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核算办法,财政部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该《办法》的颁布,目的就在于进一步规范各类基金管理公司的会计核算主体;基金净值、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及公告;基金资产的估值原则;基金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核算方法;基金会计信息的披露等等。
这个《核算办法》,在计量标准和损益核算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
首先,它明确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的相互独立。
其次,规定要逐日计算基金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并且按照规定予以公告。
第三,要逐日计量和确认基金的损益,也就是说,要逐日对基金收入和基金费用进行计量和确认。例如,要逐日计提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逐日计提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存款的利息收入,逐日计提基金管理人报酬、基金托管费等各项费用。
第四,要逐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即对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估算。
这个《核算办法》规定,对基金资产的估值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对于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应当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者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应当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对于没有上市的股票,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加以处理:配股或者增发新股,按照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照成本估值。
对于配股权证,应当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照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应当按照配股价估值。
另外,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照上述方法对基金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银行商定以后,按照最能够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估值。如果有新增事项,将按照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