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3日,中国证监会在《中国证券报》举办的“2001上市公司高级研讨会”上,面对100多家上市公司的高层代表透露,为了纠正会计报表普遍存在的信息虚假现象,中国证监会将在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规范问答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规范制度,使之更明为透明、更具有操作性、更符合国际惯例。
在内容与格式准则方面,证监会将着重修订《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制订《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规范》。
在编报规则方面,将制订《因亏损暂停上市公司若干信息披露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报财务报表剥离调整指导意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独立审计师聘请、辞退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备考财务信息的编报》、《盈利预测资料的编报》、《收购、兼并和大比例重组时财务资料的编报》、《首次定期报告的编报》、《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范》、《有关资产置换的信息披露规范》。
在规范问答方面,将制定《改制设立运行不足三年的公司原企业存在亏损的情况下改造上市的指导意见》、《有关资产评估的指导意见》、《有关拟上市公司申请材料的信息披露》、《董事会对收购公司的意见》、《有关间接权益持有人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对非标准意见的解释》、《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和《关于国有股减持的信息披露》。
在此以前,2001年6月,为了指导上市公司和准备上市的企业,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财务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就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做好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在2001年度中期报告中,上市公司要按照新会计准则和制度、补充规定的要求,编制比较财务报告。
同时,应当追溯披露2000年度利润表数据。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对公司2000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果因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导致2000年末未分配利润为红字的,公司董事会还应当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与此同时,准备上市的公司,也要补充相关内容披露。对于已经公开发行股票、但是还没有上市的公司,或者在2001年6月30日前获得发行股票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司,应当在上市公告书或者招股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新会计准则和制度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财务指标以及其他有关内容的具体影响。而在此以前没有通过发行股票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司,则要求其三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及数据指标,都要按照新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编制。对于因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导致的以前年度利润超分配,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弥补,还要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此予以披露。
所有这些措施,都在向读者传达这样一个信息,在会计报表的天空中弥漫着的烟雾笼罩,将会慢慢散去。一个明亮清晰的天空,将会慢慢地呈现在我们的眼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