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独白到对话
1.从“主体性”到“互主体性”
前面谈到许多现代西方哲学家如尼采、狄尔泰等人反对主客二分,以致反对与之相联系的主体概念和主体性原则。其实,现当代哲学家中也有人觉得尼采、狄尔泰等人对近代哲学的批评太过分了。例如法兰克福学派的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1895—1973)、阿多诺(T.W.Adorno,1903—1969)就认为尼采、狄尔泰等人想取消主体,过分强调非理性,都是不应该的。他们则强调要恢复人的主体性,重视理性。但他们又受了尼采、狄尔泰等人的思想的影响,反对西方近代哲学中抽象的理性主义,反对自然科学的方法,特别是反对那种企图使人文科学屈从于自然科学的统治的“传统理论”,于是发展出了他们自己的“批判理论”。自然科学的方法主张排除人的参与,以追求所谓纯粹的客观真理,而“批判理论”则认为只有当事人参与到事物中去才能理解事物,对于人类社会的研究尤其应当如此。社会不是什么纯粹的客体,而是人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它不仅包含人的认识,而且包含人的情感和意志等,决不是干巴巴的自然科学规律所可以解释的。他们吸取了狄尔泰关于精神科学必须建立在“理解”的基础之上和伽达默尔把解释学看成是一种本体论的观点,采用解释学的方法以研究社会科学。但是霍克海默与阿多诺所代表的“前法兰克福学派”并没有具体地、特别是没有从哲学上说明如何发挥人的主体性问题以及如何展示人的理性普遍性问题。在这方面有独特建树的是“后法兰克福学派”的哈贝马斯(J.Habermas,1929—)。这里最主要的是指他把过去西方传统哲学对“主体性”的强调进而转化为对“互主体性”的强调,并以此维护人的主体性和理性的普遍性。
与传统哲学的主体性原则重人与自然的关系、重人对自然的斗争不同,现代西方人文主义思潮则转向人与人的关系,重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与协调。狄尔泰等人反对“主体”概念和“主体性”,其真实意图并不是否定人有主动创造性,实际上,他们是要由人对物的“主体性”转向人与人之间的“互主体性”,只不过他们没有作这样明确的主张和表述。哈贝马斯的交谈伦理学也是要把哲学的重心由认识自然、征服自然的旧传统转移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和相互理解。
2.康德的独白式与哈贝马斯的对话式
康德以“主体性”为自己哲学的主导原则,而且以道德主体性为最高的主体性,他的认识论以及他关于认识主体性的论述都不过是为论证道德主体性作前导。他的道德准则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呢?康德的回答是“绝对命令”。他的道德哲学以人类具有共同的实践理性结构为根据,要人“只按照那个你可以同时意愿它变为一个普遍的道德律的标准去行事”。这就是说,当道德律对每一个个人,或者说,对每一个主体是普遍的时候,则这个道德律同样地对所有其他人、其他个体都有效,这也就等于说,每个人都可以把自己确定为普遍的道德律加在别人头上,这样的道德律是独白式地建立起来的。哈贝马斯不同意这样的方式,认为道德行为是人与人之间、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交往,只有通过他们之间的交往、交谈、对话,才能达成共识,达成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律。所以在哈贝马斯看来,道德律是通过主体间的对话方式建立起来的。对话与独白是哈贝马斯的伦理学与康德伦理学以至传统理论的一个重要区别。[1]
3.儒家的独白式与西方传统的独白式和哈贝马斯的对话式
这里不能不令我们想起中国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儒家无论是孟子的天人相通说,还是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说,无论是朱熹的“与理为一”,还是王阳明的“吾心即理”,都把封建道德律看成是无需经过主体间的任何交谈、对话即可确定的,这些道德律完全是“天”或圣人之“心”的独白的产物,而究其根源,则不过是封建统治者“天子”的独白的产物。
西方哲学史上道德律的建立方式大体上有下面几种类型,一是早期的宗教、神话;二是较发达的宗教,例如基督教的上帝;三是主体性形而上学所谓最终根据,例如康德的“绝对命令”。所有这些都是独白式。哈贝马斯的交谈伦理学所提出的对话式,乃是对西方传统伦理学的一个大突破。哈贝马斯自己说他的交谈伦理学是康德式的,但那主要是就他和康德都强调道德律的普遍性而说的,如果就建立道德律的普遍性的方式来说,则一个是独白式,一个是对话式,实大相径庭。当然,哈贝马斯所主张的对话式和“互主体性”,在黑格尔关于意识间的互相承认的理论中和胡塞尔的“互主体性”概念中都已有其思想渊源,但哈贝马斯确实大大地发展了他们的思想。至于中国哲学史上道德律的建立方式,除了占卜与西方早期的宗教、神话大致属于同一类型之外,既缺乏宗教,也不讲主体性形而上学的最终根据,更没有哈贝马斯所倡导的对话式。中国哲学史上长期占主导地位的儒家方式是听从“天”的独白,这是不同于西方独白式的另一种形式的独白。道德律是“天理”,“天理”是天经地义的东西,不容许有任何交谈、商讨的余地。儒家哲学缺乏主体性原则,不承认每个人都是一个主体,更谈不上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对话,谈不上“互主体性”。如果说承认主体,那也只是承认“天子”一个人是主体,这也就是黑格尔所谓“只知道一个人是自由的”[2]。在中国,要建立道德律的对话方式,必须清除根深蒂固的儒家的独白式传统。
[1] 参见哈贝马斯:《道德意识和交往行动》(Moralbewuβtsein und kommunikatives Handeln),美因兹—法兰克福(Franlefurt a.M.),76页,1983。
[2] 黑格尔:《历史哲学》,56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