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西方一些思想家关于审美意识与道德意识的关系的论述(1 / 1)

哲学导论 张世英 1329 字 17天前

1.康德论审美意识与道德意识

康德似亦有审美意识高于道德意识之意,例如他把审美意识看成是道德意识与认识之间的桥梁;他也谈到审美意识对于对象的存在持冷漠的态度,以及审美意识无预悬的概念和目的。但是康德最终又认为“理想的美”是道德精神的表现。康德断言,理想的美的最重要的因素是“理性概念”,“理性概念”就是人性的目的,即人的道德观念如慈祥、纯洁、刚强、宁静等。凡能表现这些道德精神的人的形体,就是美的人的形体;只有人才有理想的美,因为只有人才按照理性概念决定自己的目的,才有道德观念。[1]显然,康德最终还是主张道德意识高于审美意识,有道德才有理想的美,道德是美的根据。康德关于美的基本观点是他所谓“符合目的性”,即客观的东西符合主观的东西,属于主客关系模式,所以在他看来,艺术乃是按照人的理性要求来把客观的东西加以铸造,使之具有新生命。康德的审美观和他的整个哲学一样属于西方传统的人类中心论,他所要求的主客统一与我们所主张的“高级的天人合一”不是一回事。

2.谢林论“审美直观”的首要地位

谢林一反康德的审美观,主张天地万物之本原或“绝对”乃是主体与客体、自我与非我、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的无区别或同一,人类的理论活动和实践活动包括道德实践在内都是后来从“绝对”中产生的,但它们总限于主客的二元对立,不能回过来达到“绝对”,只有“审美直观”的活动才超越主客关系,重新回复到“绝对”,即回复到主客不分的状态。在“审美直观”里,鉴赏者的自我与被鉴赏的非我融为一体,艺术品的创作者并无明确目的和目标,这种创作活动是意识与无意识的统一即“绝对”。谢林明确主张审美意识高于道德意识,审美意识是道德与功利的调解。日常生活中道德与功利的矛盾、理性与感性的矛盾,在谢林的艺术世界中都得到融合,谢林把艺术看成了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困扰的救世主。他认为艺术与宗教同一,艺术高于用概念形式表现绝对的哲学:哲学思考必须采取“理智直观”的态度,但“理智直观”总是具有概念性,它必须被客观化,以便被意识到、被经验到,而“理智直观的客观化就是艺术”,“在艺术品之中能给我们以绝对同一”[2]。“审美直观”高于“理智直观”。我以为,对于谢林所谓自然是可见的精神和自然具有目的性的物活论思想,我们完全可以有异议,但他的艺术超越主客关系,艺术高于道德,艺术超出日常生活矛盾的观点,是值得我们赞赏和提倡的。

3.荷尔德林论诗意的自由高于道德

德国诗人荷尔德林(F.H?lderlin,1770—1843)明确主张“在想象力的自然状态背后有道德律,而在道德律背后又有自由律”。人们以为在自然状态中也有“本能的道德”,这是一种“自然的纯洁”,但实际上二者很难协调一致,如果没有自由律,这协调一致的状况是极不稳定的,是偶然的。“道德从来不能得到自然的信任。”自由律则可以在道德背后指使道德惩罚自然状态中的恶。自由在荷尔德林看来就是“诗的精神”,它“创立一个自己的世界”[3]。荷尔德林的论述大多晦暗不明,但诗意的自由高于道德的基本观点还是比较清楚的。

4.审美意识的崇高境界更能促进道德意识的提高

也许我们可以从古希腊学者朗吉努斯在《论崇高》中关于崇高的一段描述文字中,具体而生动地体会到审美意识的崇高境界及其对道德意识的巨大影响。“大自然把人放到宇宙这个生命大会场里,让他不仅来观赏这全部宇宙壮观,而且还热烈地参加其中的竞赛,它就不是把人当作一种卑微的动物;从生命一开始,大自然就向我们人类心灵里灌注进去一种不可克服的永恒的爱,即对于凡是真正伟大的,比我们自己更神圣的东西的爱。因此,这整个宇宙还不够满足人的观赏和思索的要求,人往往还要游心骋思于八极之外。一个人如果四面八方把生命谛视一番,看出一切事物中凡是不平凡的、伟大的和优美的都巍然高耸着,他就会马上体会到我们人是为什么生在世间的。因此,仿佛是按照一种自然规律,我们所赞赏的不是小溪小涧,尽管溪涧也很明媚而且有用,而是尼罗河、多瑙河、莱茵河,尤其是海洋。我们对于自己所生的火不会感到奇怪,虽然它放出了纯净的光,能使我们惊异的是天上的明星,尽管它们时常被黑暗吞没。最使我们赞叹的莫过于埃得纳火山了,在它爆发的时候,从山底里喷出石头和整座峭壁的岩石,有时甚至还喷射出地底下所产生的火来,形成火的河。”[4]这简直是对天人合一的崇高境界的一段绝妙的描写,大有王船山的“合物我于一原”,“彻于六合,周于百世”[5]之慨。朗吉努斯还说:“不平凡的文章对听众所产生的效果不是说服而是狂喜,奇特的文章永远比只有说服力或是只能供娱乐的东西具有更广大感动力。”[6]“狂喜”(ecstasy)就是一种合物我、忘人己的入神状态,上述朗吉努斯关于崇高境界所描写的,就是这种“狂喜”状态。这决不只是道德意义或如某些人所认为的“人道主义”意义的崇高,这是审美的范畴,而不只是道德范畴。它并不预悬明确的道德目的或理性概念而只有道德上的“说服力”,它把人的情感提升到了最高点而具有“感动力”。屈原怀瑾握瑜,宁赴常流而葬乎江鱼腹中,其爱国主义情操是源于他的合物我于一体的崇高力量的闪现,非简单的道德观念所足以涵盖。由此可见,提高道德意识,不能就道德而论道德,不能单凭道德说服,我们需要多提倡一点审美意识的修养和崇高境界的培养,也就是多提倡一点超主客关系的精神。这无疑比简单的道德宣传更难,但这是从道德“应该”所依据的更高层次上下功夫;我相信审美感染力必能代替宗教信仰和儒家的封建“天理”而起到促进道德意识的作用,当然,这种促进是自然的而非人为的,为道德而艺术,不会有真正高水平的艺术。

[1] 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70~7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2] 谢林(F.W.J.von Schelling):Sytem des transcendentalen Idealismus,Tubingen,1800年,471~472页;参见《先验唯心论体系》,273~27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

[3] 《十九世纪西方美学名著选》,291~292、298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

[4] 转引自朱光潜:《西方美学史》上卷,114~115页,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5;及李醒尘:《西方美学简史》,53~54页,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8。

[5] 王船山:《正蒙注·太和篇》。

[6] 转引自朱光潜:《西方美学史》上卷,1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