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人玫瑰之手,历久犹有余香(1 / 1)

血浓于水。一人有难,众人相助。这些都是中国人的美德,然而用在企业关系上,故意混水摸鱼暗渡陈仓、造成不公允的交易关系,就和市场经济的法则不相符了。

关联交易的存在,无法割裂母子之间、兄弟姊妹之间的血肉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实现“迅速致富”是大有可为的。最常见的办法就是“啃老骨头”、“收人情礼”、“拉兄弟一把”。

在上市企业中,一些庄家出于拉升股价的需要,把从二级市场上赚来的钱,抽出其中的一部分,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好像是送“回扣”一样,送给上市企业作为收入和利润。

为什么要送给它们?因为“送人玫瑰之手,历久犹有余香”。放水养鱼,是一种长远的眼光。上市企业的业绩增长了,股价也就随之涨上去了,庄家当然也就更有希望从中获得暴利。

当然,这种“回扣”也是偷偷摸摸赠送的,最常用的操作手法就是通过关联交易。这是一种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大名鼎鼎”的银广夏(000557),1999年和2000年共计虚构利润7.45亿元。在其停牌的时候,股票流通市值比1998年末增加了至少70亿元。这表明,庄家只要出1元钱用来增加银广夏会计报表上的利润,就能使股票价值提升10元。

很显然,这种收入及利润在实质上是不真实的。

从实质上看,上市企业接受了1元钱的赠与,公司价值也就只能是提升了1元。但是,由于这1元钱是“利润”,上市企业的公司价值是通过市盈率来发挥作用的。假定这时候银广夏的市盈率是50倍,那么这1元钱“利润”,在企业会计报表上反映的是,公司价值提升了50元。这种利用虚假业绩操纵股价的行为,理所当然地属于“散发误导性信息操纵股价”行为,是严重的违规行为。

我国股市目前的名义市盈率是五六十倍,但是实际上的市盈率,远远不止五六十倍。其中一大原因就是,一些企业的相当一部分利润都是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来实现的。如果按照国际上严格的会计制度来对待,这些非公允关联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并不能够作为利润,而只能够作为资本公积。然而在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对此还没有加以限制。

例如,一件产品的市场价格是1元钱,但是现在有人愿意出1万元钱来购买,那么,出售这项产品的企业就会眉开眼笑地把这1万元钱作为销售收入和利润。不但如此,还会把它作为“经典故事”而到处宣扬。其实,这是违反“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的。在我国,这样的不公允关联交易,目前政策对它还没有办法,只能规定将它列入非经营性收入。然而,列入非经营性收入又怎么啦?它照样可以变成利润。

这样的非公允关联交易,实际上带有极大的欺骗性。一方面是,这样的“好事”不可能年年发生;另一方面是,企业的经营业绩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加以“设计”。一旦进行关联交易的“亲戚朋友”中,没有人愿意“帮忙”,或者是没有人有这个能力“帮忙”了,或者是政策法规上不允许“帮忙”了,那么,嗷嗷待哺的这家企业就只能饿得面黄肌瘦,直至散手人寰。

这也就是很多企业成为ST和PT的三部曲。关联交易“既能载舟,也能覆舟”,原因就在这里。

可喜的是,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且已经开始重视“实质重于形式”的现象。例如,《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是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这就是著名的“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对此可以理解为,由于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并非总是具有一致性,所以作为经济信息系统的会计,应当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而非形式来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也就是说,会计应当以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导致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来作为判别的标准。

虽然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目前还没有包括“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是,它是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在处理具体交易或者事项时所经常运用的原则,也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特征之一。

我国发布的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首次提到了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具体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也就是说,有关各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当按照其关系的实质来进行判断,而不是仅仅依据其法律形式来确定。

“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告诉我们,在具体的会计实务中,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往往与其法律形式明显不一致。否则,也就用不着这个会计原则了。

例如,企业出售一项固定资产,出售企业已经收到了货款,并且已经办理了有关资产转让手续。而与此同时,在私下双方又有一份补充协议,规定过了多少时间以后,出售企业仍然要用原价来赎回这项固定资产。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样的交易实际上不是一项销售行为,而是一项融资行为。

因为,仅仅从固定资产出售来看,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报酬已经转移出去了。但是从这个事项的整体来看,这个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真正转移。所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就可以得出以上的结论。

我国1998年开始以及此后陆续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多次提到了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并且在此基础上进行会计核算。财政部会计司在对上市企业的某些重大案例进行判断的时候,也多次运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处理问题。例如,PT红光债务重组收益账务的处理,就是采用了这一个原则。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非公允的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它所实现的收益实质上是重组方和关联方的赠与行为。既然债务重组的收益只能作为资本公积,那么与其实质一样的非公允的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实现的收益,也应该作为资本公积来处理。

当然,根据谨慎性原则,非公允的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实现的损失,应该列入营业外支出。果真如此,伴随着资产重组与关联交易的会计魔术就可以得到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