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签约的生效与约束(1 / 1)

一、签约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就业的政策,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一定的义务。

签约学生享有的权利有:

1.真实了解用人单位情况的权利。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过程中,有权了解自己所要选择的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如单位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地理位置及交通状况等。

2.单方面提出变更或解除原协议的权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由于特殊原因,毕业生已不能或不适合到已签约的用人单位工作,比如考取研究生、出国深造、参军入伍、家庭发生意外等。毕业生本人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原协议,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依照就业协议书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尽管变更或解除原协议是毕业生的一项权利,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前提条件的。因为商定的协议书具有约束力,变更或解除原协议必须按协议书中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3.用人单位违约,毕业生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签约学生承担的义务有:

(1)有实事求是地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基本情况的义务。在介绍自己基本情况的时候,应该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2)有自觉履行就业协议、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的义务。就业协议经批准并报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就列入就业计划。国家就业计划的下达,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而且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所以毕业生应按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切实履行赴岗就业。

(3)有配合学校做好毕业总结及毕业鉴定工作的义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就业规定,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学校都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行为准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结合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毕业生应该认真总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此项工作,切实履行好义务。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用人单位享有全面了解毕业生情况的权利。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对所需人员综合素质、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通过学校有关部门或毕业生所在院(系)以及毕业生本人,了解毕业生的各方面情况,并对毕业生进行测试、考核,最终决定是否录用。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有如实向毕业生和学校介绍本单位情况的义务,包括对毕业生的使用意图、工作环境、生活待遇、服务时间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等。

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作为毕业生培养单位,在毕业生就业中具有重要作用。学校承担的义务有:

1.学校有义务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2.学校有向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介绍学校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3.学校对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资格和学生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就业协议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

4.根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要求,学校有义务提供有关政策和就业信息指导、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四、协议的解除与改签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属违约行为。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经协商一致,并征得学校同意,解除原定协议,使其失去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解除应在就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之前完成,如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双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改派。

为了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和学校的声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任何一方皆不得擅自解除。倘若毕业生因特殊原因要求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如要违约,需办理解约手续,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就业协议,要征得毕业生本人的同意,并且向学校出具公函,说明解除就业协议的原因以及处理办法,学校审核通过后,办理解除协议的手续。

2.毕业生要求解除就业协议,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并出具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公函、本人要求解除协议的申请、原先领取的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到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学校同意解除的,办理相关违约手续后,可解除原签订的就业协议。

五、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书的关系

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协议条款。必备条款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的协议条款包括: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件,两者紧密相连,分别签订于毕业生就业过程的不同阶段。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1.法律依据不同。就业协议的依据是1983年3月2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而劳动合同则依据于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前者属于部门规章,后者属于国家基本法律,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国家劳动基本法律。

2.签订内容不同。就业协议书主要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工作约定。劳动合同是员工、用人单位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内容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签订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先,劳动合同签订在后(一般是学生到单位报到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对此内容予以认可。

4.签订目的不同。就业协议书是对毕业生就业基本情况的认定,是确定学生工作意向、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学校编制就业计划和负责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主体不同。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学校签证后列入就业方案;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方。

6.时效性不同。就业协议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毕业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就业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毕业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协议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

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联系在于就业协议书主要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工作约定,可以在备注中就服务期、试用期、基本收入、福利、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可以作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