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交易的“紧箍咒”(1 / 1)

无形资产的交易,受人为因素影响很大。特别是一些上市企业,付出大量的资金,用来收购母公司的商标等无形资产,其中交易的“水分”较大。为了规范这种行为,2000年12月初,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发出通知,要求上市企业在这方面严加约束,并且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随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转发了这个精神。其主要内容包括:

1、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所《上市规则》中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布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财务顾问必须就自己是否完全独立作出明确声明,董事会对财务顾问是否独立也要发表意见。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应该对以下2项内容发表意见:

对该无形资产历年形成中关联双方的贡献,进行量化分析,确定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分摊比例;

对此次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发表意见。

2、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对此次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发表意见,同时应该至少披露以下事项:

此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有偿使用该无形资产的协议情况等;

此次交易完成后,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以及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产生的影响(用前3年与未来3年对比的方式,披露该项交易对经营财务指标的影响,尤其是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此次交易完成以后,关联交易的对方是否还使用该无形资产,如果继续使用,应该披露有关协议。

3、上市公司应该在指定报刊上披露评估报告的摘要内容,至少包括评估标的、范围、方法、关键结论或者建议等。

评估报告全文必须上网。如果评估报告内容涉及商业机密,上市公司可以就此项内容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