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效益方法(Co-benefits Approach)是以气候变化为中心的一种政策分析和项目指导方法。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视角看,协同效益就是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中产生的超越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之外的附属效益。日本环保部门对协同效益方法的概括是:“整合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在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同时,获得的协同效益可以同时满足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3]将气候政策与其他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结合,充分挖掘气候变化政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这样的“整合过程”就是协同效益方法的核心规则。协同效益是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政策整合的基础。
“协同效益”一词反映的是,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标的法律政策,在其初始阶段也会涉及其他至少同样重要的决策理由。[4]这些重要理由可能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公平、社会福利增加等,且并不只适用于发展中国家。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认为,“气候变化政策多大程度上以一种积极的方式和其他价值观、政治目标重叠在一起……是否可以获得广泛的公众支持……应对气候变化为推进一系列其他政治目标带来了机遇,同时,这些目标又为推动气候变化议程提供了机会……减排目标也许会与商业竞争力相冲突,但这种关系有可能扭转吗……”[5]该观点反映的就是基于协同效益和整合思想的气候政策选择。
受气候变化的科学证据不确凿、减排成本不确定等因素的制约,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成本收益衡量成为横亘在应对气候变化之路上的一大障碍,为应对未来可能的气候变化,付出巨大的成本,当前利益会受不同程度的“损失”。但是无论如何,坐以待毙不是办法,将阻力转为机遇才是最明智的选择。例如,应对气候变化与传统能源结构和利用方式存在强大的对抗,国家通过补贴等手段保障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到可再生能源领域,那么因化石能源产生的温室气体就可得以控制,国家也可以因此获得能源结构更加合理、能源安全得到保障、生态环境更加良好、人民健康水平得以提高的协同效益。
通过整合相关领域的政策和项目,将会最大化的降低减排带来的社会全部成本及负效应。[6]协同效益方法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整合气候政策,减少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成本。出于对国际“搭便车”[7]和国家经济发展的考虑,目前多数国家对于切实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性不高,将应对气候变化看作是额外的负担,但应对气候变化并非纯粹负担之事项,我们仍可以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8]协同效益方法被认为是让国家可以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获取更大利益的模式和方法。
协同效益方法和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政策的整合均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的行为模式。它在保障气候行动开展的同时,通过生产发展模式和生活消费模式的修正,使气候变化问题在更加可持续发展的方式上解决。未来不同的发展模式都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但可持续发展路径被认为是风险最小的路径。2002年《关于气候变化以及可持续性发展的德里宣言》明确提出,抑制气候变化必须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进行。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不能实现,其他的经济社会问题也将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协同效益的模式兼顾短期利益和长远的温室气体控制效益,在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协同效益,会更加扩展关于公平、可持续发展等要素指标,因而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富有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