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White-Brandeis(老怀特-布兰代斯)的合理规则:后果主义(1 / 1)

现在我结合White在TransMissouri和JointTraffic案中的反对意见,以及Brandeis的常规解释进行分析。近期,大法官伯克(Bork)、伯斯纳(Posner)和伊斯特布鲁克(Easterbook)的著作也采用类似方法。此外,Sharp Electronics案和California Dental Association案的多数观点似乎也依靠这一标准,显示最高法院在方法论上的根本性转变。按照此方法,任何限制交易行为都需要接受广泛审查,以评价其获益的正当性和可能产生的社会成本;通过平衡权益与成本,法院进一步确定该限制是否合理。如果平衡效果是积极的,该限制就是合理的,否则,限制就不合理。由于法院考量的关键问题是限制后果的优或劣,因此我将此方法称为“后果主义”。后果主义也是对传统六区模式中合理规则的标准解释,但是传统模式并没有解释何时或者如何在具体案例里运用后果主义。

运用后果主义的典型案例是California Dental Association案和Brown University案。在前案中,牙医联盟同意制止广告竞争,保护直接限制,声称他们的广告准则可以避免无知消费者上当受骗;尽管服务价格稍高,但不会给消费者带来大额成本。在后案中,上诉法院认定,如果麻省理工学院(MIT)能够证明,与其他大学共谋新生学费折扣能够增加少数族裔学生名额的话,这种共谋就是有效的。

针对此方法,芝加哥学派强调一组后果。首先,如果呈现或预测的后果是产量增加或价格下降,限制就是可行的,这个分析的错误前提是“在此之后,也正是因为此”(after this,therefore because of this);其次,它没有考虑没有限制时的后果;最后,它假定企业产品的增长一定是有利的。实际上,如果销售收入来自竞争性替代品,企业呈现的增长可能会低于受害者的损失。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如果考虑负的净增长,个别企业销售的增长并不会带来令消费者满意的结果。芝加哥学派支持者也主张,如果涉案公司缺乏市场优势,也就不可能有严重后果;而且,此类限制常常会提高效率。因此他们声称,多数限制都是合理的。

现代后果主义试图探寻一种理论或标准,用来解释采用合理标准的众多案例。由于它必须能够解释从Sliver、NCAA案到BMI、Northwest Stationers案的一切问题,因此不得不相当开放。但是,在具体案例里,它无法预测是否运用合理规则,哪些证据与案例调查有关,也无法预测调查的结论。因此,后果主义的描述性、预测性功能非常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