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规定信息披露(1 / 1)

针对上市企业会计信息混乱的现状,2001年5月,结合我国上市企业由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中国证监会发行部主任宋丽萍强调,核准制的核心是要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

这是宋丽萍在第4届中国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周“中国上市公司峰会”上的一个观点。她说,核准制的实质,是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核心,在明确监管和披露标准、规则的前提下,使市场参与各方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尤其是上市公司要对自己披露的信息负全部的责任。

宋丽萍表示,除了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外,在核准制下发行上市,还要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的、彻底的改制,改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要达到的目的,就是使上市企业能够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己承担市场风险。

其次,是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宋丽萍表示,要完全杜绝上市企业与母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是不现实的,核准制要求,要有市场方面的机制,例如提供市场价格等等,并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在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宋丽萍强调,会计报表附注要充分披露,要让投资者能够看懂企业的会计报表。

另外,还要把握好企业的成长性和未来。拟上市企业应该把自己的成长性以及将来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介绍。

她同时表示,这部分是审核的重点,也是审核的难点。

再有就是发行环节,包括发行定价、对投资者服务的承诺等也是审核重点。

对于网上路演,她表示,中国证监会将进行跟踪,看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去做。作为监管部门,证监会将结合核准制实施以后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特点,进一步细化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加大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