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是完整而准确的,然而有些企业总是遮遮掩掩、吞吞吐吐,一点也不爽快。可以想见,其中必定有猫腻。
例如,中国证监会在1999年重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曾经明确规定,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等,都应该予以披露。
然而,某上市企业实业股份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的时候,就没有听从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要求,不敢在该公司的招股书中披露董事长本人在其它企业兼职、以及近亲属在本公司任职的情况,反而承诺,在其中没有隐瞒任何重要信息。
后来经过中国证监会调查,事实上该公司董事长间接持有股份公司6.9%的股份。并且,股份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着大笔关联交易。而且,董事长的亲属在担任股份公司财务总监,尽管在股票发行以前已经被免职,但是公司的会计报表和相关文件,仍然是由他签字的。一直到中国证监会调查以后,要求他们进行整改的时候,股份公司才重新任命了新的总会计师。
2000年9月,根据以上情况,中国证监会认为,董事长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所以根据相关规定对他进行了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