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的历史流变与时代嵌入——对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改革的一点随想(1 / 1)

马剑银[1]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从理论而言,它既是我们理解历史上有关法律、法治与法学的种种思想,反思人类社会有关法律实践的观念、主张、预设、立场、理论与信仰的重要资源,也是对当代西方社会各种法律制度与法治实践进行源头追溯和脉络探寻的重要平台。从实践而言,经过一百多年的法律移植,西方法律思想已经成为我国本土法律制度建构的主要理论养料,也成为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的主流。我国需要建构自身的法学理论体系,而西方法律思想史也是中西法律思想超越性整合的重要前提。

然而,目前国内西方法律思想史教学研究的现状不容乐观,课堂上充斥着大量过时的方法和内容,英雄榜或点将台(Canon)式的传统教学模式以思想与人物的关系为核心,割裂思想变迁的历史线索,忽略重要观念形成与发展的时代环境。同时,因为思想史的内容以法理学的发展变迁为核心,忽略历史上法理学和部门法思想的密切关系,这也与当代法学的研究相脱节。此外,从古希腊到后现代的西方法律思想浩如烟海,课堂教学如何做到详略得当、线索清晰、内容丰富,也需要我们进行反思。因此,改革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关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学,至少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调整法理学与法律思想史的课程设置。法理学与法律思想史都是对人类法律智慧的抽象提升,对作为一种“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的法治实践的理论化,以及这种理论化历程的历史梳理。法理学和法律思想史二而一,一而二,法理学是当代主流法律思想,而法律思想史是存在于历史长河中各个阶段的法理学,因此有必要打破法律思想史和法理学之间的学科界限,按照“法理学导论”[2](专业基础课,大一第一学期,一周2学分)、“西方法律思想史”(专业选修课,大二第二学期,一周2学分)、“当代法理学”[3](专业必修课,大三第二学期,一周3学分)的格局,来拟定三门课的具体教学内容。

第二,借鉴思想史研究、政治哲学史和社会理论史的教研经验,在教学内容中充实法律思想的形而上学、政治实践和社会发展的背景,在具体历史社会情境中(context)讨论相关法律思想。打破传统教学的历史分段模式,按照古典、现代经典和当代前沿三块内容作为法律思想历史流变的脉络主线,以对“时间”的认知作为分段的基本标准。

(1)古典法律思想分为两个时期:①信仰自然与神的循环论时期。在这个时期,主流的时间观是循环论,日出日落,春来秋往,生老病死的现象和本质的二元性,确认了普适性和特殊性之间的张力,以柏拉图“洞穴问题”为典型表达。此时的法律思想也以构建理想型为主流,相信有一种绝对善的政治法律理想模式存在,现实就是在寻找我们丢失了的但“我们从前就已经知道的东西”,例如柏拉图的正义观、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等。②信仰基督上帝的末世论时期。在这个时期的主流时间观是进步观,改变了以往的二元论,从现实是理念的影子到人间与天国的对立,典型的就是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和人间之城,区分教徒与非教徒,这种观念之下,教会法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教俗二元分立是这个时代法律实践和法律思想的最大特征。

(2)现代主义时间观也是一种进步观,但这种观念相信时间无限向前的,并没有“末日”。因此,现代经典时期是对末世论的反动,彰显人自身,强调人与神的分离,以马丁·路德和马基雅维利为代表,强**俗分离,人神分离,人本主义与个人主义兴起,在现代不同阶段形成了经典的法律思想,即带有普适启蒙特征的古典自然法、带有文化决定论色彩的历史法学和强调法律内在扩张性的分析法学,这些法律思想奠定了当代西方法律思潮的主要内容。

(3)当代前沿时期,孕育于现代经典时期,强调不确定性、多元主义和对主体的不信任,法社会学、现实主义法学都是从法律之外寻找法律的意义的主要法学思潮,就是从这种带有后现代意蕴的法律思想,至于批判法学、女权主义法学、法律与文学、后现代法学等,都是对主流法律思想的反叛;这个时代也有人提出重建现代主义,例如罗尔斯、德沃金和哈贝马斯,他们的思想是新时代寻找法律确定性的努力,而且这种努力还没有结束,对中国的意义也非常大。同时,这个时期的法律思想很重视寻找法律的科学基础,法与经济学、法与社会学、法与生物学等交叉学科产生,法律思想得到进一步发展。

第三,整合法理学与当代法律思潮课程,形成“当代法理学”课程设置。当代法理学的教学思路按照法律意义不同寻求路径来安排内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分别是从法律之内、之上和之外去寻找法的根源与意义,因此从这三种法学流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和代表著作,来讨论三种法学思维的前世今生、发展趋向、主要特色、相互区别、扩展流派以及在各个部门法中的应用,注重当代的法治实践和与部门法的结合。同时,作为进阶课程,注重研究前沿的介绍和研究方法的训练,例如社会学、物理学、生物学等学科对法律的影响。

[1]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公共管理学博士后。2012年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三等奖获得者。

[2] 也可以冠以“法学导论”、“法学原理”等名称,讲授关于法律最基础的知识,最主要的目标是为学习部门法打下基础。

[3] 也可以冠以“当代法学思潮”、“当代法律思想”等名称,讲授关于法律最基本与最前沿的理论,最主要的目标是在系统学习部门法之后进行理论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