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基金会具有很高的公共关联度,为了保护捐赠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各国法律大量配置禁止性规范,防止基金会成为个人利益输送的工具。比较常见的禁止性规范包括以下几项。
(1)禁止个人图利规则。禁止个人图利(private inurement)是美国联邦税法上的一项重要规则,该规则要求按照《国内税收条例》510(C)(3)条款成立的非营利法人不能将净收入(net earnings)分配给创立人、理事、官员等内部成员。如果一个非营利法人图利于个人,它将被终局性地取消免税地位。意大利的一个法案则规定,非营利法人官员的薪金不得高于同一类商业公司相应职务的薪金标准。[15]
(2)禁止自我交易规则。在缺乏股东监督的情形下,如何防止非营利法人的内部控制者从法人的交易活动中受益,是立法者需仔细斟酌的重要规则。在各国非营利法人制度的相关规则中,美国税法上的“无资格人”制度尤具代表性。无资格人(disqualified person)制度是指与私人基金会有特别的、通常很紧密联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机构,不能从事与私人基金会有关的交易或活动。[16]
我国税法目前的设计中,尚无对慈善组织类似的禁止性规定。限禁性规范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会为慈善组织的行为提供指引,也成为慈善组织不得逾越的“雷区”,否则将会为此付出代价。若被取消免税资格,无疑自取灭亡。我国税收法规应予设定慈善组织的禁止性规则,以确保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和公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