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死亡伦理中的道德抉择(1 / 1)

现代科技不仅使得“生育”从自然事件变成了一个可以选择的“人为”事件,也使得“死亡”从自然事件变成了一个似乎可以选择的“人为”事件。“人为”就意味着选择的存在,有选择就涉及伦理问题和道德抉择。当代生命伦理学所讨论的与死亡有关的生命伦理议题,主要有脑死亡、器官移植、安乐死等。

一、脑死亡

现代技术,尤其是现代医疗技术和生物技术,不仅在操控着人们的“生”,也在一定意义上操控着人们的“死”。其中,“脑死亡”定义的出现就是一种典型的对死亡的操控。

传统的死亡标准是心肺死亡标准。医学上实际采用的传统死亡标准是脉搏、呼吸、血压的停止或消失。1951年,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这样界定“死亡”:血液循环全部停止以及由此导致的呼吸、脉搏等动物生命活动的终止。1979年出版的《辞海》,把心跳、呼吸的停止作为死亡的重要标准,呼吸停止、心脏停跳、瞳孔散大和对光反射消失是死亡的三个指征。

1968年8月,哈佛医学院的一个特别委员会发表了他们关于脑死亡定义的报告。这个报告把“不可逆的昏迷不醒”定义为“脑死亡”,同时,报告把“脑死亡”和“整个肉体的死亡”等同起来。[5]脑死亡就是全脑死亡,即大脑、中脑、小脑和脑干的不可逆的死亡。脑死亡的基本判定标准为:①不可逆的深度昏迷;②自主运动和自主呼吸停止;③脑干反射消失,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眼运动反射都消失,以及吞咽、发育等由脑干支配的反射全部消失;④脑电波消失(平坦)等。

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是一种“自然”的死亡标准,因为人们将“心跳”“呼吸”看作生命的基本特征。但是,这种标准使得死亡判断不够准确,更多的是一种经验观察。同时,传统死亡标准也会带来相应的伦理问题,比如何时停止对病人的抢救是最为合适的?而且也会影响医学新技术的采用,特别是器官的摘除与移植。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在于,可以更加科学地、准确地判定死亡,而且有利于合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有利于器官移植,也有利于道德和法律责任的确定。

但是,脑死亡标准同样面临一些伦理困境。“脑死亡”定义将生死界限人为化,有将死亡时刻提前的嫌疑。在一个人被宣布“脑死亡”而实际上还有血液循环和心脏跳动时,按照更古老的定义,这种状态仍表明生命存在,但是按照脑死亡定义,则仅仅代表生命的伪装。另外,“脑死亡”定义的一个主要依据就是为了避免关于“器官移植”的广泛争论。之所以要“结束”这种争论,当然是为了更加顺利地、普遍地推行“器官移植”。这样一个受实际利益**而出现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理论自身的纯洁性和真理性。

二、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是用健康的器官置换功能衰竭、甚至丧失的器官,以挽救病人生命的一项医学技术,是将健康器官植入另一个个体身上以取代原有器官的功能。

因为器官衰竭是不可逆的病态,到目前为止,人类医学还没有达到修复或增进器官复原的手段,而唯一的有效对策就是进行器官移植。因此,对器官移植的渴望也是一个永久的生命话题。在现代,由于血管吻合、麻醉外科无菌操作以及免疫医学等技术的成熟,加上两次世界大战的强烈现实需求,器官移植发展极为迅速。现在,人类已经能够进行肾、骨髓、心脏、肺、肝、胰腺、脾、小肠、角膜、脑组织、骨和骨组织、睾丸等器官移植手术。

器官移植不只涉及技术难题的攻克,同样涉及一系列伦理难题。一个人接受了别人的器官,他还是原来的人吗?他的个性或人格是否会受到影响?这不只是医学上的排异反映问题,也是一个伦理学和心理学的人格完整性问题。赫尔曼(H.Hellman)在《未来世界中的生物学》序言中曾描述了一对夫妇带他们的孩子到法院去,要求更改丈夫的姓名,因为妻子诉说其丈夫由于器官更换太多,成了一个完全不同于以前的人。这提出了异体器官移植对受体的长远影响问题。

器官移植到底能带来多大好处?由于器官移植的成功率远不像媒体报道的那么乐观,实际上有很多器官接受者没能活到下手术台,有的则死于以后的排斥期,还有的死于不能克服的并发症。同时,器官移植还必须面对器官的供需矛盾问题。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目前,我国每年约有150万人需要器官移植,但是每年仅有1万人能够接受移植手术。1∶150,这个差距巨大的供需比例,反映出目前我国器官移植存在的难题,而器官捐献来源紧缺,也直接卡住了我国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6]为了克服器官的供需矛盾,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器官来源问题。理论上说,器官来源大致有如下方式:自愿捐献、推定同意、器官买卖或器官商业化 、胎儿器官、异种器官、人造器官、克隆器官等。但是,每一种器官来源方式都伴随相应的伦理问题。

从器官移植受体角度看,也存在一定的生命伦理议题。谁可以优先获取可供移植的器官?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受者的生命质量状况;受者需要的迫切程度;供者与受者的配型相容性程度;捐献者意愿;是否曾经捐献;先来后到;受者的家庭地位及作用;受者的社会价值;受者的经济支付能力;受者等待的时间;移植后的余年寿命;移植的科研价值;捐赠者与受赠者所在的地点远近等。其中,“捐献者意愿”是至上因素;“受者的生命质量状况”“供者与受者的配型相容性程度”“受者需要的迫切程度”是前提因素;“曾经捐献”是优先因素;“先来后到”是通常因素;其他则为参考因素。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人体器官移植的基本伦理原则是:病人健康利益至上原则(是否符合患者利益作为医生行为获得伦理可接受性的第一评判标准);唯一性原则(在针对受体的所有治疗方案中,器官移植是唯一具有救治希望的方案);自愿、无偿与禁止商业化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受体及其家属的知情和供体的知情);尊重和保护供者原则;保密原则;公正原则(包括对器官移植接受者的公平、公正原则和对器官捐献者的公平、公正);伦理审查原则(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要对如下问题进行伦理审查: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证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三、安乐死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一个奇怪的现象也随之产生,即:医疗愈进步,病人似乎愈没有尊严,所以,有些人开始主张“歹活”不如“好死”。此“好死”就是“安乐死”。安乐死英语为euthanasia,源于希腊文eu(good)+thanatos(death),直译为“好的死亡”,日本人将其翻译为“安乐死”,中国沿用此翻译,另外也有“安易死”“尊严死”“仁慈杀害”“安逸之死”等说法。不管使用哪个词语,其现代意义即指医生为减轻病人的痛苦而对其死亡过程所进行的干预。准确地说,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濒临死亡状态时,由于肉体的极端痛苦,在患者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过一定的法律、道德及医学程序,用医学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

就属性来看,安乐死可分为“积极的”与“消极的”两类。前者是指打针或服药等“主动作为”所进行的死亡,这也是一般人所理解的安乐死;后者是“被动不作为”,包括中断医疗甚或中断基本照顾而导致死亡。就意愿来分,安乐死可以分为“自愿性”与“非自愿性”。前者是意识清楚的病人,借由预嘱或预留医疗指示来表达危急时的医疗意愿;后者还可以分为“非自愿”以及“不自愿”,“非自愿”指当事人没有表示意愿,“不自愿”指当事人无法表示意愿时,由他人代为执行。

将“属性”与“意愿”交叉组合,可分成以下四种安乐死:①自愿消极的安乐死,即拒绝治疗,医护人员顺应不可治愈病患的要求,不使用心脏按压、电击、插管等积极性的治疗方式,该方式争议性最小;②非自愿消极的安乐死,指撤除治疗,医护人员对于为疼痛所苦的末期病人,未经其同意停止营养剂的供给而任其死亡,此方式多发生在有缺陷的新生儿、心智不足病患以及受到长期照护的植物人身上,该方式争议亦较小;③自愿积极的安乐死,即慈悲杀害,医护人员经末期病患同意后,采取如注射等导致死亡的行为,该方式争议较大;④非自愿积极的安乐死,即蓄意杀害,未经病患同意采取导致死亡的作为,该方式争议最大。

关于安乐死的争论核心是生命价值、生命自主与生命道德问题。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生命是神圣的,人们无权自主选择,且安乐死违反爱生恶死的众生本性,不易确定患者的心理意愿以及代理判断。而安乐死带来的最大的问题则是滑坡效应或流沙效应,以安乐死结束生死,如同斜坡上一路下冲的车辆,很难停止因别的理由结束病人性命的趋势,助长医生、家属或其他人士的权利滥用,如以经济困难的理由或明或暗要绝症患者同意早死,也有如社会保障制度性压力造成非自愿安乐死的情形。

安乐死合法化的倡议者则把病患寻死的权利视为生命权的重要部分,认为每人都有权利尊严地离开人世,人们不害怕死亡的结果,但畏惧死亡的过程,安乐死的选择会带给人们活下去的勇气。赞成者将安乐死称为“安详的解脱”,自己可以掌握死亡的时间与方式,从容做好准备,如美国俄亥俄州《尊严死亡法》实施以来,依法结束生命者在死前并不沮丧,且对死亡更为豁达。至于为人诟病的滑坡效应,则必须假定人已失去选择与判断的能力,否则就不应成立。

表15-3为赞成与反对安乐死的主要论点。[7]

表15-3 赞成与反对安乐死的主要论点

续表

对于安乐死,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及医生的判断,以自愿性的安乐死较为人们所支持,但又常常与执行者的价值观产生冲突。非自愿性的安乐死因为牵涉到“代为判断”与“最佳利益”的伦理原则,侵害到个人自主权,在道德与法律的判断方面非常困难,故难以被人们接受。因此,就个人来说,平日应准备好预嘱或者遗嘱,以免给亲人造成压力和纠纷。

思考题

1.试述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论理论。

2.简述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3.你如何理解堕胎和克隆人的伦理问题?

4.你如何看待器官移植?

[1] Susan Mayor:《英国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获准研究用途的卵子捐献》,陶陶译,载《英国医学杂志(中文版)》,2007(3)。

[2] 悠悠编译:《英国通过人兽杂交胚胎计划,前景难以预测》,http://tech.qq.com/a/20070907/000011.htm,2007-09-07。

[3] 蔡培村、武文瑛:《生命教育——探索与修炼》,197页,高雄,台湾丽文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

[4] 蔡培村、武文瑛:《生命教育——探索与修炼》,219页,高雄,台湾丽文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

[5] 有关哈佛医学院的“脑死亡”定义及相关讨论,参见[德]汉斯·约纳斯:《技术、医学与伦理学》,张荣译,178~190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

[6] 李欣:《中国器官移植供需比1∶150来源紧缺 供需矛盾大》,http://health.zjol.com.cn/05zjhealth/system/2012/09/24/018832150.shtml,2012-09-24。

[7] 蔡培村、武文瑛:《生命教育——探索与修炼》,284页,高雄,台湾丽文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