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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在帕玛拉特(Parmalat)集团陷入困境之后,立法者引入了对陷入危机中的大企业进行特别管理的特定规范,伴之以第二代普罗迪法(仍有效)制定的一般规范,且在部分程度上变更了该规范。是一部传达了经济政策新方向及受到立法者所面对危机的特定性影响的创新规范。

2003年的新规范(2003年12月23日第347号法令,转换为2004年2月18日第39号法律,即所谓的“马尔扎诺法令”),在十分紧急的偶发事态下制定。并在随后的几年,经历了多次修订与补充。

在其最初的规定中,只有具备以下两个要件的企业才能适用新程序:1)雇员:至少一年内不少于1000人;2)整体债务总额:不少于10亿欧元。之后,这一规模限制减少为:500名雇员;不少于3亿欧元债务。

由马尔扎诺法令规定的程序,首先具备特别管理启动阶段的超快速的特点。去掉了所谓的由司法机关主导的观察期;生产活动部长(即经济发展部长)有权决定企业立即进入特别管理程序,并迅速指派特别管理人。仅在这一部长措施之后,由法院审核无法清偿债务的相关依据。总之,不同于第二代普罗迪法中的规定,为保障更快速与更高效,在对企业无偿债能力的状态进行司法审核之前,即启动特别管理程序。

在2003年最初的规范里,最为重要的革新之一是选择对无偿债能力的企业中经济财务重组的方法给予特权。在2003年马尔扎诺法令的法律文本中,第1条规定,新规定适用于“意图利用(第二代普罗迪法中)第27条第2款第2项中经济与财务重组程序”的企业。同时第4条规定,管理人自任命之日起180日内,应依经济重组的目标向经济发展部呈交计划。正如第4bis条所明确规定的,是一份可以经过协议(在此应详尽指明条件与可能的担保)满足债权人债权的计划。

依最初的规定,仅于部长不批准重组计划时,特别管理人才可呈交企业整体转让的计划。总之,特别管理人不可在重组计划与转让计划之间做出选择;仅在前者不获批准时可呈交后者。

立法者的选择并未带来期望的效果。经帕玛拉特案例采纳之后,极少适用马尔扎诺法令的规范。仅在帕玛拉特案例中可能选择经济重组的道路(在协议的相关规定下);而在另两个案例中,考虑到不可能在经济上采取重组的道路,最终采纳了转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