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另一次危机的特定情形,即意大利航空(Alitalia)的案例,推动立法者对马尔扎诺法令中为超大规模的企业制定的规范加以改革(2008年8月28日第134号法令,转化为2008年10月27日第166号法令)。上述在规模上所做的要求(500名雇员、不少于3亿欧元债务)不变,一并保留的还有,部长决定启动程序先于对无力偿债的状态进行的司法审查,但是排除了企业重组计划优先于转让计划的必要性。
总之,对陷入危机的超大型企业(由马尔扎诺法令加以规定),特别管理人可依个案呈交重组计划或转让计划,如所有其他处于危机中的大企业曾经以及仍在发生的一样。
此外,基于紧急的理由,新规范规定经济发展部长可于宣告无偿债能力的状态之前,批准转让财产或企业。
还应指明的是,在2008年的改革背景下,立法者对在重大公共服务行业运营的超大型企业引入了部分有差别的规范。针对这类企业,由内阁总理而非经济发展部长行使权力,立即启动特别管理程序,任命特别管理人,确定该职务的酬劳及可能的特别条件(“含违反现行法律在内”),以及确定为达到程序目的而完成必要的行动。
基于特殊的政治、经济及与重大公共服务行业相关的社会利益等理由,这一规定显然标志着行政机关角色的加强。
此外,对此类企业,规定在转让财产时,特别管理人在保障相关服务的中期存续性及行动的快速性的各主体中,经私人协议确定买受人。在此案例中,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由适格的独立专家经鉴定确立的市场价。这些规定对公共合同相关的一般性原则有诸多违反,其理由在于需要保障重大公共服务供给的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