。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期,人自身的生产都属于“自然生育”,其特点是人类的生育完全听凭自然。到了现代社会,伴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和人口增长的压力,人类的自身生产有了“计划生育”,人类通过医学和相关技术手段调控自身生育行为。在当代,随着基因工程和其他生物技术的发展,人自身的生产进而演变为“选择生育”,生育变成了一系列人工选择和人工控制的行为。

一、堕胎与优生

有关堕胎与优生的生命伦理,是针对有生育能力并且已经处在怀孕和生育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的伦理讨论。

(一)堕胎的伦理问题

所谓“堕胎”,也称为“人工流产”,是指人类“故意”将怀孕期间母体内的受精卵或胎儿借助药物或以人工的方式,提前结束妊娠。这一界定牵涉到“怀孕期间”与“生命起始”的关键问题,由此也引发相应的伦理甚至法律争论,争论的核心问题是:胎儿是不是人?或者更具体地说,胎儿从什么时候才可以被看作人?胎儿有没有自主性?有没有出生权利?

受精卵何时才算“胎儿”?医学上有严格的界定,即1~8周为胚胎期;8周以后为胎儿期。由于人们对“胎儿”作为生命的标准不一,人们对待堕胎的态度也不同。比如,“脑波”的出现被看作生命的一个认定点,如瑞士、墨西哥、德国的堕胎时间定在12周,日本、意大利定在13周,依据便是如此。“胎动”也被看作生命的表征,胎动因人、因胎次而异,发生在20周左右,代表着胎儿具有旺盛的活力。现今多以24周为标志,此时胎儿即使离开母体也能自行存活,英国、荷兰即定于此时间。

在当代,由于优生理论、女权运动的兴起,加上人口的快速增加,堕胎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1994年,联合国在开罗举行“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确认堕胎是各国政府必须面对的事实,并视之为人权。尽管如此,赞成与反对堕胎者仍然针锋相对,其观点如表15-1所示。

表15-1 赞成与发对堕胎的主要观点[3]

续表

人既具有自然生命,也具有价值生命,是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统一。因此,当社会人口过度膨胀,严重影响社会生活时,堕胎作为生育补救措施有其合理性。当然,确定胎儿从什么时候开始具有自我意识、意志和理智,的确存在“时间性难题”。从经验来看,必须具有认知、痛苦与记忆的能力,才算是完整的人。胎儿的生命权和妇女的选择权,也是个难以两全的问题。许多国家的立法者也难以抉择,将此视为重大的社会议题,交由全民公投来决定。尽管堕胎的道德可以调控,但是,“只要我喜欢,没有什么不可以”的口号也已经不合时宜。胎儿是人,不应随便堕胎;但是当他的权利与母亲相抵触或危害其安全时,或许应该以后者为优先考量。所以,除了社会人口控制的需要,从个体生命来说,正确的性教育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二)遗传病与优生伦理

遗传病是由于人的生殖细胞或受精卵里遗传物质发生改变而引起的人类遗传性疾病。优生是指生育身心健康的婴儿,以促进人类体力和智力上优秀的个体繁衍。优生措施可以使人们获得和选择安全、有效、合理的生育调节方法,能够获得适当的保健服务,使妇女能够安全怀孕和分娩,并生下一个健康婴儿。优生措施大致包括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咨询与遗传筛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即将婚配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在婚育方面进行保健指导和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期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产前诊断是指在孕妇妊娠4~5个月,通过检测了解胎儿是否患有遗传病或先天性缺陷,从而为选择性流产提供科学依据,目的是优生、保护孕妇的人身安全和确保胎儿的正常发育。医学遗传学诊断是重要的产前诊断方式,包括在实验室进行的DNA、蛋白质与染色体层次的检测以及临床观察到的各种无序、紊乱与异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第十八条规定,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②胎儿有严重缺陷的;③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二、人工生育

有关人工生育的伦理争论,是针对不具有生育能力而又希望拥有孩子的情况所带来的相关生命伦理讨论。

人工生育亦即人类辅助生育,是指运用医学科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替代自然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医学技术,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以及无性生殖。

人工授精是收集丈夫或自愿献精者的精液,由医师注入女性生殖道,以达到受孕目的。按照精液的来源不同,人工授精可以分为:同源人工授精,又叫夫精人工授精或同质人工授精,指使用的是丈夫的**;异源人工授精,又叫他精人工授精或异质人工授精,指使用的是自愿献精者的精液。

体外受精是用人工方法,让卵子和**在人体以外受精和发育的生殖方法。体外受精实际上和胚胎移植技术是联系在一起的。由于受精是实验室的试管中进行,通过这种方式诞生的婴儿,人们通常叫作“试管婴儿”。1978年7月25日,在英国兰开夏奥德姆医院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试管婴儿”;1978年10月30日,在印度加尔各答的一所医院里诞生了世界上第二个“试管婴儿”。目前世界上的试管婴儿数量已经超过30万。1988年6月9日,我国大陆第一例来自异体的试管婴儿在湖南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诞生。

不管是人工授精还是体外受精,人工生育的生殖技术都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伦理问题。比如,卵子、**、受精卵、胚胎能否商品化?生殖技术导致人类伦理关系的混乱,破坏自然法则,对婚姻家庭关系也会造成冲击;同时,生殖技术还有被滥用的风险。2001年,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指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带有试验性治疗性质。《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当事人保密,不得泄露有关信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性别选择。

三、克隆人

对于生育的现代挑战,最严重的或许是克隆技术的运用,因为这将完全颠覆“有性繁殖”的人类生育基本常识。无性生殖又叫克隆技术,是运用现代医学技术,不通过两性结合而进行高等动物(包括人)生殖的技术。严格意义上的无性生殖技术,又叫成体细胞克隆技术,是取出高等动物的成体细胞,把其携带遗传信息的细胞核植入去核的卵中,通过技术让结合体继续发育,再将发育到一定程度的胚胎植入母体子宫妊娠直至分娩。

严格意义上的无性生殖技术,即生殖性克隆技术诞生的标志,是英国一个名叫“多莉”(Dolly)的克隆绵羊的诞生。克隆技术应用在人类身上,包含克隆人、克隆人类器官以及克隆带有人类基因的动物。这当中,克隆器官的问题较少,但其余两者涉及滑坡效应,尤其是克隆人。赞成克隆人类的理由,除认为每人都有生育下一代的权利外,还认为克隆人可以避免遗传疾病、进行器官移植及科学研究、改善种族,甚至重现已逝的亲人等。

克隆人对人类的冲击主要来自对既有价值、规范与制度的挑战,如父母亲无从界定,生物学母亲(代孕母亲或分娩母亲)、遗传学父母(精卵提供者),以及社会学父母(养父与养母)的概念模糊;亲属关系无从认定,违反为人父母的尊严及人类的家庭本性;其他问题如混乱法权地位、侵犯人性尊严、影响基因多样、危害母体安全等也不容等闲视之。

克隆人造成的伦理上的负面影响见表15-2。[4]

表15-2 克隆人造成的伦理负面表现

克隆人的症结不在技术,而是欲望。1997年4月4日,欧盟20个国家于西班牙奥威索聚会,签署首个规范人类基因工程与克隆研究的《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简称《生命伦理公约》,禁止以研究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克隆,该公约于1999年12月1日正式成为国际法上的有效文件。联合国于1999年颁布《人类基因组暨人权宣言》,明确禁止生殖性的人类克隆,联合国成员国亦于2005年签署该宣言,禁止“一切形式”的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