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或称租税、赋税、捐税等,简称税,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居民、经济组织强制、无偿地征集一定货币或实物的活动或称手段。
税收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事物,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其内容和性质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制度和国家性质的变更而变化。税收也是一个经济范畴,是国家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的手段,其实质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特殊分配形式。
税收在形成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宏观经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体现国家主权,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监督经济活动,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都具有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二)税收的特征
由于税收是国家政治在经济领域中的运用,因而使税收形成了自己的固定的形式特征。
1.强制性
在主体意志方面,税收并不取决于纳税主体的主观意愿或征纳双方的意思表示,而只取决于征税主体的认识和意愿,因而具有单方强制性。税收的这一特征使其也区别于国有资产收入等非强制性的财政收入。同时,由于单方的强制性可能会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而征税必须依法进行,实行税收法定原则。
2.无偿性
在征税代价方面,税收是无偿征收的。即税款一经征收,便由纳税人向国家做单方面转移而形成国家财政收入。国家征税后,既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也不提供某种特殊权利或相应的服务,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不存在私法上的等价有偿的交换关系,同时,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与其可能消费的公共物品的数量亦无直接关系。因此,就具体的、特定的时空而言,税款的征收是无偿的。税收的这一特征可以使其与规费收入相区别。
3.固定性
国家在征税之前,就以法律的形式将每种税的征收对象、纳税人及征收数额或比例都事先规定下来,从而使税收具有标准确定性或称固定性的特征。税收与税法的一一对应关系、税收法定原则的普遍采行、征纳双方的合法权利的均衡保障等,都与税收的这一特征密切相关。
上述三个特征(简称为税收的“三性”)是税收在任何社会形态中的共性,也是税收收入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基本标志。[1]当然,税收的“三性”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不能作绝对的理解。
(三)税收的分类
税收体系是由税种构成的,因此,严格说来,通常所说的“税收的分类”应当称之为“税种的分类”。税收分类对于研究税制的模式选择、结构、税法体系等问题以及理解税收的基本原理、税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都很有裨益。
在税收理论上,众多税种按不同标准可以做出多种分类,通常认为,税收最重要、最基本的分类是依据征税对象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这种分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亦具有重要地位。
此外,税收当然还有多种分类,如依据税负能否转嫁,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依据税收计征标准的不同,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依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益权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依据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依据课税标准是否具有依附性,可分为独立税和附加税等。
二、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税法根据其功能作用不同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根据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又可分为国内税法、国家税法和外国税法;按照法律级次的划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参与税收征纳过程的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务机关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分配关系。(2)税务机关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征收过程中的征纳程序关系。(3)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之间,因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所产生的具有责权性质的行政管理权限关系。
税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它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上:(1)税法是国家取得稳定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2)税法能够合理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是经济运行中搞活微观经济、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手段。(3)税法对经济领域中的各种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4)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发展国际间经济和贸易往来。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基本含义:一是税法要素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二是税法要素是所有完善的单行税法都共同具备的,仅为某一税法所单独具有而非普遍性的内容,不构成税法要素,如扣缴义务人。
1.纳税主体
又称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这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纳税人应当与负税人进行区别,负税人是经济学中的概念,即税收的实际负担者,而纳税人是法律用语,即依法缴纳税收的人。税法只规定纳税人,不规定负税人。二者有时可能相同,有时不尽相同,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是相同的,而增值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就不一定一致。
2.征税对象
又称征税客体,这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是各个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税及行为税四大类。
3.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负担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多少,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税收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2]
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占课税对象的比例总是相同的。比例税率是最常见的税率之一,应用广泛。比例税率具有横向公平性,其主要优点是计算简便,便于征收和缴纳。
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指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的等级,随着课税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具体做法是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规定最低税率、最高税率和若干等级的中间税率,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累进税率一般在所得课税中使用,可以充分体现对纳税人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无收入的不征的税收原则,从而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是按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税率形式,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主要有吨、升、平方米、立方米、辆等。定额税率一般适用于从量定额计征的某些课税对象,实际是从量比例税率。
4.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5.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纳税期限是衡量征纳双方是否按时行使征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尺度。纳税期限一般分为按次征收和按期征收两种。在现代税制中,一般还将纳税期限分为缴税期限和申报期限两段,但也可以将申报期限内含于缴税期限之中。
6.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场所。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
7.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种免除规定,它包括减免税、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税收优惠按照优惠目的通常可以分为照顾性和鼓励性两种;按照优惠范围可以分为区域性和产业性两种。
8.税务争议
税务争议是指税务机关与税务管理相对人之间因确认或实施税收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解决税务争议主要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两种方式,并且一般要以税务管理相对人缴纳税款为前提。在税务争议期间,税务机关的决定不停止执行。
9.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税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经济责任,包括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等;二是行政责任,包括吊销税务登记证、罚款、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等;三是刑事责任,对违反税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通过税法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税务机关和税务管理相对人之间在税务活动中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三类:即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人。如果按性质不同,可将其分为两类: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3]
征税主体指参加税收法律关系,享有国家税收征管权力和履行国家税收征管职能,依法对纳税主体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当事人,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国家才享有税收的所有权,因此政府是真正的征税主体。但是,实际上国家总是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赋予具体的国家职能机关来代其行使征税权力,因此,更具法律意义的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
纳税主体应当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上,就是通常所谓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广义上,除纳税人外,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同种类的纳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尽相同。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各种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内容,它联结了整个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它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一般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税收利益,包括物和行为两大类。具体而言,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税收利益表现为纳税主体部分财产的单向转移,同时也表现为征税主体税收收入的无偿取得。进一步说,纳税主体因为偿付了公法上的债务——缴纳税收,从而获得了要求并享有国家提供社会公共需要的权利,与此同时,国家也因其实现了公法上的债权——获得税收,从而负有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由此,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由三方主体组成的税收法律关系。
[1] 陈共主编:《财政学》,20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 张守文主编:《税法原理》,12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 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14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