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征纳实体法(1 / 1)

税收实体法,包括税收权限法和税收征纳实体法,对于税收权限法的内容,主要是分税制。故税收征纳实体法居于税法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其中,由于流转税或所得税一般都是各国的主体税种,而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在国家的税收中相对较为次要。

一、流转税法律制度

流转税法是调整各种流转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流转税是指以商品或劳务服务为征税对象,就其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流转额征税的一类税的总称。流转税具有以下特征:(1)流转税是以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2)流转税具有间接性;(3)流转税按照比例征税。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增值税法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或劳务性、服务性业务的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额是指商品的销售额或劳务项服务性业务的收入额扣除非增值因素后的余额。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是流转税种的核心税种,增值税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实行税款抵扣制,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中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消除重复征税。

第二,对各个生产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多环节征税,征税数额的多少与各个环节的增值额的大小相适应。

第三,实行发票监督制,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是增值税立法的核心。

1.增值税的税法主体

我国增值税的征税主体是各级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分为两类,即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通常是按照年销售额来划分的。一般纳税人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税款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使用普通发票,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只能用简便的方法来计税。[1]

2.增值税的增值对象

增值税的增值对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有形动产的所有权;(2)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提供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劳务,包括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进口货物:实际上是货物销售的一个特殊环节,在货物报关进口时,同样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在某些情况下,出口货物也应征收增值税,如限制出口的产品。

3.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基本税率为17%,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低税率为13%。

零税率,仅适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

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简易办法适用征收率计征,不得抵扣进项。征收率通常为6%,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征收率为4%。4.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二)消费税法

消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特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它以特定的消费品为征税对象,并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第二,它对不同的征税对象分别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第三,税负具有转嫁性,它以消费者为真正负税人。

(三)营业税法

营业税是以应税劳务性或服务性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或转让无形财产和不动产的销售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实践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不同时存在的,二者选择其一。营业税绝大多数属于地方税种。营业税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它税负低并且比较均衡,征收简便;其次,它征收范围广,税源普遍;最后,它按照行业规定税目税率。

(四)关税法

关税是由海关负责征收的,以进出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关税属于中央税,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它以统一的国境或关境为征税环节;第二,它以准许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第三,它具有涉外性,并以到岸价格或离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五)城乡维护建设税

城乡维护建设税是指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所缴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分别与该三种税同时缴纳的一种流转税。[2]城乡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它本身并无特定的纳税对象,而是以纳税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因而具有附加税的性质;第二,它适用税率差别较大,分别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区确定;第三,它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税款应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二、所得税法律制度

所得税,是指对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净收入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类税的总称。所得税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所得税以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净收入即纯所得为征税对象;第二,所得税是直接税,即所得税税负应由纳税人自己承担,而不能转嫁他人承担;第三,所得税税负公平,且通常采用累进税率。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

内资企业所得税是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对称,其法律上的称谓是企业所得税。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法主体: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除涉外企业以外的企业和组织。[3]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一类是生产、营业所的;另一类是其他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实行比例税率,法定税率为33%。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应税所得额×税率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调整国家与在我国境内设立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之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在我国境内,外国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这里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受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同时征收3%的地方税。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交纳20%的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计税方法也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公式相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①税率优惠,分设15%和24%两档优惠税率;②减免优惠,包括“两免三减”、“五免五减”、预提所得税减免、地方所得税减免等;③再投资优惠。

(三)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所得的个人缴纳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法主体:凡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从我国境内和境外所得都应纳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使用5%~45%的九级超级累进税率;(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3)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此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对国债利息、福利费、抚恤金和救济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等,均应免税。此外,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等,应批准可以减征。

(四)土地增值税法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收入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税法主体:纳税主体是指有偿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为: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4]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措施:在以下情况下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为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三、财产税法律制度

财产税是指对纳税人所拥有或者支配的特定财产,就其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一种税。财产税的特征:第一,它是对特定财产的拥有者或者支配者征收的一种税;第二,它是对财产“存量”征收的一种税,它以财产存在为前提,是对财产纯收入存量征税,并且所征收的税款数量与财产的数量和价值一般成正比例关系;第三,它是直接税,即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税收负担;第四,它是一种地方税种。

(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对房屋的所有人、承典人以及房屋的经营管理人、代管人、使用人就其房产余值或者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税的税法主体:纳税主体为房屋的所有人、承典人以及房屋的经营管理人、代管人、使用人。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和房租收入。

房产税的税率:房产税的税率有两种:(1)依照房产余值计算交纳的,税率为1.2%;(2)依照房租收入计算交纳的,税率为12%。

减免税:对于符合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依法给予减免。

(二)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车船的所有人按其车船的种类、数量、吨位等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车船税的税法主体:纳税主体为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车船税的税率:以纳税人所拥有的车船数量或吨位为计税依据,实行幅度定额税率。

四、行为税法律制度

行为税是以某种特定行为的发生,对行为人加以课税为目的的一种税。行为税具有下列特征:第一,它具有较强的特殊目的性,即为了调节或限制某些特定的行为而征收的,直接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意志;第二,它的征税对象单一,税源零星分散;第三,它具有变化性。

(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法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投资方向,对在我国境内时是固定资产投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法主体:是在我国境内时是固定资产投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以固定资产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为计税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率:实行差别税率,税率为0%、5%、10%、15%、30%五个档次。

(二)印花税法

印花税是对在我国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的税法主体: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征税范围包括: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由按照凭证所载金额和按件定额两种。

印花税的税率:实行从价比例税率和按件固定税率。

(三)契税

契税是指按照产权转移契约,对因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买卖、赠与或者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的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是地方税。

契税的纳税主体:契税的纳税人为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土地、房屋的当事双方订立契约后的承受人。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因土地使用权、房屋买卖、赠与或者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的行为。

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当事人所签契约规定的价格为计税依据。

契税的税率:采用幅度比例税率。

(四)车船购置税

车船购置税是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购置车辆价格的一定比率征收的一种税。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主体:在我国境内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以纳税人所购置的车辆的价格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10%。

(五)筵席税

筵席税是对在公共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达到规定金额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筵席支付金额所征收的一种税。

筵席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的宴会。

筵席税的税率:一次筵席支付金额人民币200~500元为筵席税的起征点。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

五、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法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品和盐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开采矿产品和盐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范围:资源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等;盐。

计税依据:采用从量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税额×征税数量

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或者扣缴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二)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使用土地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主体: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对象:规定的征税范围内的土地,但不包括农业用地。

税率:采用幅度定额税率,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三)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占用耕地面积以固定数额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主体: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生产建设,并负有缴纳征地占用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社会组织。

征税对象:耕地。

税率:采用幅度定额税率,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 徐孟洲主编:《税法学》,9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 吴辛愚、宋粉鲜:《税法》,9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 徐孟洲主编:《税法学》,21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 徐孟洲主编:《税法学》,35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