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2006年第146号法律对联合国条约的批准,不仅“跨国犯罪”的基本概念被引入到意大利,而且在意大利法律中还植入了其他重要的革新内容。
(1)该法第4条对“特殊效果”规定了一种加重情况,此加重情节适用于存在一个由跨国犯罪集团实施的严重犯罪的情况。[13]
(2)根据该法第5条,为实现公约第18条所规定的各国司法互助,由(意大利)司法部承担接受、执行以及向有权机关传递司法帮助请求的职能。
(3)根据该法第6条、第7条、第8条的规定,司法部长被赋予了向议会提供准确信息的义务。
(4)对于《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1条所规定的“刑事诉讼的移交”,该法第7条“关于执行的规定”要求这种刑事诉讼的移交要依据国际协定并在其限制范围内进行。而公约第21条对这个问题规定如下:缔约国如认为相互移交诉讼有利于正当司法,特别是在涉及数国管辖权时,为了使起诉集中,应考虑相互移交诉讼的可能性,以便对本公约所涵盖的某项犯罪进行刑事诉讼。
(5)该法第9条引入了一些关于秘密操作的规定。
(6)该法第10条将团体的行政责任扩展至一些新的犯罪类型。
(7)该法第11条规定了强制没收和相当于没收的特殊情形。[14]
(8)该法第12条赋予了公诉人对财产、金钱或其他涉及没收的利益实施必要调查的权力。
(9)该法第13条增加了地区反黑手党检察官的职能。
(10)该法第14条修改了现行刑法典第377条中“妨碍司法”的构成要件。
(11)该法第15条规定了对枪支的干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