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人权公约有规定,同时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权利(1 / 1)

国际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对刑事诉讼基本人权的内容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获得独立、公开审判的权利

《公民权利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面前一律平等。在判定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二)免费获得译员帮助的权利

《公民权利公约》第14条第3款第巳项规定,任何受刑事指控的人在受审时,如他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三)获得复审的权利

《公民权利公约》第14条第5款规定,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中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于死刑案件设立一个独立的死刑复核程序。对于判决生效的案件,还设立审判监督程序以对案件进行复审。

(四)不被任意剥夺生命的权利

《公民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死刑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三编第四章专门规定有死刑复核程序。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五)获得赔偿的权利

《公民权利公约》第9条第5款规定,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补偿的权利;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一人按照最后决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后根据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确实表明发生误审,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况下,因这种定罪而受刑罚的人应依法得到赔偿,除非经证明当时不知道的事实未被及时揭露完全是或部分是由于他自己的缘故。

我国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刑事诉讼中追诉和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利,并具体规定了赔偿的范围、赔偿程序和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