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限制交易的实质性标准
[美]彼得·卡尔斯滕森[1]宋彪[2]译 李可心[3]校
【内容提要】
在判断一项限制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关注的对象时,美国司法审判一贯采用“本身违法”和“合理准则”两大标准,它们在传统六区分类和后果主义评价模式中获得广泛运用。本文作者从交易限制的功能分析出发,将限制分为直接与附加、内部和外部类型,并且考查了交易各方围绕限制所形成的独立、依赖和相互依赖关系;基于此,作者分析了Peckham、Taft模式和假定模式三种模式,并将假定模式细化为假定合法、假定非法以及反驳成立后采用充分合理准则等具体情形,以突出法院的审案范围和依据,提高司法救济的正当性和协调性。
【关键词】
·反垄断
·合理准则
·附加限制
·假定模式
在反垄断术语中,判断限制交易有两项清晰的标准——本身违法(Per Se illegality)和合理规则(The Rule of Reason)。实际上,现实中还存在其他讨论很少的标准,它们在很多场合也称为“本身违法”和“合理规则”。不过,反垄断专家或律师、法官似乎不承认这个事实。事实上,由于这两个关键概念的内涵对所有人似乎都是一致的,因此造成反垄断法领域的一些混乱。如果我们不去理解有分歧的各种标准体系,就不能一贯性地处理反垄断案例。
本文将阐述5个标准。第一、二部分介绍传统的六区分析(six cell analysis)标准和老怀特-布兰代斯(Old White-Brandeis)的合理准则(也称consequentialism,即后果主义),它们采用非功能分析法划分限制交易的类型并界定其是否合法。第三部分重点介绍功能性分析,包括潘柯姆(Peckham)标准、塔夫特(Taft)标准以及假定模型3个标准。我以为,功能性分析至关重要,因此第三部分会延伸介绍其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