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惩罚的运用原则(1 / 1)

适当惩罚可以减少不良行为的出现,但如果运用不当就会产生副作用,比如,过度的惩罚不但不能起到减少不良行为的效果,反而会树立起攻击榜样,并让孩子产生消极情绪。所以,整体把握好惩罚的基本使用原则是必要的。

(一)适度性原则

究竟处罚强度与处罚成效之间有何关系,也是研究者所关心的问题。一般而言,倘若其他条件相同,处罚的强度增加,不当行为的反应倾向就受抑制。一项矫治酗酒个案的研究显示,当处罚的强度增加,患者绕过杠杆去取得酒的速率也就减慢;另一项矫治抽烟的个案研究也显示,当患者因打开烟盒而遭受的电击强度增加,抽烟率就降低。我们当然不能单靠这些研究结果就强调说,对付任何个体,一律要使用强烈的处罚。事实上,一位“执法者”不得不施行强烈处罚时,正是暴露出处罚者本身的无力感;进一步来说,处罚者的正增强属性也随着强烈的处罚而趋于减弱,因为被处罚者将设法逃避处罚,这样处罚者对被处罚者的影响也就越少。所以在使用惩罚时,必须要坚持适度性原则,处罚的强度要因人而异。比如,使用言语惩罚时要把握分寸,过分地责骂孩子,侮辱他们的人格,或者乱贴标签等,都伤害孩子的自尊,打击他们的自信心,反而对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如“你比猪还笨!”“你真是个白痴!”等类似的语言都是应该避免出现的。体罚在短时间内收效迅速,但是使用体罚也要把握尺度,过度的体罚会演变成暴力或者虐待,这不但不能矫正儿童的不良行为,反而会给儿童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实施体罚时,实施者必须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掌握体罚的力和量,不能让儿童在接受体罚后产生怨恨或恐惧的心理,这不但影响亲子关系,同时也影响儿童人格的正常发展。

(二)一致性原则

一般专家常常劝告父母说:惩罚子女时态度务必一致。因为根据一般的研究结果显示,惩罚子女若想获得一定效果,不仅父母之间的态度要一致,而且前后所采取的处罚方式也最好一致,否则会使儿童存在侥幸心理,希望他们的不良行为有时候不会受到惩罚;不一致的处罚方式甚至会使儿童不知道何种行为是错误的,这样惩罚频率也会增加。一项父母与子女相互作用的研究显示,父母的管教态度若宽严不一致,造成的惩罚频率最高。更不幸的是,常惩罚子女的父母,特别是常采用体罚方式的父母,为其子女树立了攻击行为的楷模。也就是说,父母在无形中,告知其子女,当一个人生气时,可以借“打”人来发泄其挫折感。因此,有些研究显示,儿童在校的攻击分数显著与受体罚的次数有关。曾经还有人利用经典条件反射原理,在实验室使狗产生神经官能症的症状。实验者先将椭圆和电击联系起来,将圆形和食物联系起来,之后实验者逐渐将椭圆变圆,将圆形变成椭圆,狗失去了辨别能力,竟出现神经官能症的症状。可想而知,如果教育者对孩子的态度不一致,孩子不知道怎样的行为是会受到惩罚的,他们会形成怎样的习惯呢?

(三)及时强化原则

在操作性条件反射原理中,白鼠就是通过不断强化,学会揿压杠杆而获得食物的。同理,惩罚由于效果的短暂性,只能暂时遏阻不良行为的出现频率,本身无法取代良好行为。因此,教师或家长如果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要使用惩罚,务必做到奖惩兼顾,并致力于引发与不受欢迎行为相对抗的受欢迎行为。倘若教师或家长能有效设计足以引发受欢迎行为的情境,则相对地,不受欢迎的行为也会自然而然消失。例如,要矫正常在水泥地上打滚及撞头的小强,除了要针对打滚撞头这一类反应施予惩罚之外,若能增强小强端正坐在座位上听故事、拍手唱歌、或站着投圈等行为,则小强在地上打滚或撞头的行为,自然而然也就消失了。就这一系列个案来说,“在地上打滚”“撞头”都是“不受欢迎的行为”;相反地,“坐着听故事”“拍手唱歌”或是“站着投圈”均属“受欢迎行为”,只要强化足以引发这些受欢迎行为的情境,就可以减弱在地上打滚的不受欢迎行为。如何强化有利的情境,自然是人们关切的问题,也是教师、家长应该动脑筋思考的问题。如把小强带到一群小朋友正在投圈的游戏情境或是唱歌情境中去,小强自然而然,受到环境气氛的熏陶,参与活动的机会就会大大提高;相反,表现打滚、撞头的行为频率也就减少。

(四)直接性原则

当一位儿童表现不当行为时,究竟在何种时机施予处罚才容易收效,是学者关注的问题。例如,当过度肥胖的小明擅自伸手要拿橱柜里的饼干时,应该及时处罚他呢,还是让小明拿了饼干、并吃下饼干时才予以处罚?一般研究结果显示,这一类问题的答案是,在行为发生之初就及时给予处罚的成效,大于行为完成之后再给予处罚。进一步来说,不良行为的发生与施予处罚之间的时间,延误越长,处罚效果越小。即需要处罚的行为一发生,训练者就要马上给予适当的处罚。因为处罚的延误时间越长,不仅对于主要行为的影响效果越微弱,而且也容易介入不相干的行为,结果反而惩罚了那些不相干的行为。以智能不足儿童的训练为例,由于这些儿童的注意力较差,短时记忆能力也比较弱,再加上语言能力的限制,所以,如果承受处罚与行为后果的时距相差太长,根本无法察觉受惩罚的原因何在,处罚效果自然也就大打折扣。例如,训练智能不足儿童的卫生习惯,最好是对每一错误反应马上给予适度的纠正或处罚,切勿间隔一段时间后才含混地说一句“不好”。在一般家庭里,也常常听到母亲恐吓正在捣乱的孩子,说:“你再捣乱,晚上等爸爸回家,就叫他狠狠地打你一顿!”像这种处罚方式是最不可取的,因为不良行为发生在早上,而一定要等到晚上才给予惩罚,不易收效。

(五)低频率使用原则

很多实验结果证明,惩罚并不能持久地减弱不良行为反应。我们说通过奖励可以使以前的某种行为持续增强,但惩罚却不一定能永久地消除某种行为。我们要想根除某种不良行为,最好的方法是消退,而不是惩罚。当其他方法效果不明显而不得不使用时,我们又提倡多使用负性惩罚,少使用正性惩罚。正性惩罚的力度难以把握,稍有不当,容易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而负性惩罚只是一种隔离和剥夺,拿走孩子最喜欢的东西,让他们自己去体验失去最爱的感受。比如,在家里,孩子不认真学习,父母可以采取不理睬的态度,这是一种爱的回收,对于孩子来说,失去父母的关爱是损失重大的,他们会因此改正自己的行为以唤回父母的爱。在使用惩罚时,还需要及时告知孩子被惩罚的原因,只有在个体认识到自己行为适当与不适当的标准以后,才能主动抑制不良行为 ,促进行为标准的内化 ,增强自我强化的能力,这样既达到了惩罚的目的,也避免了频繁使用惩罚带来的不良影响。

[1] 夸美纽斯著,傅任敢译.大教学论.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

[2] 赵祥麟,王承绪.杜威教育论著选.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1,99-101.

[3] 引自巴班斯基主编.李子卓,杜殿坤,吴文侃等译.教育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393.

[4] 鲍里奇著,易东平译.有效教学法.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1,337-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