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FATF反洗钱、反恐融资评估机制(1 / 1)

(一)FATF在国际反洗钱、反恐融资中的地位及其规范性文件

FATF[7],中文翻译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是制定国际反洗钱、反恐融资标准和监督标准实施的政府间组织,于1989年7月16日成立。其成立之初的目的在于反洗钱,FATF于1990年2月发布年度报告,就反洗钱问题提出《关于洗钱问题的40条建议》(《40条建议》),在立法、金融监管和国际合作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并于1996年和2003年对《40条建议》进行了修改。“9·11事件”后,打击恐怖融资活动已成当务之急,FATF于2001年10月,针对打击恐怖融资提出了8条特别建议。2004年10月22日,FATF又通过了关于打击通过现钞运送进行洗钱的“反恐融资的第九条特别建议”。2012年2月,FATF推出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扩散融资国际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将FATF 有关恐怖融资的9项特别建议整合到40 条建议中,更好地体现了标准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对近年来出现的威胁国际金融体系的新动向做出积极响应。FATF的反洗钱、反恐融资标准是国际反洗钱领域中最著名的指导性文件,目前已经得到13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的认可,是反洗钱和金融反恐领域受到国际普遍认可的国际标准。[8]

(二)FATF评估机制

为保障反洗钱、反恐融资标准的实施,FATF采取了有效的评估机制,包括成员国自我评估、成员国的互评程序、对不合格成员国的制裁措施、公布不合作国家(地区)和“高风险”国家四个步骤,以敦促成员国实施建议。其中成员国的互评程序是整个FATF评估中最重要的环节。继前两轮评估程序之后,从2005年1月起到2010年止,FATF启动了对31个成员国和地区的第三轮评估程序,评估的基础是《FATF反洗钱40条建议》(2003年修订版)、《FATF反恐融资9条特别建议》(统称《40+9条建议》)和《FATF反洗钱及反恐融资评估方法》(2004年版,2006年修订)。FATF对成员国执行FATF每一条建议的评级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为“合规”(C,建议的所有基本标准均得以完全遵守)、“基本合规”(LC,仅有少量缺陷,绝大部分基本标准得以完全遵守)、“部分合规”(PC,存在严重缺陷,绝大部分基本标准未得以遵守)和“不合规”(NC,由于一国的结构性、法律或制度特点,一条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在该国不适用)。对每个成员的评估为期将近一年,由一个来自法律、金融和执法领域的4至6名专家和来自FATF秘书处的2名人员组成的专门小组进行评估。在评估期间,该专家小组将走访被评估成员国(地区)并起草评估报告对该成员在反洗钱/反恐融资体系进行仔细审核、评价和批评。在FATF承认和接受该成员的互评后,FATF通常会要求该成员在评估结束的两年后提交一份详细的关于反洗钱/反恐融资方面的后续报告,但是如果该成员未能对评估中发现的缺陷作及时的改进,FATF有可能要求该成员增加提交报告的次数。[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