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道德意识—道德意识—超道德意识
人与天地万物“一气流通”,融为一体。王阳明在《大学问》中谈到,人因能以天地万物为一体,故能对同类之人“有怵惕恻隐之心”,甚至对不同类之有知觉者和无知觉者亦能“有怜悯之心”、“有顾惜之心”。除去王阳明的“一体之仁”有封建义理之意,可以暂且撇开不说外,他把人的原始的同类感和道德意识建立在万物一体的本体论基础之上,这是值得赞许的。卢梭也有万物一体的思想,但不及王阳明之明确。
万物一体,不仅指物与物一体,而且指人与物一体,人与人一体。为方便起见,我在这里把他人、他物都概括称之为客体,把与之相对的自我称之为主体。人生之初,都有一个自我与他人、他物不分(主体与客体不分)的阶段,我在本书第二章中借用中国哲学的术语称此阶段为“原始的天人合一”。在此阶段中,人因不能区分主客,故无自我意识,与禽兽没有多大差别;从道德的角度来说,尚无善恶之分,无道德意识。卢梭说:“野蛮人之所以不是恶的,正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善。”我们虽然不能把野蛮人简单地等同于初生婴儿,但大体说来,野蛮人确实处于主客尚未分清、善恶尚不分明的阶段。我们可以说人类原始的同类感是道德意识的基础,但还不就是道德意识。卢梭说,自然同情心“在自然状态中”“代替道德”,“代替”就意味着还不是。由此可见,简单地说人性本善或人性本恶,都是不恰当的。卢梭有时违背他自己的分析而有所谓性善的说法,不能不说是他的混乱之处。儒家明确主张性善,认为人天生就有封建的道德意识,只能说是虚构。我以为人知道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乃是超出了“原始的天人合一”阶段之后的事。
随着岁月的增长,人逐渐有了主体与客体之分,有了自我意识,因而也有了认识和道德实践,能说出这是什么,那是什么,并进而辨别什么是善,什么是恶。我反对禁欲主义或类似禁欲主义的思想,反对西方传统主流哲学把善放在超感觉的理念世界之中的观点,我以为道德上的善与欲望、功利不可分,与关心客观存在物、攫取存在物的主客关系式不可分。道德意识一方面为了满足功利追求而把外物当作自己需加利用的对象和工具;另一方面为了替他人谋幸福,又不能把他人当作服务于自己的手段。换言之,道德意识在人与物的关系方面,要求人占有物;在人与人的关系方面则要求为他人服务。这两方面的结合也就是道德与功利的结合。
显然,道德意识仍未脱离主客关系的阶段,仍有主客的对立。这不仅是说道德意识包含有功利追求,即关心存在物,攫取存在物,而且更重要的是说,道德意识总是表现为“应该如何如何”(“应然”)的意志要求,表现为主观性的内心的东西。道德意识并未真正达到人与天地万物一体的境界。
我在第二章中谈到,审美意识比包括道德意识在内的整个主客关系阶段更高,它是人与世界关系或者说人对世界的态度的最高阶段,是一种比“原始的天人合一”更高的天人合一,它由“原始的天人合一”阶段经由“主客关系”阶段而在高一级的基础上回复到了天人合一即主客不分,因此,它可以说是“高级的天人合一”。它具有“原始的天人合一”阶段的特性:直接性或直观性、非知识性、非功利性、非道德性。间接性、知识性、功利性、道德性都源于对原始的天人合一的破坏和主客关系的建立。但审美意识又不等于原始的天人合一,它是经过主客关系的洗礼之后才达到的,所以它必须通过努力以克服和超越主客关系阶段所带给它的间接性、知识性、功利性和道德性。审美意识中的天人合一是一种高级的万物一体的境界,它不是间接的分析,不是知识的充实,不是功利的牵绕,不是善恶的规范;但它又不是同这些没有联系的,就像原始的天人合一阶段尚未发生这些一样,它包含间接性、知识性、功利性和道德性而又超出之,颇有些类似老子的“学不学”、“欲不欲”、超仁义和大智若愚的境界。
2.审美意识优于道德意识
审美意识超越和优于道德意识之处有以下几点:(1)它不再像道德意识那样关心和攫取现实存在物,不再计较利害,而是对现实存在漠然置之,但又非禁欲主义。(2)道德意识总是预悬着或向往着一种目的,它总是出于一种“应然”的态度;审美意识就是现实,没有预悬的某种明确的目的来限制自己,它是完全自由的和自发的。(3)道德意识虽出于一心为他人谋幸福,但只要它停留在道德意识的领域,则己与人总还是有某种区别的,道德意识是在区分己与人的基础上再求两者的统一。所谓“无私奉献”、“舍己为人”,从单纯道德意识的水平来说,并非指私与公无区分,己与人无区分;相反,正因为有区分,我们才赞誉这种舍己之人、无私之人在道德上的伟大。可是,审美意识的天人合一则根本超出了主客关系式的外在性,人与物、人与人又融合为一体。这是原始的“同类感”在高级基础上的回复与表现。这种天地万物与我为一体的境界虽然是超道德意义的,但它又是自然地合乎道德的。一个真正达到了这种境界的人,其为他人谋幸福的行为不仅仅是出于道德上的“应该”,而更主要的是受他所处的这种崇高境界的自然的、直接的驱使。一个真正伟大的诗人是必然能够做出“无私奉献”、“舍己为人”的伟大德行的。而道德意识由于停留在“应该”和区分人己的领域,所以我们平常尽管在宣传了各种确应实行的道德教训之后,仍然很难达到提高道德意识的目的。道德意识中的“应该”总有其所以“应该”的根据;没有更高的根据的“应该”,是没有保证的,是没有必然性的。宗教家把这种根据放在对上帝的信仰上面,所以当前有人把道德意识低下的原因归之于缺乏宗教信仰;儒家把这种根据放在传统的封建义理之“天”(“天理”)的身上,认为其所以应该如此、不应该如彼,是由“天理”决定的,是“天命”,所以当前有人把道德意识低下的原因归之于传统封建天理的丧失;卢梭把这种根据放在原始的同类感之上,所以他把他那个时代道德意识低下的原因归之于原始的自然状态之破坏。我的看法是把道德上“应该”的根据建立在审美意识即超越主客关系所达到的“高级的天人合一”之上,建立在高级基础上的对原始的万物一体的回复之上。只有加强人们审美意识的修养,才有可能提高道德水平。
3.善是美的必然结论
在超主客关系的万物一体的境界中,人不仅对人,而且对物,都以人与万物一体相通来对待,于是人与万物(万物既包括物,也包括人)都处于一个无限的精神性联系的整体之中。无精神性的物本身是抽象的、无意义的。处于审美意识中的物(艺术品)之所以能与人对话、交流,就在于人与物处于精神性的统一体之中,处于人与世界的合一之中。实际上,人之所以能对人有同类感,能为他人谋幸福,也是基于这种精神性。审美意识,作为超主客关系的万物一体的境界,其所以包含道德意识,道理也在这里。王阳明的“一体之仁”,其中的“仁”字就是一种精神性,只不过王阳明是儒家,他把人的精神性与封建道德意识联系在一起,这是我们应该抛弃的。王阳明说:“见孺子之入井而必有怵惕恻隐之心,是其仁与孺子而为一体也。”这就表示,人之所以对孺子入井而往救之,是由于精神性(“仁”)把人与孺子结为“一体”而“不见形骸、不分尔我”,也就是出于人与人一体相通的关系。反之,一个丧失了精神性的人,对人采取异己的态度,则见孺子入井而视若木石而无动于衷。王阳明还应用人与万物一体相通的关系,以说明“仁”不仅使人与同类者为一体,而且使人与不同类之物亦为一体。所以他说:见孺子入井而有怵惕恻隐之心,还只是人与人的“同类”关系,若“见鸟之哀鸣觳觫而必有不忍之心焉,则是其仁与鸟兽而为一体也”,“见草木之摧折而必有悯恤之心,是其仁之与草木而为一体也”,“见瓦石之毁坏而必有顾惜之心焉,是其仁之与瓦石而为一体也”(《大学问》)。王阳明的草木瓦石之物皆有良知之说,与海姆(Karl Heim,1874—1959)的泛心灵主义有相似之处;海姆认为任何一物都有生命、有心灵,故人可以在人与物之间建立人与人的关系。我们不赞成这类泛心灵主义,包括王阳明的物亦有良知之说。我们在前面谈到审美意识中人与物可以交流、对话,显然不是指物有心灵之意(海德格尔说的石建筑与人作无言的对话,决不是说石建筑像人一样有心灵),当然也就不能说物皆有良知。然而王阳明的“一体之仁”的思想,除去其封建道德内容以及物皆有良知之说,则其所包含的万物因精神性而结合为一体的基本观点是值得我们吸取的。
人与万物一体的关系是精神性的统一体之内的关系,这一点也是人对人的责任感和帮助他人谋幸福的道德意识的理论根据。所以在万物一体的审美意识中应包含人对人的责任感和为他人谋幸福的道德意识。善是美的必然结论,善包括在美之中。通常讲审美意识都大讲美的愉悦性的特征,以致有一种意见认为审美意识是不负责任的。这是对审美意识的片面理解。审美意识的本质在于人与世界的合一、人与存在的契合或者说人与万物的一体性;艺术品的诗意在于从有限的在场的东西中显现出无限的不在场的东西,有限与无限、在场与不在场是一个整体。正是这作为整体的存在支持着个人的生存,它是个人生存的源泉。面对这无限的整体或一体性,有限的个人总是从自己现有的地位出发,向有限性以外展望,不断地超越自身,为无限的整体或一体性而献身,这中间就包含着人对人的责任感。超越自身、舍弃自身、为他人尽责,实际上也就是使有限的自我融合于无限的整体中,参与到无限的整体中,以实现自我。人既融合、参与于物,也融合、参与于人,没有人与人的相互融合和参与,就达不到无限的整体或一体性,从而也没有人的自我实现。这样的自我实现,既是最高的美,也是最高的善;既是审美意识,也是道德意识;既有审美愉悦感,也有道德责任感。人生的意义也就在此。宗教信仰者常常教导人要感谢上帝的恩典,依我的理解,就是感谢这无限整体的存在对人的支持,没有它,人就是孤立无援的,任何对未来的希望都要落空,人生也就失去了意义。无限整体对人的支持,其中应包括人对人的支持;我们对无限整体的感谢也应包含对人的感谢。我不相信“原罪”的宗教意义,不相信宗教意义下的罪,但我们的确应该意识到有限与无限的差异,应该承认有限的人的生存离不开无限整体的支持这一事实。既然无限整体的支持包含人对人的支持,因此,如果人对人不负责任,那就是犯了道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