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阿蒂利奥·齐马托雷[1] 雷佳[2]译
【内容提要】
在简要指明1942年民法典与破产法关于无偿债能力的一般原则后,本文详细介绍了意大利自1979年起针对大型工业企业危机进行的新立法,并强调这一新立法着眼于保护诸多繁杂的公共及私人利益: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的存续、生产活动的保护及就业的维持等。针对尽管处于经济危机中但仍有经济效率、值得在市场上保留的大企业,为达到对其保护的目的,法律对各方利益加以权衡。其中公共利益优先于私人利益,且基于社会经济的理由对债权人的地位有一定程度的牺牲。最后全面介绍了“特别管理”制度,以及因对在公共服务行业运营的超大型企业进行特别规范的必要性,而引起的该制度的发展和变化。
【关键词】
·破产
·大企业危机
·无偿债能力
·特别管理
·公共利益
为涵盖全文主题,有必要先对某些历史和体系加以简单梳理。
尽管最近大规模的特别立法十分泛滥,意大利民法在很大程度上仍由1942年生效的《民法典》[3]来指导。它继承了法律古老与高贵的传统及欧洲文化。[4]
1942年《民法典》实现的最大创新之一在于私法渊源的统一,即在此之前,源自两部不同的法典——1865年《民法典》与1882年《商法典》。前者是意大利统一之后的第一部民法典。当时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成为了19世纪自由主义法典化的最佳表率。它提供了一般性的规范,也称为“共同”规范,其中不以各方的主体身份为限,适用于私法关系中。而后者仅向“商人”,即依该法典向“那些以从事商业活动作为惯常职业的人”提供特别规范。在该商法典中,商业活动以严格列举的方式加以定义。
这两部法典反映了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两种不同模式:《民法典》是资产阶级的法律规范,将财富建立于土地财产与地租的基础之上,而《商法典》则是一部致力于商业与工业的社会阶层的法典。[5]
在经过富于政治与思想内涵的广泛学理讨论[6]之后,1942年意大利立法者选择超越之前的二元体系,将两部法典统一,采纳单一法典——《民法典》,成为规范所有私法关系的统一规范。然而《商法典》的消失并不意味着其衰落。正好相反,这是商法原则的凸显。这一立法的发展过程受到强调法典统一的意大利学理[7]的深刻影响,也是最终超越建立于土地财产与农业活动之上,走向工业生产及商业活动为中心的经济体系的最佳证明。
在由新《民法典》规范的新的经济与社会体系的中心,设立了企业主这一角色。该角色经第2082条加以定义,即“以生产或交换产品或服务为目的,专门从事有组织的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与社会规范包含在《民法典》的某一编中,但法典的统一化中更为重要的内容当然不在于这一体系方面,而是债与合同相关规范的统一。一部共同与统一的规范,可适用于独立于其归属的社会阶层之外,独立于所从事经济活动之外的任何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