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外筹资方式的蒙蔽性(1 / 1)

许多人也许对表外筹资方式感到陌生,所以,这里先来作一个介绍。

我们知道,一个企业如果以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或者通过银行借款来筹集资金,那么这样的资金在负债表上就表现为资产,这实际上是一种表内筹资。因为它反映在会计报表上。

与此不同的是,企业筹集来的另外一部分资金以及所形成的资产,并不在资产负债表上直接反映,而其所形成的费用及其取得的经营成果,却必须在利润表中反映出来。这种筹集而来的资金,我们就称它为表外筹资。

从上可以看出,表内筹资和表外筹资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要经过会计核算、是否会形成企业利润,而在于是否通过资产负债表得到反映。

很显然,表外筹资是不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上得到反映的。所以,这时候的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济信息,严格地说是不完整的,也是不真实的。并且有可能成为企业蒙蔽资产所有者、报表使用者的一种“秘密武器”。

就好像是目前企业中常见的“外来工”,他们和正式职工一样,为企业创造着利润,可是却在正式工资报表中无法得到反映,更不能享受养老金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等应有的职工待遇。他们是企业的“黑人”。

从筹资方式来看,表外筹资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直接表外筹资

主要特点是:只转移资产使用权、而不转移所有权。也正是因为如此,所以才不通过资产负债表加以反映。就好像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只求拥有,不求所有”。在企业缺乏资金、而又需要扩大经营规模的时候,这种方式尤其适用。

直接表外筹资最常见的方式是租赁。

在租赁方式中,只有融资租赁属于表内筹资,其它方式都属于表外筹资。租赁的时候,对租入设备不做账务处理,只是登记在备用簿上,但是由此而产生的租金费用却要反映在损益表中。这是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

第二种方式是售后回租。

也就是说,当企业在资金困难的时候,可以出售自己的设备给租赁公司,然后再把该设备租赁回来继续使用。由于在出售该设备的时候,在会计处理上已经进行了资产转换,所以该资产已经不属于本企业的了。企业把该设备重新租回使用,性质和上面所述的租赁方式是相同的。

第三种方式是代销商品。

第四种是来料加工。来料加工不需要企业垫付资金,也不需要像租赁那样支付租金。材料不需要增加存货,而只需要在加工簿上进行登记。

间接表外筹资

主要特点是:把本企业的负债放在另一个企业“保管”,以保持本企业负债的合理限度。

间接表外筹资的主要方式是,设立附属财务公司和不动产公司。

例如,根据美国会计制度的规定,允许股权公司设立控股的附属财务公司,把企业在正常销售业务中产生的应收账款,转给财务公司所有,并且由它融通资金。

由于这些附属财务公司,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这样就把这一块资产和负债置于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以外了。因此在母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上,也就看不到这一块债务了,间接地起到了筹资效果。

也有的一些企业通过设立不动产公司,把母公司的不动产转给不动产公司,然后由不动产公司以此为抵押品向外筹款。这样,相应的债务就只会出现在不动产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而不会出现在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其效果,与设立附属财务公司相类似。

转移表外筹资

主要特点是:把表内筹资转化为表外筹资。

转移表外筹资的主要方式是以下几种:

应收票据贴现

它实质上是把应收票据作为抵押。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企业在法律上仍然要负有完全或者部分的连带偿还责任,但是在会计处理上,却不作为负债对待。

也就是说,如果贴现票据到期付款方无力偿还银行的时候,贴现方应该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偿还责任。但是,这是一种不确定性的负债,而且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加以反映。所以,可以把它归为转移表外筹资类型。

应收账款筹资

企业出售有效的应收账款追索权利,从本质上讲就是以应收账款为抵押,向被出售方的一种借款。从实际意义上看,它与应收票据贴现的性质是相同的。因为,如果应收账款到时候收不回来,贷款人仍然有权向出借人进行追索。

产品筹资协议

这是一种筹资企业与贷款企业通过订立协议、由筹资方向贷款方“出售产品”,并且在相关的交易中购回该项产品的行为。

在会计核算上,它与存货抵押借款相类似,只是在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中,既不反映借款,也不记列存货。产品筹资协议将负债变为收入,记入利润,这部分虚记的利润实质上是企业的负债。

表外筹资在满足企业资金需求的同时,给企业财务带来了多方面的积极和消极影响。

例如,它有利于企业调整资本结构,拓宽了筹资渠道;

当投资利润率高于举债成本率的时候,可以提高自有资金利润率;

可以相应减少报表上的固定费用和资产总额,有利于降低利息成本;

有利于掩盖投资规模,夸大投资收益率,给报表使用者提供虚假的乐观信息。

与此同时,表外筹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很可能威胁到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

例如,承租企业有可能精心设计租赁合同,想方设法规避融资租赁为经营租赁,从而获得了表外筹资的好处。

为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长期应付款包括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长期应付款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账”。

另外,我国企业中的普遍现象是,设备闲置过多、利用率低、占用大量资金,企业完全可以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来进行筹资,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目前显然还没有完善的会计制度来加以规范。

应收账款的存在是我国企业中的一大严重问题。然而,我国在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贴现筹资方面的“转移表外筹资”行为,还基本上没有得到开展。

代销商品和来料加工的筹资行为,在我国企业运用中比较普遍,收到了好的效果。但是,我国股份公司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中,包含有“受托代销商品”,同时在流动负债中增加了“代销商品款”与此相对应。

在这种处理方式下,受托代销业务规模较大的企业,读者在分析它们的会计报表时会产生不良影响。所以,这些企业的受托代销商品,可以在报表附注中加以揭示,以更加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