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惩罚运用的意义(1 / 1)

行为改变技术意义上的惩罚,自古就得到各国教育学家的认同。如夸美纽斯曾经在他的《大教学论》中专章论述过纪律问题。他一方面不希望“学校充满呼号与鞭挞的声音”;另一方面又明确指出:“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因为做了的事情不能变成没有做),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再犯。”[1]杜威是以主张尊重儿童而著称的现代教育思想的代表人物,但他仍然认为,“儿童是一个人,他必须或者像一个整体统一的人那样过他的生活,或者忍受失败和引起摩擦……儿童必须接受有关领导能力的教育,也必须接受有关服从的教育。”[2]苏联著名的教育学家马卡连柯也曾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增强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和战胜**的能力。”[3]美国德克萨斯大学教育学院的鲍里奇博士(G Borich)在他的《有效教学方法》[4]一书中强调“惩罚不能确保理想反应”,但同时也指出,我们可以“用惩罚来减少某一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或倾向性……为了让丹尼待在座位上,有两种选择——惩罚他做额外作业,或奖励他从事某项兴趣盎然的活动”。鲍里奇还在该书中列举了20种针对轻微、中等和严重的违规行为的反应(主要是惩罚)。

运用惩罚,有助于改变有特殊行为障碍的人的问题行为。如使用惩罚的方法帮助治疗机构中的智障青少年减少危险的自我伤害行为。其中一人总是打自己的耳光。每次她这样做的时候,研究者就用一种手持装置对她实行一次短暂的轻微电击(遭受电击的人虽然很痛,但不会受到伤害)。这种治疗方法使她每小时打自己耳光的次数从300~400次立刻降低到接近于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