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西方极端神秘主义者的非人类中心主义(1 / 1)

哲学导论 张世英 1516 字 17天前

西方现当代一些哲学家、神学家出于对人类中心论及其理论基础“主体性哲学”和主—客关系式的不满,对上述问题也有很多议论,尽管他们并不知道“民胞物与”这一中国传统哲学的术语。

1.极端神秘主义者的非人类中心主义

有一些极端的神秘主义者,为了彻底否定人类中心论,竟然主张一切自然物都具有神圣性,都和人一样具有同等价值。例如德国的新教神学家莫尔特曼(Juergen Moltmann,1926—)强烈谴责“不受限制的控制欲”“驱赶着现代人攫取地球自然界的权力”并“依据权力(经济权力、财政权力和军事权力)的增长来衡量成长和进步”。他认为这种现象来自“现代人的上帝形象”,现代人按照自己所理解的上帝的形象把自己理解为“知识和意志的主体”,而“把他的世界理解为需要面对、需要征服的消极的客体”。“人变得酷似上帝,不是通过善与真,不是通过忍耐与爱,而是通过权力和统治。”“很长时间以来”,人类“只看到了自然的一个方面,亦即有用的一面”,而未看到自然的神圣方面,不知道“在大自然中处处都能看到‘上帝的痕迹’”,于是“自然得不到保护,任凭人类权力意志的摆布”[1]。莫尔特曼对人类中心论的谴责和对主—客关系式的批判,切中现代文明的弊端,确有其积极的意义,但他以自然中具有“上帝的痕迹”为根据来批判人类中心论和论证自然应得到保护,则是我们不能接受的,尽管他的宗教思想中未尝不包含某种中国人所说的“物与”或爱物的精神在内。

另一位德国哲学家、神学家施魏策尔(Albert Schweitzer,1875—1965)更明确地主张尊重一切生命而不去追问不同生命的不同价值,包括人与其他生物间的高低之不同。“生命本身就是神圣的东西。”因此,合理的伦理学应该“主张照顾一切生物以至最低级的生命现象”。按照这种原则行事的人,“当他夏天的夜晚在灯下工作的时候,他宁愿关起窗子,呼吸闷热的空气,也不愿见一个一个的飞虫烧焦了翅膀死在他的桌子上”[2]。

施魏策尔从“人与存在合为一体”的哲学原则出发,认为每个人都是一个有求生意志的生命,他每时每刻都能“从自己内心的求生意志出发”体验到别的生命的求生意志,因而使自己的“内心充满了对存在于万物之中的神秘的求生意志的尊重心情”。这样,每个人内心里的求生意志便“与别的求生意志合为一体”了,而道德在施魏策尔看来,也就是“对一切生物的无限广大的责任”。施魏策尔的这套哲学和伦理学虽然是以宗教神学的观点立论,但与中国的“天人合一”、“万物一体”和“物与”精神确有相通之处,特别是与王阳明的“一体之仁”、草木亦有“良知”之说相近。[3]

2.极端神秘主义者面临的问题

按照这种观点,将如何解释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求生意志而不得不牺牲其他生命的现象呢?正如王阳明意识到这个问题一样,施魏策尔也提出了这个问题,而且提得更具体、更明确。他对问题的回答与王阳明有同亦有异。

“当献身于别的生命这一内心要求与忠于自己的生存这一必要性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尊重生命的伦理学将采取什么态度呢?”施魏策尔就像王阳明一样承认这一矛盾的事实:“我也是逃脱不了求生意志的矛盾冲突的。我的生存同别的生物的生存以千万种方式发生冲突。毁灭生命和伤害生命这一必然性,我是逃脱不了的。当我走过一条僻静小道的时候,我的脚就得毁灭和伤害在这条小道上生活着的小生物。”施魏策尔在承认这个事实之后,紧接着就对这种“可怕的必然性”和“必然矛盾”做了自己的解释与回答。他认为“保持和促进生命是善,而一切毁灭和损害生命的,不论是在什么样情况下发生,都是恶”。因此,在施魏策尔看来,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求生意志而毁灭和损害别的生命,虽然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必然的行为,但还是应当承认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人应当为此而“承担罪过”。人即使是为了治病救人而不得不在动物身上做试验时,也“必须就他们力之所及尽可能减轻动物的痛苦”,因为这毕竟是“残忍行为”[4]。施魏策尔的这些解释与王阳明所谓“宰禽兽以养亲”、“燕宾客”虽于心不忍(“心又忍得”)而又是“不可逾越”的“良知上自然的条理”既有相近之处又有差异。王阳明承认人与生物之间有轻重厚薄之分,这种分殊合乎“良知”,而施魏策尔则明确申言残害其他生命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人在做这种行为时“不可感到良心无愧”,施魏策尔从伦理原则上否认了人与其他生物的高低之分。

3.极端神秘主义者的非人类中心主义抹杀人与物的分殊

针对王阳明,我们可以提问:为什么“宰禽兽以养亲”合乎“良知上自然的条理”,这里的轻重厚薄的标准何在?针对施魏策尔,我们可以提问:既然人与其他有生命之物同样是神圣而无价值高低之分,那么,人又有什么独特的权利为了自己的生存而牺牲别的生命呢?这种不分价值高低的主张是否意味着否认了人类的卓越地位和尊严呢?难道人以外的其他生物也是“道德主体”吗?难道人为了自己的生存而不得不牺牲其他生命是不道德的吗?我以为,“万物一体”和“物与”的精神并非指人与物一律等价,而是包含等级差异的,这种差异就在于人有自我意识和道德意识,而其他生物则无,人与其他生物的价值高低以及对其他生物的轻重厚薄的标准在此。正因如此,人才有独特的权利为了自己的生存而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牺牲其他生命,这是有自我意识的、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对于无自我意识的、“非道德主体”的其他生命所做的合乎道德的行为。王阳明的哲学思想指明了万物一体与人物高低分殊的统一性,指明了人物高低分殊是合乎道德(合乎“良知”)的,惜其未指明这种分殊的标准在于有无自我意识和是否道德主体。施魏策尔只强调人与物同等神圣,或者用中国哲学的术语来说,只强调“万物一体”和“物与”,而忽视人与物的高低之分殊;尽管他承认人为了自己的生存而不得不做出牺牲其他生命的行为事实,但他由于忽视人的卓越地位而不能指明这种行为的理论根据。我们既主张“万物一体”和“物与”精神,又承认人与物的高低之分殊并论证了这种分殊的标准,两者是统一的。正因为论证了人物间价值高低之分及其区分之标准,所以我们认为人有权利、有理由为了自己的生存而牺牲其他生命;正因为主张“万物一体”和“物与”精神,所以我们又认为人应该尽量培育保护其他生命的意识,应该在不得已而牺牲其他生命时抱有同类感和恻隐之心,从而采取尽量减少其他生命的痛苦的措施。我认为我们的这些看法不能被等同于人类中心论,它乃是扬弃和超越了人类中心论,使其隶属于万物一体说之中。说它不等于是人类中心论,是因为我们虽然也主张人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命而有必要牺牲其他生命,但是第一,从理论上讲,这样的行为是以万物一体的原则为根本的,人与物的高低之分是万物一体之内的区分;第二,从实践上讲,人不能随意采取牺牲其他生命的行为,而在采取这样的行为时,应当抱有同类感和不忍之心,尽量减少其他生命的痛苦,而不是像人类中心论那样一味强调人对自然、对其他生命的征服与任意宰制。

[1] 《20世纪西方宗教哲学文选》下卷,1759~1761、1765~1771页。

[2] A.Schweitzer,Civilization and Ethics,第2章,译文引自《尊重生命的伦理学》,载《哲学译丛》1966年第5期。

[3] 同上。

[4] A.Schweitzer,Civilization and Ethics,第2章,译文引自《尊重生命的伦理学》,载《哲学译丛》196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