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惩罚运用的方式(1 / 1)

惩罚是一个基本的行为准则,惩罚发生时行为跟随的后果导致行为将来出现的可能性减少。跟随于行为之后的后果包括刺激事件的存在(正性惩罚)或刺激事件的转移(负性惩罚),通过这两种形式的惩罚,行为都会减弱。因此,惩罚的方式常常采用这两种形式。

(一)正性惩罚常用方式

正性惩罚是依照问题行为的发生,提供厌恶事件,从而使问题行为在将来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在正性惩罚程序中,主要使用两类厌恶事件,一是进行厌恶活动,二是施加厌恶刺激。

1.进行厌恶活动

厌恶活动是指当事人不愿意做、做起来不愉快的事。如由于小峰没有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老师让他把一学期以来所有的课后作业重新做一遍;由于涛涛上课时喜欢离开座位,老师就让他放学后在座位上一动不动地坐上一个小时才回家。厌恶活动是基于普里马克法则,即当实施低可能性的行为(厌恶活动)的前提是高可能性的行为(问题行为)发生时,后者未来发生的可能性将减小。在行为改变技术中,常运用的厌恶活动包括矫枉过正、体力劳动、身体限制等活动。

(1)矫枉过正。矫枉过正要求当事者在每次问题行为发生的一段时间内进行费力的活动。矫枉过正是福克斯创立的程序,他创立的目的在于减少精神发育迟滞患者的攻击和捣乱行为。重复练习与过度补偿是常用的两种矫枉过正形式。重复练习是当事人每次出现问题行为后所采取的正确的相关行为的练习。如在教学中,老师常常让因为粗心写错字的同学把每个错别字改正后抄写10遍或20遍。这种活动必须在随后的一段时间(5~15分钟)内进行或直到重复一定的次数后才能停止。这种方法之所以被称为“矫枉过正”是因为,当事者必须在重复练习中采取正确的行为。由于小强出门时总不爱把保险锁锁上,导致家里被盗,他的父亲就让他练习“关门,锁上保险锁,离开几步”反复20次。小强重复练习的是一种正确行为。过渡补偿是指在每次问题行为之后,当事者必须纠正问题行为造成的环境影响并把环境影响恢复到比问题行为发生前还要好,在过度补偿程序中,当事者对问题行为造成的环境影响矫枉过正。例如,彬彬在同学们刚刚扫干净的教室里乱扔纸屑,老师让他不仅要扫干净他扔在地上的纸屑,还要打扫教室外的走廊和阶梯。

(2)体力劳动

矫枉过正中的厌恶活动是针对相对问题行为的正确形式进行重复练习或矫正由问题行为造成的混乱(即过度补偿),这两种方式都与问题行为有关。而如果在问题行为出现时,让当事者进行某种形式的体力劳动来减少问题行为在将来发生的可能性,这种厌恶活动就与问题行为无关。运用体力劳动来实施惩罚,必须是当事者有能力完成又不会造成伤害的体力活动。比如,丽丽在家总是爱乱发脾气,每次她出现这种行为后,父亲就让她把家里彻底清扫一遍;此后,丽丽发脾气的行为得到减少,因为彻底清扫家里是丽丽最厌烦做的事。

(3)身体限制。身体限制是依照问题行为发生与否去控制当事人参与行为的部分身体,使之停止行动。因为人的行为受到限制也是一种痛苦的体验,令人反感。例如,一个4岁的孩子爱把玩具放进嘴里,母亲在发现这种行为后会立刻把玩具从嘴里拿出来,并且抓住他的双手持续半分钟再放开,并且告知他不能把玩具放进嘴里。

由于厌恶活动通常是当事人不愿意从事的活动,在实施时,往往需要改变人用身体引导当事人完成厌恶活动。因此,对当事人实施厌恶活动时,首先应考虑道德问题,并考虑改变人是否有足够的体力提供身体引导;其次应在实施前就能对当事人在开始时会抵制身体引导有所预料,并且要能预计当事人身体抵抗时是否能执行程序;最后,还应评估改变人在执行程序时是否会对当事人或改变者自身造成危害。

2.施加厌恶刺激

厌恶刺激是指运用当事人不喜欢的刺激物引起当事人不愉快的反应。常用的厌恶刺激方式有言语惩罚、体罚等。

(1)言语惩罚。言语惩罚是指儿童表现出不良行为后,通过警告、批评、斥责等言语方式,对儿童实施惩罚,使儿童改变不良行为。例如,孩子不守诺言,跟不好的朋友乱跑,没有依约打电话向父母报告,则可刺激说:“我警告你,如果再犯就罚你……”若父母或老师能令出如山、言出必行,则可收到某种程度的效果。当一个小孩子出现某种较严重的行为(如危险动作)或屡劝不听时,及时对孩子进行斥责,也有成效。

(2)体罚。对于普通儿童的不良行为出现而一般方法无效时,或许要考虑体罚。所谓体罚,是以带有一点身体疼痛的刺激来纠正不良行为。打手心、打屁股都是体罚的方式。例如,在豆豆上学期间,妈妈从来不给他零花钱。有一次豆豆回到家,妈妈发现他书包里有一元钱,几番询问后,豆豆才说出是邻桌同学掉的,他看见后捡到自己包里了,妈妈为了惩罚他,打了豆豆的屁股,并且让豆豆将钱还给邻桌的同学。此后,豆豆再也没有捡别人掉的东西。因为打屁股让豆豆体验了疼痛这种厌恶刺激,为了避免以后再有这种体验,必须减少自己不良行为的出现。但我们并不提倡家长频繁使用这种惩罚方式,因为体罚毕竟容易对儿童造成伤害,家长在矫正儿童行为时,应该在尝试了其他方法无效后再考虑使用体罚,同时家长必须向儿童讲明自己受到体罚的原因,并告诉他以后该怎样做。体罚还有一种形式,就是受到自然因素的威胁。儿童在生活中通过亲身尝试,体验到自然物质给他们身体带来的痛苦刺激,从而学习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比如,儿童玩弄火柴被烧伤,或玩弄电线受到电击,事后即可使儿童远离火柴或通有电流的电线。

施加厌恶刺激应注意的是,改变者必须能够肯定这个刺激物确实能使当事人厌恶。对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情况下,不同的刺激功能可能是强化物,也可能是惩罚物。比如,如果老师在课堂上对适宜行为固定地给予表扬,责备就是惩罚物;如果老师在课堂上对适宜行为不给予注意,责备就起着强化作用。

(二)负性惩罚常用方式

在需要使用惩罚来减少不良行为时,负性惩罚是使用较多的惩罚方法,即转移不良行为后的强化事件。负性惩罚的核心是隔离正在享用的强化物,方式有三种:第一种立即停止正强化活动;第二种是拿走或减少其他强化物;第三种是立即撤除过度的注意。

1.立即停止正强化活动

立即停止正强化活动是指当不良行为发生时,在一段时间里失去了接近正强化物的机会,结果使不良行为在未来发生的可能性减少。例如:当全班儿童正在教室玩自己喜爱的乐器时,小明若表现他惯用的恶作剧(如推击邻座儿童等),教师就及时拿走他所使用的乐器,让他在角落站五分钟或者令他离开现场,到休息室独站五分钟。五分钟后,教师让小明回到原来的位置并继续玩乐器,小明没有再推击其他儿童,此时教师表扬了他。这就是运用立即停止正强化来减少问题行为。这一例子体现了两种惩罚情况。一是行为当事人仍然在强化环境中,但已失去接近强化物的机会。教师拿走小明的乐器,让他在教室的角落站五分钟,虽然小明仍然在教室,但是他自己已经不能玩乐器,只能看别人玩,惩罚效果就会产生;如果小明站在教室角落看别的儿童玩和自己玩乐器没有区别,那么这种惩罚无效用。二是行为当事人离开强化环境,离开所有正强化的来源。教师命令小明离开教室,到休息室站五分钟,目的也是让他失去接近强化物的所有来源,此时惩罚也是有效的。

使用这种惩罚方式也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立即停止正强化活动适合于不良行为是由社会性的或有形的正强化物维持的情况,同时环境必须包括正强化活动或相互作用。第二,在实施此方法前,要考虑有没有现成的隔离房间或者地方,使行为者脱离正强化物,以保证惩罚效果。同时也要将不安全因素考虑周全,防止儿童自伤行为出现。第三,惩罚时间不宜过长,一般为1~10分钟。如果行为者在隔离期间仍然试图有不良行为,可以适当延长惩罚时间。第四,教师或家长在实施这种方法期间必须保持平静的情绪状态,不能和行为者有社会性的相互作用。如孩子哭闹,教师或家长应不予理睬,直到隔离时间结束,否则惩罚效果会被削弱。第五,注意在运用隔离室时的若干限制。如喜欢撞头的特殊儿童,就不宜单独把他禁闭在隔离室,因为容易伤害他;尤其在处理自闭症儿童时更要格外注意。最好在隔离室的四周及地板上装置厚厚的海绵垫,并设置一个观察窗口,随时注意儿童的反应,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有些儿童会故意在隔离室里排便并弄脏自己的身体,以便让大人接近他、照顾他或开释他;有些儿童则特别喜欢单独一个人在隔离室内消耗时间。对这些儿童就不适宜使用隔离室来矫正其问题行为,而宜改用其他辅导策略。

2.拿走或减少其他强化物

拿走或减少其他强化物是指,根据不良行为出现,拿走一定数目的强化物,使不良行为在未来发生的可能性减少。如有人驾车时闯红灯,交警就会开罚单,此人就会失去一定数额的金钱,以惩罚他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以后他驾车闯红灯的行为就会减少。这就是减少其他强化物的惩罚方式。惩罚物就是失去一定的强化物(金钱)。这种方法常常被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广泛应用。

使用这种方法也需要注意一些原则。在实施这种惩罚时,需要考虑好拿走或减少哪种强化物及强化物数量的多少。选择的强化物必须是行为者所重视的,拿走或减少的强化物的数量必须足够多,使行为者认识到这是因不良行为造成的损失。如果交警开罚单,只惩罚行为者10元钱,那么大多数人不会因为区区10元钱而停止闯红灯。现在多采取罚款一定数额,同时扣罚一定的分数的办法,一旦扣罚分数达到一定数量,就会吊销驾照重新考试。扣分这种强化物是驾驶员比较在意的强化物,这种做法相对比较有效,容易减少驾驶员闯红灯的问题行为。

3.立即撤除过度的注意

立即撤除过度的注意是指,每当儿童表现不受欢迎的行为时,教师(或训练人员)不再刻意注意他。因为有些儿童故意表现不受欢迎行为,以引人注意,因此老师越注意他,这种行为的出现频率就越高,教师的注意俨然变成“正强化”。处理这种个案,只要教师不再给予过度注意(即不再给予正增强),即可减弱其不受欢迎行为的出现率。这一种隔离方式的特点是,不必移动行为者的位置,而只要把教师的注意力转移,即可达到目的,故实施较为简便,也不易发生不愉快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