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明正身“非经常性损益”(1 / 1)

2001年5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对“什么是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包括哪些项目”等问题,作出了详尽解答。

所谓“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上市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或者虽然与生产经营相关,但是由于其性质、金额或者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

中国证监会认为,证监会在当年出台的多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文件中,使用了“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由于这些规范没有能够对这个概念的内涵、外延给出清晰的界定,所以各个公司对此理解不尽一致,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往往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这样就导致了每个企业在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等财务指标的时候,在计算方面可能不准确,相互之间也缺乏可比性。

为此,中国证监会特别明确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包括以下项目: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

处理下属部门、被投资单位股权损益;

资产置换损益;

政策有效期短于3年,越权审批或者没有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以及其它政府补贴;

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明确了以上这些内容以后,上市企业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者申请发行新股的材料时,就应当将上述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来进行对待。

除此以外,非经常性损益还可能包括以下几方面:

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损益;

支付或者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委托投资损益;

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等项目。

至此,上市企业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者申请发行新股的材料时,就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分析上述项目的实质,准确界定非经常性损益。

公司如果将上述项目不归类为非经常性损益,那么就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以及涉及到的金额大小。

中国证监会强调,上市企业在计量上述非经常性损益的时候,应当扣除所得税影响数。而且,上市企业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以及申请发行新股材料中,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申请发行新股材料中的财务报告,如果需要经过审计或者审核,公司还应当同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所披露的经过审计或者审核财务报告期间的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实。

这样一来,可以想见,关于上市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上市企业会计报表中反映的盈利能力,其真实性必将有一个大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