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得到完善的权利和新增加的权利(1 / 1)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在条文中写进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表明人权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指导原则。国际人权公约是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重要的参考依据之一,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一些权利内容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进一步体现。

(一)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禁权利、被告知逮捕理由的权利

《公民权利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被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第9条第2款规定,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拘留的条件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以防止任意逮捕、拘留情况的发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完善了逮捕条件和逮捕程序。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逮捕原则性规定,细化规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并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就逮捕审查程序,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86条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的以及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二)辩护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公民权利公约》第14条第3款第丁项规定,受刑事控告者有权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就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会见权、阅卷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权等内容作了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这些内容进行了改革和完善。(1)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为案件经过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后。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2012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修改后的律师法的内容,在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3)完善律师阅卷的相关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人阅卷权范围有限。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38条扩大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4)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2012年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对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和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为遇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增加规定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公民权利公约》第14条第3款第庚项规定,任何受刑事指控的人,不被强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此方面内容的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从而在我国确立了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同时,为了保障这一权利的实施,针对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多发生于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91条明确规定,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第1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不得强迫自证有罪”条款虽然规定在证据一章,但它不仅是证据制度方面的规则,而且是一个适用于全社会的规则;它不仅对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利有保障作用,还对社会中每一个人的权利都有保障意义。[4]西方国家是把沉默权和“不强迫自证其罪”联系在一起的,认为不强迫自证其罪当然包括沉默权。沉默权实际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被强迫陈述的权利;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对于是否陈述以及是否做出不利于自己之陈述的选择权。[5]不强迫并不等于应当明示赋予沉默权。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2012年刑事诉讼法保留了这一规定。

(四)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

《公民权利公约》第7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公民权利公约》没有直接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但作为《公民权利公约》具体化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对此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即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确属酷刑逼供做出的陈述为证据。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原则性规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内容作出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相关司法解释内容,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还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五)对质权

《公民权利公约》第14条第3款第戊项规定,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对证人质询也是诉讼当事人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审判的公正性,也影响了当事人对质权利的有效行使,需要进一步予以规范。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继续加以明确化、具体化,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容集中规定于审判程序。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于鉴定意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该条确定了证人应当出庭的范围。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该条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

(六)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特殊保护

《公民权利公约》第10条规定,被控告的少年应与成年人分隔开,并应尽速予以判决。第14条规定,对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内容全面而详细地规定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保护有规定,但分散于辩护、侦查、审判几章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增加一章作为特别程序,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指导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程序作出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完善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制度、讯问和审判时法定代理人在场制度;增加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强制措施限制适用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新增加的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很有特色的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为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2012年刑事诉讼法设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