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面的章节中我们可知,要强化或削弱一种目标行为,通常是在当这种目标行为出现时立即给予强化或惩罚。但是,行为契约尽管指明了被改变者想要改变的行为及这些目标行为的后果,然而这种后果是一种延迟的后果,也就是说这种后果并不跟随目标行为出现而立即出现。如阿尔伯特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完全得到汽车的使用权,也就是还清所有的车款,但他即使在一周内完成了目标行为,也得到了5美元,可完全得到汽车使用权这一后果并不能在那时得到,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凑齐了车款后才能得到。因此行为契约并不能用简单的强化或惩罚原理来解释其导致的行为改变过程。
在行为契约中,签约的人写明了自己将要采取的特定的目标行为,希望以此来影响将来出现的目标行为。因此,可以说行为契约是一种前提操纵类型。对于那些总是不断地说要做什么的人,规定目标行为的作用就是增加他们实施目标行为的可能性。比如,一个人知道吸烟不好,很想戒烟,可就是做不到,如果有行为契约的管理,那么就有可能促进他戒烟行为的实施。另外,契约监理者、契约参与者或其他知道这项契约承诺的人,都能够提醒或暗示签约人在适当的时间采用目标行为,或者当他们观察到签约人表现出目标行为时,能够提供强化或惩罚。这样,行为契约事实上就作为一种公众制约形式在运用。比如,一个想戒烟的人,他把他一半的工资收入拿出来,与他的监理者签订了契约,如果他一月之内抽了一支烟,那一半工资就会被捐给慈善机构。这样,在戒烟者想抽烟时,契约监理者、参与者或其他知道这项契约的人就会提醒他如果抽烟就得不到一半工资这一后果。除了起公众制约的作用外,行为契约还相当于一项规则,签约人规定在以后的适当环境中把它作为一项提示或自我指令,督促自己采取目标行为。比如,当签订了行为契约的戒烟人想抽烟时,他的规则就是“要么抽烟,要么失去半个月的工资”。这一规则也是自我管理的一种形式,它暗示并提醒着目标行为,也就是说,早期签订的契约,可以使签约人在后来容易出现问题的时候,更有可能考虑目标行为,并督促自己采用目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