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认定,固然少不了实体法的要求,之所以赋予慈善组织以免税的待遇,主要原因在于慈善组织的公益目的。但公益目的无法自证,因此需要法定化的程序。“现代社会与法律的合理性之所以是形式上的理性,是因为它指引的行动与行动的后果有更高程度的可计算性,而行动本身所追求与达到的目标却是不确定的。”[11]也就是说,慈善组织自动取得免税资格的国家比较少,各国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免税资格认定程序法定化,体现了形式正义理性。“在现代社会中,许多互动过程的进行是借助某种程式化和类型化的做法……这一特点还进一步体现在诸如程序正义这样的制度安排中。也就是说,价值理性(如公平、平等)的实现经常要依循程序的方式才能获得保证。”[12]法律制度的安排,不仅要从实体法上进行,也应从程序上加以设计。“人间之事,形式与实质相当,固为常态,但不尽然,有时会有形式与实质不一致,仅具表见事实之外观的情事。鉴于形式表彰于外,比较容易认定其有无及范围,所以,在规范的设计上,当重视在交易安全(例如表见事实引起之信赖的保护、登记制度)、防止纠纷或降低交易成本(例如要式规定),倾向于借助形式要素;当重视在公平,倾向于借助实质要素,作为规范的手段。由于考虑的角度不同,在规范的规划上,有形式与实质层面之不同规范的方式与要求,其规范设计之规范技能亦有差异,各有胜场,没有绝对的优劣。具体情形要看规范目的何在,适能为适切的判断。”[13]
慈善组织的收入、财产、活动即使符合税法免税要求的,也不是自动获得免税资格,而是要通过申请获得免税资格。在美国,除教会组织和一些规模较小(通常年收入不超过5000美元)的组织外,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在成立后并非自动获得免税资格,还要另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在认定慈善组织的免税资格的权力配置方面,美国赋予了联邦政府即国家税务局,只有它才有权认定申请机构的免税资格。另外,在对申请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审查时,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双管齐下,以保证慈善组织在组织方面和运作方面都符合相应的要求。[14]这些做法,值得我国参照。对慈善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要有严格的税务登记制度、纳税申报制度,免税资格审核制度,以保证课税免税程序法定,稽查征收合法,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确保税收负担公平合理。这些都要求慈善组织免税资格程序法定化,避免人为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