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在应对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1 / 1)

由于我国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程度认识的较晚,而且经历了由封锁到公开的过程,因此会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近年突发事件频发的年代,加之媒体技术的进步,我国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不少缺陷,下面本文将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具体案例来分析我国政府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结合问题总结出相应的原因。

(一)我国在应对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信息公开速度迟缓引发公众不满

自2008年汶川地震以来,我国政府对自然灾害的信息公开速度开始变得迅速,但是对于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信息公开速度却依旧迟缓。以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为例,“三鹿奶粉事件”最早的官方信息是2008年9月10日,但是在后来的分析调查过程中发现,早在2008年3月份三鹿集团就已经接到了家长的投诉,在6月份投诉开始大量增加,但是三鹿集团与百度合作屏蔽有关消息,使得信息没能及时公布,此时政府也没有及时进行调查发布相关信息,直至8月份随着肾结石患儿的增多,政府才开始重视进行相关调查,但此时已经延误时机,使得不知情的消费者在这六个月期间依然购买三鹿奶粉,造成严重后果。

2.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实无法满足受众知情权

对于一些社会安全事件,有关事件原因方面的信息调查政府进行公开时往往模棱两可,给出的理由往往不能使公众信服。以“躲猫猫事件”为例,2009年1月30日,玉溪北城镇男子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2月12日6时57分死亡,但随后晋安县公安局给出的死亡原因却是李×在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被狱友撞击不慎死亡,此事件一经报道立即引起了社会公众的议论。显然这样一种说辞是无法得到公众信服的,随后相关部门立即针对此事展开调查,最终得出的结论是监管人员的体罚虐待致其死亡。类似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由于此类事件政府自身就存在着违法现象,所以在进行相关信息公开时必然会产生一些内容的不真实,但是当今已经进入了媒体时代,丝毫的隐瞒也无法躲过公众的眼睛,因此政府在进行相关信息公开时一定要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

3.政府进行信息公开时新闻发言人的态度恶劣引发事件恶性循环

对于一些重大的突发性事件的信息发布,政府往往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此时新闻发言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信息公开后所达到的后果。[11]以“7·23”温州动车组相撞事件为例,在动车相撞后第三天现场开始对车体进行掩埋,但在一名特警战士的极力阻止下,对列车进行检查,就是这一次检查,又救出了一名女孩名叫项炜伊,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面对记者的质疑,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说出了一句今年的流行语:“这就是个奇迹,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人们往往希望听到政府最负责的声音,而由于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较晚,公众对政府所发布的消息本来在一定程度上就持怀疑态度,如果政府在发布消息时却还是一副很强势的态度,就很容易引发公众的不满,不仅不会保障受众的知情权,同时还会让事件朝着坏的方向发展。

4.政府信息公开有始无终引发公众猜疑

我国政府对一些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往往存在着有头无尾的现象,尤其是涉及政府本身可能也违法的突发性事件时,在一开始迫于社会公众的压力进行相关部分信息的发布,但随着公众对此事件的关注度的减退,政府的相关信息公开也会不了了之。以前不久发生的“村官江上浮尸”事件为例,今年6月8日,湖南新化县游家镇佛光村村委会主任游×前往县政府上访,次日凌晨,他一动不动地被值班保安抬出政府大楼,丢进一辆越野车后尾厢。5天后,他的尸体出现在资江。此事一经曝光,立即引发公众关注,但对于此事件从目前搜索到的消息来看,政府方面始终没有给出一个确切的答复,只是在事件曝光后称“尸检若见新证据或重启侦查”,随后此事件便无影无踪。对于这类小的突发事件,公众的关注度可能没有重大突发事件的关注度高,但是对于一些有切身利益的公众对于此类事件还是存在关注的,政府对于此类事件也应该进行及时准确的信息发布,这样才会逐渐建立政府威信,赢得公众信任,同时这也是公共治理理论的要求。

(二)政府信息公开不畅的原因分析

1.缺乏统一完善的制度规范及操作流程

由于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较晚,所以相应的制度还不健全,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但是这些法律措施仅仅笼统规定了事件发生后政府所应该公开的内容,但是对于如何公开,在事件发生的不同阶段该做什么并没有针对性的规定,再加上截至目前我国也没有一些案例可以参照,这就造成了当突发事件发生时,政府官员无章可循,因此也就会出现以上问题。

2.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差,惯性思维导致信息公开程度低

当突发事件发生时,由于之前的惯性思维,政府的第一反应往往都是尽量封锁消息进行隐瞒,但在传媒技术发达的今天,隐瞒似乎比公开还要难,当事件在公众的压力下不得不公开时政府才进行信息公开所带来的效果往往都是负面的,所以这就很容易造成公众的反感,例如“躲猫猫”事件,隐瞒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要远远大于公开所带来的结果。[12]而且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差,当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不认真调查真相,延误了公开信息的良机,造成信息公开迟缓。

3.新媒体时代,政府没有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

当今时代是一个媒体时代,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消息的发布者,尤其是通过互联网,发布消息十分便捷。因此如果政府还没有转变意识,依旧坚持以前的惯性思维,对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进行隐瞒,只会增加公众的猜疑。但是,我国现在的信息公开过程中,尤其是新闻发言人在与媒体进行沟通时,没有很好的媒介素养和应变能力,往往使一些信息的公布得不到相应的效果。动车事故中的“小伊伊”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4.涉及自身利益不愿公开

很多突发事件往往存在政府本身违法,因此对这些事件的相关信息公布过程中政府一般会采取粉饰的态度,但是由于找不出合适的理由,因此政府对这些事件所公布的所谓的“真相”往往成为公众的笑柄。“躲猫猫”事件中政府的反应就印证了这一点。因此,即使是涉及政府本身的事件,政府也要及时地进行公开,拿出一个诚恳的态度,勇敢地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往往更能够得到公众的理解与支持。

5.我国没有统一的信息管理机构和完善的问责体制

在西方国家,一般都有一个具体的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采集,但是在我国却不存在这样机构,因此当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往往互相推诿,而且信息沟通不畅,延误信息发布时机。同时,当不利后果出现时,责任的承担问题却没有法律依据,这样就无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所以,在我国的信息发布过程中才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