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没看见还是看不见(1 / 1)

在银广夏事件处理过程中,有些被处罚的注册会计师拼命叫怨:由于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并没有引入风险导向审计,才致使签字注册会计师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却没有能够发现银广夏管理层的舞弊行为。

这里就引出了一个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对于银广夏的问题,这些会计师到底是没有发现还是无法发现?这牵涉到一个怎样定性的问题。

对此,负责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李爽,谈了自己的看法。

李爽介绍说:从2001年8月18日至9月3日,通过对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银广夏1999年度和2000年度会计报表进行专项调查,结果表明,签字注册会计师严重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存在着重大过失。既没有发现银广夏会计报表中的重大虚假,又出具了不实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没有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而不是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却没有发现银广夏管理层的舞弊行为。

例如,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天津广夏应收账款进行函证的时候,将所有的询证函交由公司发出,没有要求公司的债务人将回函直接寄达会计师事务所,而是由公司交给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函证的时候,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函证者的选择、询证函的编制和寄发以及回函保持控制。这是作为注册会计师应当知道的常识,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却没有能够做到这一点。如果签字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去实施函证程序,银广夏管理层的舞弊行为是不难发现的。

那么,真的是独立审计准则没有规定吗?不是。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第21条规定:“函证是注册会计师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在询证函格式中明确要求,被函证者要求把回函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这只是其中的一个例子,类似的情况还很多。

所谓风险导向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风险分析、评价被审计单位风险控制、确定剩余审计风险,执行追加审计程序将剩余审计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从注册会计师审计角度看,无论是制度基础审计,还是风险导向审计,都离不开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这个前提。目前,风险导向审计理论和实务还不成熟,但是已经引起了国际会计界的注意。从我国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项目看,几乎每个准则项目都引入了风险导向审计思想,绝对不是用制度基础审计所能概括的。

针对银广夏事件曝光后有人认为,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主要是看它与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以及原始凭证是否相符。如果公司采取了伪造原始凭证、例如伪造销售合同和发票等方法,来进行舞弊或者恶意欺诈,这种以会计账目为基础的审计方法就必定会是无效的。李爽认为,这种说法也是不正确的。

早在1920年以前,注册会计师普遍采用的是账项基础审计。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发现错误和舞弊。

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虽然不是建立在账项基础审计基础上的,但是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便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

虽然目前审计理论和实务,正在由制度基础审计向风险导向审计发展,但是仍然不能抹煞账项基础审计的作用。如果被审计单位没有内部控制,或者内部控制形同虚设,注册会计师就只能依赖账项基础审计。换句话说,利用账项基础审计,也不是不能发现公司管理层的舞弊行为。我国政府部门查处的一些大要案,都是通过各种方式来进行的,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独立审计准则既可以规范注册会计师,又可以用来保护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施行,对证券市场产生了两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是维护了证券市场秩序。从1996年第一批独立审计准则施行起,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比率越来越高:1996年为9.06%,1997年为13.29%,1998年为17.51%,1999年为19.7%,2000年为16.3%。

二是促进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注册会计师利用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两把尺子,对一些上市公司错误和虚假的会计信息提出了审计调整,进行了艰难的说服工作,顶住了各方面的压力,实际上已经过滤了大量的信息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