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的发展历程(1 / 1)

会计简史 严行方 1442 字 2个月前

会计法规是在会计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说,先有会计制度后有会计法规。无论会计制度还是法规的制定,都离不开当时的社会制度、经济环境、政治因素、法律传统、思想文化、国民教育程度和国际环境。

在原始社会末期,那时候还没有国家、也没有会计法规,只存在最简单、最原始的会计记录和计量。

进入奴隶社会后,为了更好地保护私有制,会计法规出现了;进入封建社会后,这些法规逐步完善并且更加**裸。奴隶、封建制社会中,统治者是社会财富的最大占有者,所以他们所公布的会计制度和法规势必属于社会管理法制的一部分,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如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并且完整保存下来的成文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封建社会中西罗马帝国法拉克王国的《庄园赦令》等。

公元11世纪、12世纪,沿海的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都颁布了《商法》,于是工商会计法制从庄园会计法中分离出来,在处理商人民事纠纷时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尤其是法国1673年的《商法典》和1681年的《海上法典》,对处理商业合伙、期票、破产等规范以及后来《拿破仑法典》的推出都有积极影响。

到了自由资本主义阶段(1640-1870),适合当时市场经济法制形成的客观背景,统治者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必然会体现某些民主要求,各国都针对股份制经济建立、健全了一系列会计制度和法规;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1871-1917),市场经济法制已进入成长发展阶段,各种“公认会计准则”、“统一会计计划”、“会计法”等纷纷出笼,目的则是为了加强国家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干预力度。

在现代会计中,经济立法又从民法、商法中分离出来,构成庞大的经济法体系,其中多数与会计有关,并且会计立法也成为独立的立法体系。

在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典、战国时期李悝所著的《法经》中,一共列有6部法律,其中“盗法”、“贼法”、“杂法”三部法律中都有对官厅簿记事务所做规定,有点像今天的《会计法》或《财务会计管理条例》。具体规定是:在账簿保管和真实性方面,如果发生记录丢失和错讹,要与被盗数额同罪;在会计凭证和印鉴方面,规定原始凭证(称为“券契”)如发生伪造、更改,情节严重者要与盗贼同罪论处、轻则以欺诈罪论处;会计报告不真实、有欺诈隐瞒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判刑;在仓储保管方面,遇到账实不符时要区分通盗、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进行处理;会计计量时如果遇到度量衡不准,要视情节实行杖打等处罚。容易看出,这样的制度是很严厉的,即使放在今天来看依然具有明显的威慑作用。

《周礼》是西周时期各级官员行政执法的依据,不仅第一次提出了“会计”的概念,还明确了总管全国会计核算的官员和机构叫“冢宰”,专门负责抓1年、3年的“总会”和“大计”,而不仅仅是日常核算了。明确了财政收支项目分为“九赋”、“九贡”和“九式”,原始凭证叫“法”,这实际上就是当时固定、统一的会计制度了。

秦代制定的秦律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汉、唐、宋代等立法建制,也都体现了这些会计核算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只是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一些创新罢了。比如,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了巩固政治经济集权,必然要统一财政收支制度,所以在《仑律》、《田律》、《效律》等法律中就都纳入了簿记项目的设置,这对会计发展具有开创性意义。中国历史上最有代表性的封建律令《唐律疏议》中,唐代对违反财务与会计规定行为所做的处罚更加全面和系统。在736年(唐开元24年)颁布的《长行旨条》5卷中,涵盖所有财政收支项目的具体标准,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推行全面财政预算制度,同时也是中式会计史上最早的全国统一会计科目,在世界会计史上具有一定的重要地位。

1912年1月至3月,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发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中设有会计一章,要求国家的岁入岁出要以此为依据,并因此成立了“五部”之一的财政部,直接归属总统领导;随后,出台了一系列会计规范,其中最重要的是1914年发布的中国会计史上第一部《会计法》、1918年颁布的中国第一部有关会计师制度的行政法规《会计师暂行章程》。在1914年11月30日北洋政府颁发的政府会计制度《国务院厘定普通官厅用簿记》中,吸收了当时流行的先进会计方法,要求会计科目设置与预决算保持一致。在1927年至1938年颁布的一系列法规中,对普通基金和特种基金的会计报告作出了统一规定,从而奠定了现代中国政府会计报告的基础。总体来看,整个民国会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普通会计,相当于后来所说的“政府会计”;二是特别会计,相当于后来的“公营企业与事业会计”。早期的特别会计还只限于铁路、电力、邮政、航运四个行业,称为“四政特别会计”。这些行业既有行政职能又有商业经营,相当于今天所说的“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

在国外,上面提到的《汉谟拉比法典》中,汉谟拉比执政时期(公元前1792年至公元前1750年)规定,商人必须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并且有一系列具体的法律规定,细到“因为疏忽而未取得盖章的会计凭证所载明的事项和金额均属无效”、“高利贷的年利息,谷物利息不得超过20%至30%,银钱利息不得超过20%”;不但平民要纳税,就连拥有土地的军队和特权阶级神殿也不例外,依法纳税的标准就是会计数据,纳税凭证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任何官员不许贪污受贿,否则必须由国家法院严加惩处。

在古希腊,官员从当选到卸任要经过四道审计关,所有官员卸任后30天内必须报送自己的会计账册;只有当这些账册记录被最高审计官认为没有任何差错和贪污、受贿行为,才能正常离任。否则,就要送交法院裁决。如果裁决有罪,要处以贪污受贿额10倍的罚金。这就很像今天的离任审计了,而且十分严格。比如公元前5世纪,当时雅典最杰出的政治家伯里克利,就因为他上报的会计账册被审计官认为有挪用公款嫌疑,不仅被罚了款,而且还丢了将军的职务。

1929年至1933年爆发的那场全球经济危机,在会计发展史上对公认会计准则的出台起到了催产作用。人们痛定思痛后认为,松散的、不规范的会计实务是引发这次经济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于是想方设法弥补这一漏洞,同时当然也是为了会计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1934年制定了获得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会计师协会共同认可的第一批会计准则;193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又开始公布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法规《会计系列公告》(Accounting Series Releases,ASR),并在ASR No.4中将制定会计准则的权利赋予会计职业界,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则保留监督权与最终否决权。在这之后,会计准则制定团体先后经历了“会计程序委员会”(CAP)、“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直至现在的“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会计理论与实务取得惊人发展。

在那些政府干预较少的英美国家,一般都是由民间执业机构推出原则性规定,而不是通过立法形式,这样做的好处是,更适应市场环境。政府只要求企业按公认会计原则核算就行,同时由注册会计师审查会计报表。