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意大利法律中出现的“特殊利益集团”的构成要件,就必须要提及黑手党型集团。刑法典第416条之二中规定的这些构成要件,是1982年为了使规范手段在与黑手党的斗争中发挥更大效能而引入的。
根据刑法典第416条之二的规定,“参加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的黑手党型集团的,处以七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对于发起、领导或者组织上述组织的人员,仅因此行为,处以九年至十四年有期徒刑。”第416条之二的第三款规定,“当参加集团的人利用集团关系的恐吓力量以及因实施犯罪而产生的从属和互隐条件,以便直接或间接地实现对经济活动许可、批准、承包和公共服务的经营或控制,以使自己或其他人取得不正当利益或好处,阻止或妨碍自由行使表决权,或者在选举中为自己或其他人争取选票时,该集团为黑手党型集团。”[10]
如我们所见,为了解决存在一个“集团”的证明难题,第416条之二——相对于第416条规定的其他集团犯罪——允许一种更为便利的确定黑手党的方法,即援引其所表现出的下述特点:恐吓力量、从属条件和互隐条件。
通常,在谈及黑手党型组织所涉及的犯罪行为时,最后还须提到第416条之三规定的“黑手党的政治选举交易”[11],即“对于以赠与金钱换取投票承诺的人员,处以七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前述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犯罪,是因为有必要禁止黑手党集团与政治选举候选人之间达成协议。(第416条之三的规定背后存在这样的禁止规范:黑手党集团与政治选举候选人之间不得达成协议,由于前述行为违反了该禁止规范,因而被认为构成犯罪——译者注)
意大利立法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的进一步努力体现在最近颁布的《反黑手党与预防措施法》以及反黑手党文件中的新规定。例如,2010年8月13日第136号法令第1条、第2条以及2011年9月6日第159号法令。[12]事实上,上述规定的必要性就在于它们引入了打击各种形式和类型的犯罪组织的有效法律手段。
特别地,根据意大利的经验,预防措施表现为一种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手段。
事实上,这些预防措施不考虑实施一项犯罪的实际表现,而是根据危险性的特定要求而被适用。例如,表明其属于黑手党型集团的症候或者表明所占有的财产是违法活动所得的迹象。
在这些预防措施中,根据规定,扣押具有危险性的主体的财产是可以的,随后还可以为了国家的利益没收这些财产。这样,举例来说,位于罗马市中心的爵士乐剧场由罗马市政厅所有,在那里有一个带私人草坪的小广场,这个小广场就可以成为扣押的标的,之后再被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