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立梅[1]
【内容提要】
20世纪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建立及其运行,极大地丰富了刑事司法的理论和实践。在遵循刑事司法的一般规律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国际刑事审判机构诉讼程序混合了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基本要素,具有明显的混合式诉讼的特征。但是由于各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成立方式不同、权力来源不同,其混合的方式也各有特点。就协商性司法模式而言,前南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分别选择了“有罪答辩制度”和“被告人认罪程序”,这种不同的选择对于我国协商性司法模式的选择及相关程序的完善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
【关键词】
·协商性司法
·有罪答辩
·被告人认罪程序
·前南法庭
·国际刑事法院
·简易程序
与国内刑事司法制度相比,国际刑事司法在追究和惩罚国际犯罪,彰显报应正义的同时,在重现历史事件的真相、保护人权遭到严重践踏的被害人、维护世界和平等恢复正义方面,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使命。这要求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在保障被告人获得一系列诉讼权利的前提下,通过公开审判这种看得见的方式,来追究国际犯罪主体的个人刑事责任。对于国际社会而言,公开审判承载着更多的宣示效应和警示作用。然而,建立在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合作基础上的协商性司法,通过省略或简化公开审判程序,在很大程度上遮蔽了国际刑事司法上述价值的实现。尽管如此,无论是成立于1993年的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包括1994年的卢旺达国际法庭),还是成立于2002年的国际刑事法院,都在不同程度上认可了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存在。但是同样作为审判国际犯罪的刑事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采取了不同的协商性司法模式:来自英美法系的有罪答辩制度以及混合两大法系的被告人认罪程序。这种不同的选择,绝非一种偶然现象。对其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国际刑事司法制度,同时也可以从中得到有益的借鉴,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