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2001年年末,财政部拟定了5项独立审计准则,即函证、存货监盘2个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以及会计报表审阅、内部控制审核、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3个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决定在2002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
该准则所称的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印证影响会计报表认定的账户余额,或者其它信息,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第三方发出询证函,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函证的范围,除了存款、借款、应收账款以外,通常还涉及到有价证券及委托贷款、其它应收款、预付款项,由其它单位代为保管、加工或者销售的存货、应付款项、预收款项,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或有事项,重大或者异常的交易等内容。在实施函证的时候,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询证者的选择、询证函的设计、发出以及收回保持控制。
会计报表审阅,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主要通过实施查询和分析性程序,说明是否发现会计报表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它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的情况。如果发现有违反规定的重要事项,应当说明这些事项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并且形成保留的或者否定的结论;如果审阅范围受到局部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说明,并且形成保留的结论;如果审阅范围受到严重限制,应当说明对会计报表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
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专门接受委托,对被审核单位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并且发表审核意见。如果认为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而管理当局在其书面声明以及认定中,没有能够说明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或者虽然已经说明重大缺陷,却认定其内部控制依然有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如果审核范围受到限制,应当视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拒绝表示意见;如果认为期后事项严重影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应当视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如果不能确定其影响,则应当发表拒绝表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