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发事件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及范围
1.突发事件的概念及范围
“突发事件”是一个范围很宽泛的名词,因此学界对它的定义也各不相同,但近两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学界开始以这部法中对其概念的界定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2]本文对“突发事件”的界定也采取这一标准。本法对“突发事件”的解释不仅界定了其概念,同时指出了其范围,通过其以上所包含的四类事件,我们可以总结出“突发事件”的特征。
首先,突发事件的突发性强,例如自然灾难如地震、海啸等的发生一般难以为人所控制,所以当这些灾难发生时,人类很难有准备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对灾难就显得十分被动。其次,突发事件的破坏性极强,因为像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以上四类事件本身的破坏力就很强,在加之它的突发性,让人类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面对,没有做好充分的心理应对准备,这样就很容易对人类社会造成灾难性影响。最后,突发事件涉及的公众利益面具有广泛性,突发事件的波及范围很广,破坏力很强,所以它所涉及的人群就会很多,而且未受灾地区的群众也要通过一些信息的发布来决定自己的救助计划,因此突发事件所涉及的公众利益具有广泛性。
2.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及范围
信息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用符号传送的报道,报道的内容是接收符号者预先不知道的。政府信息顾名思义就是指政府将自身所掌握的群众预先不知道的内容用符号传送的报道。但是,学界对政府信息的定义也有很多种解释,本文采取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中对政府信息的定义,即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3]通过本条例的定义我们不难发现政府信息的范围不仅包括公共信息,同时也应该包括个人信息,例如灾难发生后政府所公布的受害人的具体信息等。政府信息公开字面含义就是以政府的名义将这些信息向公众进行公布,但本文认为学者刘恒等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一书中所下的定义更为准确,即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4]
(二)突发事件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法学理论依据与必要性
1.突发事件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法学理论依据
(1)公众知情权理论。知情权又称为“知悉权”、“了解权”,最早由美国新闻编辑库柏提出,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公民有权知道的事情,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公民信息的权利。[5]知情权是公民行使国家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连获取基本政府信息的权利都无法得到满足,则很难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知情权,但是宪法中规定的很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都是以知情权为基础的。例如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条规定明确了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国家事务的管理,但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前提是知悉国家的必要信息,因此,知情权应当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也是政府要进行信息公开的理论依据。
(2)危机沟通理论。“危机沟通理论是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与社会公众进行信息交流和交换,以达到对事件进行有效控制的结果。在现实的突发事件应对中,危机沟通就是指政府对危机信息的公开及公众对政府信息的反馈。”[6]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后,社会公众由于无法得知有关事件较为准确的信息,一般处于焦虑与恐惧状态,政府在此时应当做到及时公布信息,取得公众信任,安抚公众情绪,以负责任的态度发布有关灾难的信息,这样才有可能取得公众的信任与支持,从而与公众一起度过危机。如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不能与公众做到有效的配合,就很难取得公众的信任,就会在社会中形成一股焦虑的气氛,最终可能会导致政府机构的瘫痪。
(3)公共治理理论。治理理论主要研究如何通过政府与民间的合作,以多元、互动、自主为其价值取向,改善中央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治理结构,提高其效率,增强民主。[7]通过对此理论的阐述,我们不难看出要想以互动的方式加强政府与民间的合作,政府就必须将自己所掌握的必要信息对公众进行及时公布,让公众了解政府的动向,这样公众才能更好地与政府进行合作。尤其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在极端紧迫和焦虑的境况下,政府更应该将所掌握的有关突发事件的必要信息进行公布,让在事件中受害的公众不仅成为被救助的对象,同时也要成为救助灾难的主人,政府通过公开信息与公众进行互动,收集公众的反馈信息,让公众成为治理的主体。
2.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1)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前提。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监督权,但监督权行使的前提一定是政府进行相关事件的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如果政府不进行任何信息的披露,公民也就无从得知相关信息,也就更谈不上什么监督。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就更需要进行信息公开,因为在灾难救援过程中会涉及一些捐款、救助等一系列的信息,这些信息如果不及时进行公开,很容易引起公众的猜疑,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这样就不利于救援工作的展开。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及时地进行信息公开,让公众监督政府,及时收集公众的反馈意见,与公众形成良性互动,不仅有利于灾难的救援,同时也有利于树立政府的威信。
(2)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安抚突发事件发生后公众的焦躁情绪。突发事件的破坏性与突发性往往会给社会公众带来致命性的打击,例如汶川地震的发生让很多群众失去了亲人,同时还要忍受不断的余震风波,如果在此时政府不能够及时公开有关地震的相关信息,而是采取类似唐山大地震时的隐瞒方式,这样会让受灾的群众因得不到可靠信息而长期处于焦虑之中,而且不在灾区的群众也会因为得不到有关灾区的相关信息而进行无端地猜疑,这样就会导致在灾难发生后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影响救援工作的展开,也不利于稳定受灾群众的焦躁情绪。因此,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当及时公开有关事件的准确信息,不仅可以安抚受灾群众的焦躁情绪,同时也有利于救援工作的有效开展。
(3)政府信息公开是新媒体时代的必然要求。当今时代,随着传媒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已经远不像以前那样闭塞,一个事件刚刚发生几分钟甚至几秒钟之内就有可能被群众传播到互联网,想要隐瞒或者是遮掩几乎已经不可能。突发事件的破坏力强,影响大,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及时辟谣,稳定民心,否则很容易造成信息传播不准确,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在新媒体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必然。
(三)突发事件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研究国外要远远早于国内,瑞典的《出版自由法》被公认为是世界第一部与信息公开有关的立法。[8]但是,真正出现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研究热潮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被认为是信息公开制度最完善的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文件例如《行政程序法》、《信息自由法》、《阳光下的政府法》等,这些法律条文的出现在立法上保障了政府的信息公开。[9]日本、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的制定确保了信息公开的有效性。通过文献的梳理,国外学者对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有关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问题,另一方面是有关突发事件过程中的危机管理问题。罗伯特·希斯的《危机管理》、劳伦斯·巴顿著的《组织危机管理》、迈克尔·里杰斯特《危机公关》[10]等书籍分别在突发事件过程中的危机管理、情境沟通等方面对西方的政府信息公开做了阐述。
2.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对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受西方有关信息公开制定立法的影响,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也逐步制定了一些法律制定,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都是随着我国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完善而随之建立起来的。以这些条例为基础,我国学者从不同方面对此问题展开了研究。通过文献的梳理,我国学者对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主要研究我国近几年的信息公开制度如王少辉的《迈向阳光政府: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此书运用比较分析与案例研究的方法探讨了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关的重要理论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第二,主要研究我国政府在突发事件中的危机管理问题如贺文发的《突发事件与信息公开:危机传播中的政府、媒体与公众》、王宏伟的《重大突发事件应争机制研究》,都以重大突发事件为研究案例,分析了我国在突发事件中的危机传播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在其中的作用;第三,主要是一些硕博论文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研究,这些论文对此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但这些问题没有与案例进行很好的结合,视角比较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