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能相互理解
自然物由于无精神性和心灵,不能理解人,不能约束自己,因而只能通过人对自然规律和必然性的认识和主动顺从以进入人与自然愈益相通相融、和谐相处的境地。和人与自然的这种情况相反,人与人之间则是有心灵者与有心灵者之间的关系。人可以通过理解他人而日益与他人相通相融、和谐相处。
人有自然的方面与精神的方面,人的精神方面与自然有联系,但又是超出自然的。人的自然方面可以按自然规律来加以探寻和研究,但人的超自然方面则不是简单地用自然科学可以把握的。人的学问不能等同于自然科学。如果说自然科学的任务是寻找普遍性的规律和必然性,那么,人的学问或者说精神科学,其任务则应侧重于研究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研究人与人之间如何不同而相通,如何到达和谐相处之境地。
2.和谐相处包含容忍和尊重他人的独特性
人与人之所以能相互理解的基础在于人皆生活于和交往于一个共同体之中,长期的共同生活使得即便是个人所独有的内心状态也能通过日常语言所具有的暗示作用(即语言的诗性)为他人所领悟、所理解。这个道理狄尔泰早已有所阐发[1],我在《语言的诗性与诗的语言》一章中做了专门的说明,这里不再重复。我在这里所要着重说明的倒是这同一问题的另一方面,即相互理解所取得的共识或相通相融并不取消每个个人的独特性。这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一方面通过相互理解而和谐相处;另一方面,和谐相处并非保持绝对一致,其中仍有差异和矛盾。因此,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和谐相处应包含对他人独特性的容忍和尊重。
哈贝马斯的交谈伦理学发展了胡塞尔的“主体间性”(Intersubjektivitaet)的概念,用“主体间性”的概念阐明了人与人相通相融、相互理解的理论根据,但哈贝马斯过分强调“一致性”(Consensus),这是不现实、不切实际的。利科(Paul Ricoeur)不同意哈贝马斯片面讲“一致性”的理论,而强调相互理解中人与人的差异性。利科的观点很值得我们重视。
利科反对西方传统形而上学的抽象的主体概念,但他并不一般地反对主体,他认为主体是对他人、对“你”开放的主体,是在历史文化传统背景下自身经历着的主体,人之所以能意识到自身的同一性,是因为意识到了有“你”的不同一性。离开了“你”、离开了历史文化传统背景,主体就会变成抽象的。因此,利科特别注意人与人在相互交往和相互理解中要倾听他人、倾听“你”的不同意见。利科关于人与人之相通相融、和谐共处的思想是与不同一性或相异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2]
其实,利科关于人的主体性或自身同一性与相异性的联系还可以扩大到人和文化历史传统背景以外,因为在我看来,人的自身同一性不仅与人和人类社会相联系,而且与宇宙万物相联系,人的主体乃是宇宙间千万种关联的交叉点。西方人毕竟缺乏中国人的“万物一体”的思想。
利科从人与人之相互理解同相异性密切联系的观点出发,对民主制作了一个独特的定义:“我想给民主下一个双重性的定义,首先是按冲突的概念来说,然后是按权力来说。就冲突概念来说,一个民主的国家不是主张消灭冲突的国家,而是创造一种程序让冲突得以表达并保持协商。在此意义下,一个法的国家乃是一个组织起来的自由讨论的国家。……至于从权力的概念来说的民主的定义,我认为民主乃是这样一种形式的政体,在其中可以保障愈来愈多的公民参与做出决定的程序。因此,在这种形式的政体中统治者与臣民之间的间隙会不断缩小。”[3]利科的思想启发了我们:人与人要和谐相处,首要的是尊重他人的相异性和独特性,而不是消灭相异性,强求一致。用强求一致所得来的和谐相处、相通相融,总是脆弱的,不如通过承认他人的不同一性,反而更能得到相互理解、和谐相处。我们尤其不能把中国传统哲学所讲的和谐相处一味按封建统治者的立场解释成消灭相异性,我们应当学会在承认相异性、尊重相异性中求和谐。利科所用的“冲突”一词也许不易为我们所接受,其实,利科的思想实质已经表达得很清楚,“冲突”无非是“自由讨论”、“保持协商”。
西方当代伦理学说中的流行概念之一是“宽恕”。其实,宽恕就是承认他人的相异性和独特性。罪行是一种极端的相异性。宽恕乃是对我们无法认同的差异性和独特性的承认。宽恕以差异性和独特性为其本体论的根据,所以宽恕不是出自怜悯。我们在对罪行进行惩治之余,也还要在更广阔的视域中分析罪行这一极端相异性和独特性之所以产生的客观原因。这样做,实际上也是一种宽恕。法国当代哲学家德里达近些年来就大讲宽恕这一伦理概念,其要旨略如上述。
3.相互尊重和容忍不等于互不相涉
不过,从利科的思想观点中也可以看到问题的另外一面,即和谐相处、承认和尊重相异性并不是互不相涉,就像莱布尼茨的无窗户的单子一样只是靠“预定的和谐”使它们协调一致,而是不同人之间、统治者与老百姓之间自由讨论、平等对话,而自由讨论、平等对话就必然包含有争执或利科所说的“冲突”。争执(“冲突”)是不同的东西、不同的人相互作用所必不可少的,那种把和谐相处解释为互不相涉的看法是否认不同东西之间、不同人之间可以相互作用,否认不同者之间可以相通的形而上学观点,是抽象的、不切实际的。相通就有相互作用、相互干涉。处在当今以相互尊重相异性为特点的多元化社会里,为求得和谐相处而主张互不相涉、互不相通,是不可能的。
[1] Wiehelm Diltheys Gesammelte Schriften,Ⅶ.Band,Verlag von B.G.Teubner in Leipzig undBerLin,1927,pp.120-152,191-228.
[2] Paul Ricoeur,From Text to Action,Ⅱ,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91,pp.227-245.
[3] Paul Ricoeur,From Text to Action,Ⅱ,pp.334-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