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加规范的会计中报(1 / 1)

2001年11月6日,继当年新颁布和修订的8项会计准则以后,财政部又出台了一项新准则,那就是《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这份准则从2002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市企业中施行,是我国第一次就中期财务报告出台的会计准则。

这表明,上市企业中期财务报告的披露有了更加规范的要求,上市企业做假圈钱越来越不容易了。

上市企业的中期财务报告,一向能简则简。而且,以前对上市企业中报的要求,也仅见于会计制度。具体地说,是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据悉,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内容,和证监会出台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同,其重点在于严格规范信息披露内容,严格规范所遵循的会计制度和计量原则。根据这项准则,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披露中期财务报告中列报各会计报表项目的时候,应当特别强调要遵循重要性原则。

之所以要强调这一点,是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上市企业的经济业务和资本运作出现了多样化和不确定性,这就要求企业的会计报表,应该详细地反映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不确定性经济业务,而不许隐瞒和遗漏。

不确定性经济业务的处理,经常会涉及到大量的会计估计和职业判断。而在判断或者筛选项目、认识估计项目的精确程度、对项目作出判断等方面,都必须遵循重要性原则。财务中期报告准则,明确提出了与企业年度财务数据相比,中期会计计量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这就表明,会计估计第一次赢得了在会计核算中的重要地位。

实际上,会计估计在国外的上市企业信息披露中,已经得到了广泛使用。但是考虑到我国上市企业中,业已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人为控制的情况,这项准则特别规定了一些限制因素,以减少人为调节利润因素的发生。

例如,对于季节性、周期性、偶然性取得的收入,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以外,企业只能够在偶然因素发生的时候予以确认和计量,而不能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并且要求,中报和年报的计量都应当基于合理的估计,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可靠的。此外还要求,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相关的所有重要财务信息,都要得到恰当的披露。

准则第7条规定,上市企业的现金流量表将有所变化。上市企业在中期报表中,除了列举当期的现金流量表以外,还要求列举上年度同期的现金流量表,这在以前是没有规定的。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帮助读者便于对比上市企业的现金流量变动情况。

准则要求公司列出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收入、分部利润和亏损情况,有了这部分内容,上市公司的收入构成情况将更加透明,使得类似天津广夏的造假手段无处遁形。

此外,这份准则还强化了一些上市公司中报应该披露的内容。如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编制日期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非货币**易事项、重大的债务重组事项、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及其减值损失的转回情况等。这些内容在以往的中报披露中相对显得比较随意,甚至有许多企业并不披露这方面的情况。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实施,有利于让读者看到上市企业、尤其是ST企业和PT企业的真面目,在规范会计报表上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也能够进一步提升中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