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同效益方法提出的现实背景和理论基础(1 / 1)

(一)协同效益方法提出的现实必然性

当今时代人类社会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要全力控制气候变化。“气候变化生来就像一本世界末日论的书……当文明挣脱了环境可持续性的缰绳之后就会面临崩溃的威胁……要把它看作是一系列警示……”[9]毋庸置疑,人类社会必须从现在开始应对气候变化。若让气候变化屈尊成一种内容假大空的“姿态政治”,那么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实现将遥遥无期,人类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也将岌岌可危。《斯特恩报告》指出,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尽早采取有力行动的收益大于成本。[10]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及早行动的观点得到了多数人认同。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需要大量的碳排放空间,同时未来也必然需要承担起实质减排义务,因此必须找到科学的应对气候变化决策方法,以协调国内发展需求和国际减排义务的矛盾。

从目前各国实践上看,大多数国家都认同气候变化,但气候政策的落实必然与短期内的经济发展产生冲突,因此不会大力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气候变化问题的讨论尽管热火朝天,但显然还没有被切实的付诸行动,在国家政治中仍然处于次要地位。[11]基于国家经济利益考虑,多数国家会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谨小慎微。然而,从长远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的停滞,必定给国家带来更大的发展危机。经济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虽然在一定阶段有其矛盾冲突的一面,但两者必有其契合的方面,需要用一种整合的方法,将经济发展与应对气候变化结合起来,使之相辅相成。[12]这种整合,就是气候变化政策与商业竞争力冲突关系扭转的支点。协同效益方法的核心规则是充分发掘气候变化政策的经济优势和社会优势,就是以政策整合的方式,把气候效益的获得融入经济政策中来,通过经济发展政策的落实实现气候效益。

日本在2006年提出了协同效益方法的概念,致力于在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和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引入和实施协同效益方法及相关项目,对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采取帮助行动,以此获得国际公认的碳排放量。日本采取多种措施扩大协同效益方法的运用,包括政策和技术对话,平台建设,双边对话,及实验研究,并取得了系列成就。[13]日本把协同效益方法作为一种新的项目方法,将其应用到清洁发展项目和其他减排项目中,诸如空气质量改善、水资源管理、垃圾处理、交通建设等。以上实践以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政策整合思想为基础,把协同效益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考量因素,有助于减少应对气候变化的阻力,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措施的落实。

协同效益方法的运用,不必从草稿开始。现存的政策及项目、新计划的政策和项目,都可以尝试应用协同效益方法的触发点。例如电力工业部门,在明确既有的发展模式的基础上,考虑如何把实现气候效益和其他效益以最佳的方法整合到目前的发展资源中。采取的方式可以有提高新能源发电比例,采用过滤网减少粉尘的排放,回收粉尘再利用等。提高新能源发电比例或是增加过滤网会增加企业成本,这就需要国家的保障支持,如提供财政补贴、减免税收等。在协同效益模式下,政府、企业、公民均被计划置于实现气候目标的共同行动中。

(二)协同效益方法的理论基础:整合与可持续发展思想

协同效益的模式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的项目方法。它把气候政策和其他经济社会政策联接起来,体现了现代环境法中的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政策整合思想。

整合以环境整体性和可持续发展为立论基础,为环境和其他部门执行环境政策提供了目标方向和法律基础。“环境政策整合”(Environmental Policy Integration,简称EPI),也称为一体化原则(Integration Principle),是欧盟等国的重要环境法原则。它指的是将环境考虑纳入其他领域法律政策制定中,将环境目标作为政府整体上的活动,综合考虑环境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的协调关系。整合理论下,欧盟及相关国家逐渐探索和确立了环境行政整合机制、整体污染控制制度、综合污染防治制度、产品政策整合战略等环境管理制度,对环境问题的预防和解决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气候变化较于传统的国内环境问题,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联系更加紧密,是典型的跨部门议题,整体性、综合性的气候应对方式是必然趋势。整合思想下,应对气候变化不再是可有可无或事不关己的事情,而是应将其纳入相关部门管理和政策中协同考虑,从传统的单一、各自为政、非整合的政策,转向关注具有协同效益的政策,不断寻求气候政策其他维度的效益。

随着国际社会对气候问题的关注,在环境政策整合思想的基础上,“气候政策整合”(Climate Policy Integration,简称CPI)的概念被提出,指的是将气候政策措施整合入各个部门领域各项发展计划和决策中,其宗旨是确保投资的可持续性,并减少各类发展项目对气候的敏感度。[14]气候政策整合的原则与协同效益方法的概念异曲同工。协同效益是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政策整合的基础,协同效益方法可以看作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政策整合原则和过程的具体项目方法。它们都要求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连贯性、一致性、协同性、整体性。发掘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政策整合过程中的协同效益,不断扩大气候政策与其他事项的重合地带,有利于协调气候政策和不同维度政策的关系,减少气候政策实施的阻力,保证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