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对外贸易法概述
一、对外贸易和对外贸易法的概念
对外贸易,亦称“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同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有关商品、服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包括进口和出口两部分。根据《对外贸易法》第2条的规定,对外贸易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三个方面。其中,根据对外贸易的对象,可将对外贸易分为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根据对外贸易的性质,也可将其分为进口贸易、出口贸易和过境贸易。
对外贸易法是确认对外贸易监管机关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调整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在我国,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包括《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海关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国内立法,以及我国参加或承认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等,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简称《入世议定书》)以及与诸多国家达成的有关投资保护和避免重复征税的双边协定。
二、对外贸易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对外贸易法是我国规制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其为国内各类外贸经营者创造了平等的竞争条件,加快了国内外贸易一体化的进程,进一步提高了贸易自由度和透明度,为实现国内外资源与市场融合营造了健康有序的环境。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持续高速发展,对外开放的内在需求也在逐步提升。自1994年我国《对外贸易法》实施以来,我国对外贸易的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2011年我国进出口总额已经达到36 420.6亿美元,其中出口额18 986亿美元,进口额17 434.6亿美元,外贸大国的地位已然确立。毫无疑问,我国对外贸易法在逐步完善的同时也有力地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对外贸易体制的改革,极大地提升了对外贸易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三、对外贸易法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
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对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和开展对外贸易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二)调动地方积极性以发展对外贸易
在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地方利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证,尤其是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同时,地方监管同中央监管也应彼此配合,合理分权。
(三)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是我国各项对外交流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对外贸易领域长期奉行平等互利原则,将有利于我国同其他国家或地区展开平等对话。
(四)互惠原则
互惠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重要原则,其有力消除了对外贸易中的歧视和贸易壁垒,是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充分保障。
(五)对等原则
对等原则作为平等原则的延伸,指当任何国家或地区对我国采取歧视性贸易措施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这极大地维护了本国的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